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金管會三令五申並祭出重罰,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的案例還是層出不窮。過往金管會責成銀行公會頒布俗稱理專十誡的「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其開宗明義表示係為協助銀行同業強化內部控制,杜絕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情事而特訂定本原則。該原則提示10項理專挪用資金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後來為因應實務案例滋生而增加更多的違規新態樣,並於今(2022)年1月1日實施,除明列資金往來類、關聯帳戶類、代客操作類及其他行為類等四類共21種參考態樣之外,另要求銀行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情形之態樣。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理專利用資訊不對稱而違法亂紀的行為恐難完全杜絕,面對此類代理成本與道德風險,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像防疫需要戴口罩、打疫苗、篩檢、疫調、隔離多管齊下,尚有賴銀行健全及落實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也需要客戶的充分配合!
銀行內控內稽疏失的行政責任
金管會於去(2021) 年7 月間,對台新銀行因其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等情事,而科以史上最高罰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然而,類似案件卻還是時有所聞,去年12月底金管會亦對三家銀行業者之類似案例,處以合計2,000萬元罰款。
檢視金管會的處分書會發現,共同的處罰依據均為銀行法第45條之1 第1項規定,要求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可說是公司治理的帝王條款。而其法律效果則為銀行法第129 條第7 款, 亦即,倘若銀行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該制度, 得處2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該罰鍰上限係於2017 年間修法通過由1,000 萬元提高至5,000 萬元,以強化銀行遵循法令,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基此,銀行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不僅為銀行「自律」規範,也可能因為銀行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該制度而受到「他律」的行政處罰。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3月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