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警察在執勤中,被外役監逃走的受刑人殺害,引發社會憤怒。很自然的,外役監的行刑制度,法務部遲不執行死刑,成了各方指責目標。筆者認為,外役監的行刑制度,是這一事件的代罪羔羊,法務部不執行死刑,以及社會沒有給予警察合法合理用槍空間,才是應改應革的事項。
台灣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只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他們向來沒有從社會平日發生的事件,與時俱進的察覺社會問題,隨時因應及解決。就以此次事件來說,警察執勤時的用槍時機及方法處處受限,樣樣被指責,導致真遇到用槍時機又不敢用槍的問題長期存在,卻備受各方忽視。
如今,在犧牲了兩位警察的寶貴生命後,警政署所謂的改革,就只是宣布,即日起警方執勤時,若單純對空鳴槍,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損,合法使用警械的情形,不用寫紙本書面報告,讓基層警察不用再害怕開槍後報告寫不完的狀況。
這僅是就「對空鳴槍」這種無損無失的用槍,說了兩句不用寫報告的空話,不僅等於沒有改革,也十足證明警政署就是不合理限制警察用槍的「元兇」。試想,如果連對空開槍示警,都要寫一大堆報告,還有什麼「大膽用槍」的可能?
我的看法,警政署要真有心,就應承擔起做為警察長官的責任,從解除警察用槍的身心壓力著手,訂立必要的法制,放□警察用槍的時機及方式,並由國家透過保險等機制,承擔全國警察合法合理用槍之後的各種可能損害責任,讓執勤警察敢於在面臨挑戰時開槍。
死刑也一樣,極其惡劣的犯罪,全民皆說該殺,但是,惡劣罪犯中,最終能被法院判死刑定讞的,本來就極少數,而那些少數,卻又被法務部的「廢死觀念」影響,一直不執行死刑,給予社會那些潛在的惡劣犯罪者,錯誤的訊息。
就在這兩名年輕警察被殺害,各方質疑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時,法務部幾乎是被批罵得有些手足失措,語無倫次,推說「目前卅八名死刑犯都聲請釋憲中,無法執行」,誤導社會大眾,死刑的不執行,不是法務的錯,而是「釋憲」的錯。
司法院駁斥得好,說「執行死刑規則是法務部自己訂的」,真是一針見血之見。為什麼這些死刑犯都「聲請釋憲中,無法執行死刑」,說白了,就是法務部因應民進黨政府「廢除死刑」的人權觀念,想方設法透過釋憲的手段,讓現行的死刑法制,達到實質廢除死刑的效果。
至於法務部說要檢討改革外役監制度,則是把無辜的外役監制度作為「不執行死刑」的代罪羔羊,欺矇社會大眾。可笑的是偏偏還有立委被法務部這種蒙混手法騙了,拉去外役監查看有什麼改革的東西。
我認為,外役監內的受刑人,絕大多數是已改過遷善,準備重返社會,迎回新人生的一群。如果因為一個受刑人出外殺害兩名警察,法務部就要嚴控或改變外役監行刑體制,這是因噎廢食,損害了眾多洗心革面者的向善之路。這對社會是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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