書名:《讓愛延續:有效遺囑與遺產繼承全攻略》
內容簡介:你的第一本遺囑指南!專業律師的15堂遺囑課,教你解決財富繼承的疑難雜症,終結家族爭產,將愛與個人意志無限延續。15堂遺囑課,教你搞定財富繼承的疑難雜症!
無緣社會孤身一人,誰是繼承人?
先後多份遺囑,哪一份才有效?
遺書、臨終遺言等同於遺囑嗎?
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台灣財產?
虛擬財產、數位財產如何繼承?
毛小孩可以繼承主人遺產嗎?
電影中皇帝周潤發對太子說:「天地萬物,朕賜給你,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不能搶!」訂立有效遺囑,終止家族爭產,大好江山誰繼承,你說的才算!
為什麼了解遺囑如此重要?因為,寫遺書「不等於」立遺囑。或許有人認為:「不過就是寫寫一篇文章交代身後事,有什麼困難?」其實,遺囑的學問之所以大,是因為遺囑屬於法律上的「要式行為」,意思是說,只能用某種固定的形式寫成,法律才會承認它的效力。一般大家常聽到的「遺書」,內容即便交代了遺願、希望採取的財產配置方式,若是不符合要式規定,就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遺囑的觀念及預立遺囑,是非常重要的。
遺囑有五種立訂方式,每種注意事項都不同,不能一體適用。例如,在緊急狀況時使用的口授遺囑、錄音遺囑,除了要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且口述遺囑意旨全部錄音、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外,還要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且為怕造假,法律規定過了三個月口述錄音遺囑即失效,因此要由利害關係人在三個月內向親屬會議提出認定真偽的請求。但自書遺囑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高齡化下的「無緣社會」裡,孤身一人沒有配偶、子女、親友,不少老人家一人獨居老家獨自生活,當無力料理生活時只好轉往養老院走向人生終點,一生累積的資產因無人繼承最後全數充公,無緣留下遺愛。如能在生前了解並正確應用遺囑信託的觀念,就能無憾地遺愛人間。
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一旦生效之後,法律實現遺囑的內容所做的必要行為,就叫做遺囑的執行。某一些遺囑的內容,是必須要透過執行才能夠達到遺囑的目的,例如遺贈、用遺囑來作捐贈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等。所以,基於遺囑執行的公允與確實,法律就設置遺囑執行人的規定。而遺囑執行人產生的方法有以下3種 :
1. 遺囑指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2. 親屬會議選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3、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作者介紹:連世昌 ,學歷,中國北京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暨義務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新北市仲介公會暨代銷公會常年法律顧問、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委員、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律師、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人(委員)、台北捷運公司企業工會常年法律顧問、鐵路工會全國聯合會常年法律顧問、曾任職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搶先試閱:〈細說遺囑〉
為什麼要有遺囑 ?遺囑(will, testament)的概念來自西方而且源遠流長,常見到犯罪推理小說裡遺囑往往是破案的關鍵線索,J. K. 羅琳以筆名所寫的第一部犯罪小說《杜鵑的呼喚》中,知名模特兒露拉從豪宅陽臺上一躍而下,所有的人都認為是自殺,然在私家偵探史崔克調查下,找到死者生前立了遺囑,而且是要把她的所有財產全部留給她真正的哥哥,動機、手法以及機會三者具備下,真相終於水落石出、兇手於焉現形。
什麼是遺囑?
遺囑制度是植基於個人意思自治、所有權自由。既然人的所有權是絕對的、沒有受到限制,因此人不論生前或用遺囑,都可自由處分其資本(即所有權的概念)。西方英美流的遺囑完全符合所有權自由而沒有限制的特性。
但在受近代西方法律影響之前,華人民族並不存在現行《民法》上個人私有財產繼承制度,而只有「家」及「家產」制度。傳統漢人社會中的「家」,背負著經濟生活共同體與宗族上的意義。直到1895年日本領有臺灣後,帶來大量採用近代西方法的日本法律,和華人固有法律觀念有著極大不同。
日本統治臺灣達50年之久,因此日本法對於臺灣產生了長遠的影響,尤其是我國現行《民法》繼受德國法律(《日本民法典》就是依德國、法國的民法典做為立論基礎),屬於所謂的大陸法系(Civil Law) 。當臺灣繼受西方法制時,就把家產的傳承類比做近代西方法的繼承,「(諸房)均分原則」其後在繼承法立法時,也成為當然的理念。
繼承家?還是繼承個人?
在農業社會的傳統下,上一代留下來的是同居共財的家業,就好像是「共業」、「共產」(法律上就是公同共有關係)。表面上是大家的共業,實則私有產權的界定及保障灰黯不明,強把所帶來的財富收入分配弄得平均。
隨著社會家庭結構轉型為小家庭核心,財富的積累是靠個人胼手胝足而來,這樣的財產,正是名符其實的個人「私產」。一旦私有產權界定清楚,決定資源的運用、財富分配的規則,就顯得比較有效率。而這樣的私有產權總值,將是依產權人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表達出來。
如果,同居共財的家業不是一個人能決定怎樣運用分配的時候,最後,只能靠著繼承法規範,來分派給下一代。假使是個人的私有財富資源的話,個人就可以透過指定遺囑,來達到貫徹生前的自由意志。
為什麼需要遺囑
對於這樣的「大哉問」,作者的想法是:確實,有沒有遺囑人的遺囑,按照繼承的法規範也同樣是一得一失之間,只是造成財富分配有所改變(重分配)而已。不論繼承,或是遺囑,也都會衍生出許多的繼承官司、遺囑真偽不明官司等社會成本的付出。不可否認的,從遺囑的法律實務觀察,用遺囑所為的財產處分,如遺贈、應繼分之指定,乃至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似乎有試圖擺脫牽扯共同繼承人全員、不形成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然則,遺囑制度更重要的社會價值及表徵意義在於,它某程度跳脫了原有繼承法律框架,可以使立遺囑人自由地運用私有產權的資源,還可以為社會作出更大的收益貢獻,表達了個人於私有產權自由意志的最終延伸(高齡者資產規劃之尊重)。
遺囑,是每個人最後一份人生作業,不僅是遺囑人與生者,也是對於家庭社會情感的深遠聯繫。所以,遺囑的內容可以感性地說出個人的遺願,期許生者為其完成;也可以理性地將遺產依自己的意志加以分配,讓一切的感恩及慈愛都能適切地送到親友手中,遺愛人間。像是某位社會名人曾公布的遺囑內容提及:如果本人超過80足歲,而且一年以上無法自行進食,自理便溺,可將本人送至具醫院背景的養護中心,費用由本人負擔。為什麼?緣由何在?因為你不寫的話,兒女日後不敢送你去,他們擔心會被認為是不孝,寫下來就沒問題了。
遺囑人或許有過大風大浪的一生,或許受過顛沛流離的苦難,或許忍氣吞聲打拚一輩子,或許錦衣玉食孤獨走過數十寒暑,每份遺囑都是一個生命的故事,而遺囑這份最終的人生作業,也考驗著此生與在世親人──不論檯面上的或是地下未曝光的,其間的愛恨情仇是否都做了合理的交代與安排?如果沒有,那真正的紛擾與骨肉鬥爭才正要開始,遺囑人的痛苦終將在世間繼續折磨生者,有不勝枚舉的寫實案例,是看到太多大企業家過世後子孫為錢吵架,縱算身價貴為百億富商,卻因各房爭產以致往生後無法入土為,停棺多年,令人不勝唏噓。
所以現代人面對遺囑,不妨當作此生的審視與救贖,在爬梳交辦遺願事項與遺產分配時,體認到今生未竟的功課與當補修的人生學分,趁來得及補修時,趕緊有所積極作為,切莫懷著深深遺憾頹然結業,這絕非在世親友樂見,不是嗎?
傳承家業,特有分家制度
現行法所謂「繼承」,是指死亡人的遺產,由生存人承接。近代法的繼承制度常被視為私產的另一面,若沒有私產,就沒有私產的「繼承」可言。此一繼承是財產法上的制度,有別於過去的「祭祀繼承」或「身分繼承」 。在繼承近代西方法之前,華人並不存在現行《民法》上的個人私產繼承制度,而是「家」及「家產」制度 。傳統漢人社會中的「家」同時具有經濟生活共同體與宗族上的意義。「同居共財」是家的要素,在此家庭成員勞動所得都會納入單一的家計,各成員的消費也由這個家計供應支出,所餘則是所有成員的共同「家產」。「家」另有血統上的聯繫,家譜、家系之意。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由嫡長子世代相傳祭祀祖先狀態稱為「宗祧」,其後封建制度被廢,宗法消失,但其中蘊含的宗祧觀念仍普遍留存,只是祖先的祠堂墳墓管理及祭祀已非由一人負擔,而是諸子共同或輪流行之 。嗣後於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編廢除指定繼承人,完全消除宗祧繼承之餘緒。農業社會以同居共財的家族為社會基石,所以家族成員務農或經商所累積的共同資產,即是「家產」。因此,當一個家庭的家長死亡,只是代表減少了一個同居共財成員,「家」繼續存在。如果家庭成員想要終止同居共財的關係,唯有「分家」一途。分家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諸房均分,指有「男性」子孫,且原則上家產必須平均分給各人。不只是價值均等,土地、房屋、家畜、農具、家具、榖物、現金,盡量採現物平均分割。分家產時,為期公平起見,會邀請主要親族及族長與會,先把設立公業或養膳財產、子女婚費或長孫額等從家產中抽出,其餘用抽籤(鬮分)分給兒子,並將結果記錄於「分書」、「分契」、「分約」、「分單」上,留給兄弟每人一份。
不過傳統農業社會家族亟需勞動力,希望多生兒子且都留在家裡一起農耕勞作,養活家族進而有餘積蓄以富裕家族,所以如果有兒子膽敢提出「分家」這種大逆不道、顛覆家族團結的想法,往往會在家族中掀起劇烈的風暴,甚至搞得兄弟反目、家人鬧僵。
七夕傳說「牛郎織女」中的牛郎,就是家中的小兒子,「分家」時兄長欺負他年紀小,只分給他一頭老牛就把他趕出家門。在古裝劇裡也常見兒子們娶了媳婦,或者員外納了二房、三房,表面上大家親親熱熱,檯面下都在慫恿、拉攏、布局想要「分家」。
當紅韓星柳真主演的韓劇《百年遺產》,講的也是百年麵條工廠罹患癌症的老家長,因為孩子都不想繼承辛苦的手工製麵廠家業,想出創意麵條競賽的點子,誰贏得冠軍就能得到百年工廠與祖傳麥田,結果幾輪競賽下來,外孫女脫穎而出,可是宗族大老卻在此時趕到工廠,告誡老家長這塊麥田是宗族產業,只是掛在他的名下,所以他無權將麥田分給孩子或送給誰。
著名的日劇《阿信》,有一段演到年輕的阿信在東京打拚,所賺的錢都寄回山形老家給家裡修建新房屋。雖然當時阿信的弟弟已經娶媳婦算是成家了,照理說該由弟弟來承擔家中修建新厝的大事,但阿信的父親卻認為這是女兒自願付出,反而比較在意女兒為何遲寄錢回家?顯示在農業社會的傳統觀念中,一家人為同居共財的實體,孩子賺的錢拿回家是必須的、應該的、不需要問理由的,但是家業的繼承卻只有兒子有權,顯示農業社會男女不平權,女性所面臨的不公平對待。
家產是家的財產,不因家長的死亡而分裂,而需要仰賴特別的分家行為才可能平分。分家時,最要緊的是兄弟或諸房均分。如果以近代西方法的角度來說,這樣的家產傳承,可類比為「繼承」。
變遷中的社會及家庭結構
繼承制度的立法依然多元,有家族主義下的近親保護,藉由剩餘財產分配加上配偶應繼分來保障生存配偶,有追求男女實質平等,例如承認女兒繼承權,也有個人主義式的遺囑自由。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我們的社會漸趨高齡化:
(一)平均餘命延長、高齡人口增加。因為醫療和生活水準改善,我國平均餘命提高十分顯著,2009年成長到男性76歲,女性82.3歲,和40年前相較,增加了超過10年的老後生活。65歲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上升,2009年為10.6%,預計2017年將來到14%。
(二)家族機能衰退。臺灣目前家戶型態以父母及未婚子女兩代所組成之核心家庭為主,但所占比率與傳統三代家庭之比率近年來均呈現下降趨勢,反之,單人家戶比率向上攀升。 離婚比率升高、人口移動年齡選擇性之故,造成獨居或未與子女同居之高齡者數量日增。
(三)高齡者之經濟安全需求。高齡化的社會背景下,高齡者的需求愈來愈受重視,在許多老年時期問題中最受關切的是健康狀況及經濟來源。
高齡社會衝擊繼承法制
先進各國的繼承法研究顯示, 在家庭結構逐漸流動的社會中,愈來愈多的高齡者正在從事資產利用行為,使用例如遺贈、死因贈與等方式,對財產或遺產作出處分,積極地改變法定應繼分。實務上,還有發展出信託、保險、年金帳戶等各種方式,藉以完成「老年生活保障」、「隔代財產移轉」的目的。 此趨勢意味著法定繼承的規定不再普遍適合每一個被繼承人,法定繼承制度和最低限度的特留分保障,正在受到挑戰。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戰後日本多認為遺囑制度乃根基於個人意思自治、所有權自由、處分自由的先進制度,批判特留分制度是限制遺囑的家族主義產物。甚至主張遺囑繼承必然取代法定繼承,「財產繼承的方法中,遺囑繼承比起無遺囑繼承而言毋寧更為原則而根本」,而推崇英國法為現代繼承法的模範,最終應學習英國法以遺囑繼承原則為目標。 然而,也有考察法國繼承法後,認為推崇自由至上的遺囑處分才是造成家父長專制及家產集中的原因,共同、平均的法定繼承及特留分才能防止被繼承人(遺囑人)的恣意及濫權,尤其特留分是維持繼承人間平等的重要意義。
當我們擺盪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兩者之間的同時,切莫忽略高齡時代對於繼承及遺囑的衝擊與影響。以德國為例,二次戰後,歷經高度經濟成長、所得增加,德國家庭結構變為複雜,不婚或結婚又離婚的情形增加,被繼承人可能沒有配偶或與配偶子女關係疏離,被繼承人依照自己意志對遺產另做分配的正當性提高。
日本也因為高齡化使得繼承開始時點向後遷移,個人家庭職業基礎均已穩固,因此靠繼承財產保障繼承人生活必要性減低。法定繼承及特留分的形式平等,反而妨礙被繼承人以遺囑實現實質平等。臺灣的社會環境擁有與德、日般類似的變遷傾向,高齡時代給法定繼承制度及特留分帶來新疑問;同時,提高遺囑繼承的正當性將在可預見的未來發生於臺灣社會。
司法要充分尊重體現遺囑人心願
遺囑固然要依循法定要式之規定,才能有效。尤其是民法對遺囑的法定要式非常嚴苛,一旦不合規就會依據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還有隨之而來的代位繼承、特留分紛爭,親族手足之情乃至父母子女血親,未必比身邊實際照顧者來得溫暖有情。因此裁判者須立志不當法匠而須於每個個案中用心細察,體現遺囑人生前真正的遺願,實踐個案正義,否則漠視遺囑人心願,反而造業讓有心人坐享其成。
最近有則判決頗值得省思 ,影劇圈人物裴祥泉遺留上億遺產,代筆遺囑交代分配給「楊○30%,阿○30%,漢○公司員工20%...……」,且「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遭家屬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一審認以遺囑欠缺3名適格見證人,代筆人也不適格,判遺囑無效,案經上訴審另從不能漠視遺囑人心願角度廢棄原判,認定遺囑有效定讞,其中理由略以「不宜無視於裴祥泉立遺囑時之真意,徒以系爭遺囑中因代筆人未詳實記載之文字,即認系爭遺囑無效,完全漠視裴祥泉於系爭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其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應非上述我國民法所採遺囑之嚴格要式要件之旨意」。
另一則案例 ,舒老先生沒有親人,1996年住進臺北縣八里鄉(現新北市八里區)一家天主教會安老院。2007年間安老院接受評鑑,主管機關發現安老院內沒有家屬的老人未預先安排身後事,建議老人們先立遺囑。兩年後舒老先生往生,留下遺產148萬多元。安老院認為依照死者遺願,財產應全數捐給院方,回饋其他需要安養的老人。
退輔會反駁指出,退輔會是單身榮民的遺產管理人,舒老先生的遺囑提到「利用存款處理其善後事宜,若有剩餘,全部損增給該安老院」,他們質疑「損增」的實際字義。因此,退輔會主張這份遺囑無效。
安老院則解釋,2007年他們集合院內11位沒有家屬的老人,由修女說明預立遺囑的計畫;在與每位老人確認遺囑內容後,請老人自書遺囑或由志工代筆遺囑。院方指出,當年舒老先生選擇自書遺囑,也經公證人認證,舒老先生雖把「捐贈」寫成「損增」,但從前後文能讀懂意思。
法院判決認為,舒老先生的自書遺囑既經法院的民間公證人認證,遺囑製作符合法定方式,「損增」僅是錯字,被繼承人舒老先生的真意為「捐贈」,縱有誤繕亦不影響解釋遺囑真正意思,遺囑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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