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人工智慧專題】AI應用該如何規範,歐盟給了最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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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第40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IP小辭典》專利權更正
   
法規訴訟 澳洲聯邦法院判決AI發明人可申請專利?2021年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研發創新 【人工智慧專題】AI應用該如何規範,歐盟給了最新說法
   
智財管理 Ω和π的商標故事
網路賣家與網紅應有的著作權思維
   
 
《IP小辭典》專利權更正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圖片來源:Pixabay

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當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為共有時,若要針對「請求項之刪除」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進行更正申請,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提出更正申請。

何時可以申請更正?

發明及設計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新型專利權人僅得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訴訟案件繫屬中申請更正。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

根據專利法第68條規定,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經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後,溯自申請日生效。

專利的可更正事項及限制

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發明及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但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作更正時,專利權範圍通常會產生變動,縱使僅對說明書、圖式作更正,亦可能導致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與原來不同,因而影響專利權範圍,故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且其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僅得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申請更正,並以實體審查為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事件,專利權人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新型專利更正案應併同舉發案以實體審查方式進行。新型之更正,限於「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公序良俗、揭露形式及揭露要件等情況。

表一、專利權可更正事項 資料來源:專利法

類型

條文

規定

發明專利

第67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新型專利

第139條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專利權人如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補正中文本而取得申請日者,僅得就中文本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更正之申請,外文本不可以更正。

舉發案審查中的專利權更正

專利權人在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若是同一舉發案審查,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但前後更正內容未重疊,且無衝突或不明瞭時,申請在前的更正例外不視為撤回。若是不同舉發案審查,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將通知整併尚在審查中之同一專利權之所有更正案,以作為後續各舉發案之審查依據。

專利案被舉發,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時,除一般應備具文件,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且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需準備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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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法院判決AI發明人可申請專利?2021年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人工智慧是否聰明到可以自己發明?並作為發明人參請專利?Abbott教授領導的「人工智慧發明人專案」(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宣稱由Thaler博士所開發之AI人工智慧系統(名為DABUS),自行完成兩項發明,並自2018年10月起,陸續在世界各地申請專利。
此二項專利申請案,2020年初陸續被歐英國智財局、歐盟智財局、美國專利局,認為發明人應該是自然人,而以程序不符合駁回申請。但在2021年7月28日,南非智財主管機關公告食物容器獲得南非專利。更令人意外的是,兩天後,澳洲聯邦法院Beach法官亦判決,人工智慧DABUS可以做為發明人,該案應可申請專利。此一判決理由為何,值得深入瞭解。

圖片來源:PhonlamaiPhoto / iStock / Getty Images Plus

專案團隊以PCT申請案,進入南非及澳大利亞審查

由Ryan Abbott教授領導的專案團隊,根據專利合作公約,以2018年10月之歐洲申請案作為優先權案,於2019年9月17日提出PCT申請案,2020年9月9日申請進入澳洲國家階段審查。

在專利合作條約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發明人是必須為自然人;僅有規定,若各會員國國內法有相關要求,在進入國家階段時再符合各國法律之要求。在申請PCT案時,PCT受理局不會審理發明人資訊與申請權問題,只會要求提交一發明人聲明。因此,本案的PCT申請案並沒有問題,且已經被公開。

南非申請案之所以順利通過,倒不是因為南非採取專利形式審查,因為若是形式審查,還是會對發明人資訊或申請人申請權進行形式審查。真正原因在於,因為專案團隊是以PCT申請案,進入南非國家審查階段,而南非對PCT案在形式審查上,不會再處理申請人申請權之問題。相對地,澳洲專利條例在PCT申請案進入澳洲階段後,就會要求補提交發明人資訊。

澳洲專利法第15條

澳洲之專利法,在法律位階上主要有二,一為1990年專利法(Patent Act 1990),一為1991年專利條例(Patents Regulations 1991)。澳洲專利法與專利條例中,並沒有一條文明確規定,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

澳洲智財局怎麼認定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主要是依據專利法第15條規定誰可以獲得專利(Who may be granted a patent?)。第15條(1)規定:「在本法限制下,發明專利只能授予以下之人(a person):

(a) 發明人(inventor);或

(b) 在授予發明專利時,有權要求將專利轉讓給該人;或

(c) 從發明人或 (b)款之人處獲得發明之權利(derives title to the invention from)...」。

澳洲智財局不受理之理由

澳洲智財局於2021年2月做出決定,認為該申請案因修正遲延而失效。首先就「發明人」,澳洲專利法本身沒有任何定義,但智財局認為,應該採取一般意義之解釋。其認為,從一般的英文意義來看,發明人應該是人,且從1991年專利法開始實施當時,當時的理解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機器只是人可以利用作為發明之工具。

根據前述第15條(1)規定,澳洲智財局認為,專利權人的權利必須來自於發明人;倘若非來自發明人,則發明人就是專利權人。澳洲智財局認為,第15條(1)(c)之所謂從他人處獲得(derive title from),應該只限於繼受取得,Thaler博士所主張之「因占有和控制DABUS」而原始取得該發明,並不符合此處之「從發明人處獲得」。

澳洲專利條例第3.2C條之PCT申請案要求提交發明人資訊

由於專案團隊是利用PCT申請案,進入澳洲國家階段之審查。因此,適用澳洲專利法中關於PCT案之相關規定。

專利條例第3.2C條規定PCT申請案之形式審查:「(1) 本條例適用於PCT 申請案,只要申請人符合專利法第29A條(5)之要求。(2) 申請人必須:...... (aa) 提供與申請相關的發明的發明人姓名。......」

澳洲智財局乃引用專利條例第3.2C條(2)(aa),關於PCT申請案之形式審查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發明人姓名,但因專案團隊所提出的DABUS不是自然人,故智財局根據第3.2C條(4)要求其補正。但專案團隊拒絕修正發明人姓名,因而智財局根據第3.2C條(5),認為該申請案因遲延而失效。【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1期:澳洲聯邦法院判決AI發明人可申請專利?2021年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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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專題】AI應用該如何規範,歐盟給了最新說法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日來,與自動駕駛技術相關的車輛事故,陸續在各國出現。雖然它們的自動駕駛技術等級不同,而且駕駛人行為、道路狀況也各有影響,但當人工智慧(AI)技術逐漸普及到生活當中時,會產生哪些前所未見的風險?造成損害時又該如何決定責任歸屬?很明顯地,人工智慧的各種應用到底該如何加以規範,已經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不過,在討論人工智慧該如何使用與規範前,必須先瞭解人工智慧到底能為人們做些什麼。以製造業為例,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偉霖說明,從生產流程、品質控制到供應規劃、需求預測,都有人工智慧的發揮空間。「像是生產流程需要機器人協助搬運或是控制產線流向,品質控制需要視覺、聲音檢測,連市場需求預測都可以從社群媒體討論和客服反應內容的文字進行分析。」

這也顯示人工智慧的技術進程,已經到達無需人類參與、又能自我學習的智慧化程度。王偉霖指出,從有無人類參與、能否自我學習兩個面向來分類,人工智慧技術可以分成決策輔助、自動化、擴增智慧以及智慧化四個階段(表1)。他補充,「當進入智慧化後,機械已經可以根據蒐集到的資訊自己判斷分析並且產出結果,而且這個結果不一定是人類能夠事先預測的,所以才需要進行規範。」

表1:人工智慧技術分類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有人類參與

無人類參與

固線系統

決策輔助:使用資訊技術來輔助人類進行判斷與決策,但系統無法自我學習。

自動化:生產線之自動化機械,從原物料、組裝、分配包裝等工作,皆由機器自動控制生產

自我學習系統

擴增智慧:使用資訊技術來增強人類能力,系統可以進行自我學習。

智慧化:機械依據不同情況可自主判斷、自主產出,不需要人類協助。

人工智慧應用愈廣,對使用規範的需求也就愈高

王偉霖認為:人工智慧的影響範圍可以分成以下四類:

  1. 產品安全:軟體與硬體產品的安全規範、責任歸屬皆包括在內,
  2. 工安/勞工議題:人機工作安全、合法解僱條件與勞工保障,
  3. 資料保護/資訊安全:資料取得規範、資安攻擊因應,
  4. 人工智慧倫理:機器人權利、貧富差距等社會影響。

在世界主要大國中,歐盟在AI相關的立法一直相當積極。為了因應這些潛在影響,今年4月時,歐盟頒布了《人工智慧規則》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a European approac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作為成員國進行人工智慧立法時的指引。比起過去數年內歐盟對外公告過的種種政策文件或獎勵措施,王偉霖認為,這份草案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之前可能只是建議或者態度宣示,但這份草案對於會員國是有強制力的,就算各國還是根據自起的情況完成立法,但必須依照草案內框架來進行。」

根據這份草案的規劃,未來歐盟對於人工智慧的規範強度,將取決於四個風險等級:無法接受、高風險、有限風險以及極小風險。其中,對於風險等級最高(無法接受)以及最低(極小)兩類的規範方向最為明確:若使用後會嚴重威脅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社會信用評等系統、有引誘犯罪之虞等)將會被禁止使用,但若對一般人民幾乎沒有影響,則無須特別立法規範。此外,如果人工智慧使用後可能對一般人造成有限風險,如目前相當盛行的聊天機器人(chatbot),則必須遵循透明原則,誠實告知使用者(表2)。

表2:歐盟建議的人工智慧規範框架 資料來源:「邁向智慧製造與智慧軟體之路首重AI、大數據研討會」資料,工業總會,2021/08/18

風險等級

應用領域描述

立法政策

無法接受的風險
(Unacceptable risk)

將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生活等權利。

此類AI技術必須嚴格禁止,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使用。

高風險
(High risk)

包括:

  • 重要基礎建設
  • 教育或職業訓練
  • 與安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 人員聘雇和勞工管理
  • 基本的公共或私人服務
  • 可能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執法活動
  • 移民或邊境管制
  • 所有與生物識別(biometric identification)相關的應用

採用前將被課以嚴格義務:

  • 事前充足的風險評估
  • 高品質的資料集,以降低AI系統的風險
  • 記錄系統活動以確保結果可被追溯
  • 系統的使用目的與其他必要資訊必須完整保存,供監管單位評估是否合規
  • 使用者必須能取得詳盡、完整的資訊
  • 適當的人工監督
  • 高度的系統強度,安全性與準確性

有限風險
(Limited risk)

對人民的風險較小且可控。

負有告知義務,即使用者必須明知正與機器互動,並可決定是否繼續。

極小風險
(Minimal risk)

對於人民權利與生活幾乎沒有影響。大部分AI應用均屬於此類。

無需特別制定法律規範。

歐盟將以風險高低程度作為人工智慧規範框架

最麻煩的,是被歸在高風險內的人工智慧應用,包括與基礎建設相關(如交通、運輸)、教育、員工聘雇、政府執法……等,而且只要會搜集人們的生物識別資訊(如指紋、聲紋、臉部辨識……等)也都會被歸類成高風險。王偉霖指出,對於這類人工智慧,歐盟的管制手段就複雜許多,包括事前的風險評估、資料集的品質、系統運作紀錄、人工監管…..等。「可以想見,對於這類高風險的人工智慧應用,以後在歐盟各國一定會被嚴格管理。」

除了立法框架外,回到各具體面向的風險控制,歐盟也提出了一些有突破性的想法。例如在產品責任上,目前各國都是採用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對於產品本身瑕疵造成的損害,如果使用者沒有故意或過失,將由產品製造者負擔責任。

不過,在製造業逐漸採用人工智慧技術後,這項原則也開始進行檢討,「畢竟當人工智慧的自主程度越高,製造商、營運商、客戶能干涉的程度就越低,」王偉霖分析,歐盟正在研議的方向之一,就是突破傳統的嚴格責任,例如基於人工智慧的特殊性質來創限建新的法律。「在具體作法上,不見得會立刻創造人工智慧的人格,但可能讓機器具備某種程度的締約能力,然後透過強制險的方式,把人工智慧造成的產品瑕疵風險,分攤給製造商或開發者。」

有了這套《人工智慧規則》草案,再加上已經行之有年的GDPR(一般資料管理規則),歐盟已然成為人工智慧相關規範的領頭羊。目前,世界各國無不在積極探索人工智慧的應用可能,遲早也會進入立法加以規範的階段。可預見的是,當前歐盟提出的立法思維,必然會對其他國家造成領頭羊效應。因此,有著強大製造業的台灣,對AI技術的使用需求也只會愈來愈積極,更必須關注歐盟人工智慧立法的政策方向,才能夠及早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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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與人名成為註冊商標的可能性:歐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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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和π的商標故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Ω和π都是希臘字母,前者是最後一個字母的大寫,發音為 「Omega」,而後者則是第16 個字母的小寫,發音為「Pi」,除了同為數學、科學和工程上的符號外,兩者也都成為註冊商標。但很微妙的是,前者是受人稱頌的百年著名品牌,但後者卻一度被視為商標蟑螂。同為希臘字母,同為數學工程符號,當成為註冊商標的時候,為什麼會有泥雲之別的評價?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商標的設計理念、品牌精神及使用方式。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商標法通常保護商業中使用的名稱或符號,例如品牌名稱和標識。理論上,企業的品牌精神與其商標設計理念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尤其是許多奢侈品的百年老牌更是如此,像是Coco Chanel、‎Herm�嫳、VC & A……等等,Omega Ltd. (歐米茄)也是這樣的一家百年老店。由於在網路上已經有許多關於OMEGA的品牌故事,在此就不贅述了,只把重點放在與商標設計有關的部分。

「Ω」=Omega腕錶

Omega的創辦人Louis Paul及Louis Cesar兄弟在1892年即生產出世界上第一隻能夠報時、報刻、報分的三問錶 (Minute-repeater)。到了1894年,Louis兄弟又製造出精準的19鑽機芯錶,並以希臘字母「Ω」作標誌,OMEGA品牌自此誕生。Ω是希臘文最後一個字母,相對於希臘字母Alpha(α)的開始,Ω化表事物的結束,而結束又是下一個開始的循環;也有完美的含義。

圖1. Omega其中一個註冊商標
圖片來源:http://www.omegawatches.com/

另外,「OMEGA」的五個字母也代表了品牌的5個特點,分別是Olympics(奧林匹克)、Mega-precision(超精準)、Elegance(高雅)、Geography(地理)及Astronaut(太空人)。早在1969年的時候,美國太空總署NASA第一次登陸月球時,即選用Omega第四代超霸系列專業腕錶來執行阿波羅號的航太任務;此外,自193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始,Omega即經常被選為奧林匹克運動會官方計時器。

各種的「OMEGA」及「Ω」商標都無法讓消費者混淆

其實,用「OMEGA」以純文字方式於不同商品及服務分類註冊商標的廠商不計其數,圖2截取了一小部分供大家參考。至於使用「Ω」符號的部分,意大利奢侈品品牌Salvatore Ferragamo S.p.A.是最著名的例子,Omega曾於2017年在日本特許廳(JPO)針對Ferragamo的「Ω」符號商標提出異議,但最終仍是被駁回。主要是因為應用類別不一樣,Ferragamo的「Ω」商標是用在女士皮包產品,不會讓人產生混淆。雖然Ferragamo也有生產手錶,但其手錶上是不會採用「Ω」商標的。

圖2. 部分由不同廠商註冊的「OMEGA」純文字商標
圖片來源:http://medipac.se/Sdchemie.php

圖3. Salvatore Ferragamo三個「Ω」符號商標,第三個為歐洲立體商標
圖片來源:https://www.martinimanna.com/wp-content/uploads/2016/05/marchi-ferragamo.png

筆者要表達的是,不管有多少廠商採用「OMEGA」或是「Ω」作為商標,但只要看到「OMEGA」或是「Ω」,大部分人第一個想到的都是Omega的腕錶,不是嗎?這就是品牌和商標緊密結合的力量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1期:Ω和π的商標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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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專題】生技新藥條例修法在即,人工智慧可望納入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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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與網紅應有的著作權思維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年來網拍與自媒體興起,卻常因不瞭解著作權法規範,動輒發生網拍商品照片被控侵權,或網紅不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新聞。別以為使用國外或網路上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著作權不歧視網路,即使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創作成果,和所有著作一樣都適用相同的保護,切記「先取得授權再使用」,才能將著作權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圖片來源:Pixabay

智慧財產局近日舉辦一系列「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線上宣導說明會,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分享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

賴文智指出,網路上的創作成果,與其他所有著作都適用相同的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要利用他人的著作,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雖然符合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即得利用,但「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加上創作者自行判斷時,可能會有「利益衝突」的盲點,因此任意使用他人創作,恐將置身於著作權侵權風險中。

表一、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資料來源:TIPO

法條

內容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何合法利用網路資源?

彰化縣一名網拍食品業者下載網路現成五張照片圖檔,略加修改或沒修改,直接當作自己販售的產品照片,被圖片攝影者一狀告到法院,因網拍業者坦承沒獲得授權即使用圖片,但沒與原告達成和解,彰化地方法院依涉犯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附帶民事賠償1萬5000元。法官認為,網路上的食品照片拍得美輪美奐,應該可以判斷是他人所創作,這名網拍業者未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直接擷取後,略作修改或沒修改就當作自己的商品照片,故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賴文智解釋,發表在網路上的著作,其受到的保護與發表在其他媒體相同,除非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否則未經授權不得利用。網路上標榜自由取用的資源,往往是有問題的資源,通常「合法」免費的資源,會把利用的限制或授權的規定說明得很詳細,因此免費的網路資源還是要經過嚴選才能使用,可以考慮使用明確標示創用CC符號的照片、音樂、影音等,但仍須遵守創用CC的授權規範;或是考慮直接付費取得授權比較安全。

網紅、Youtuber常見的著作權爭議

2020年台灣曾發生YouTuber翻拍他人音樂作品並改編成影片,被原作曲者指控侵權,該名YouTuber主張合理使用,並透過公司發表聲明表示:「本公司主張對於其作品內容之使用為政治性言論自由之合理使用,應受法律保障」,同時捐出20萬元作為公益。

由於詞、曲在著作權法上屬於「音樂著作」,專屬於著作人的權利。若要將「音樂著作」拍成影片,無論是使用詞或曲,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權」,也就是將他人的歌曲音樂錄製(COPY)在自己的檔案中。若是將所拍攝的影片放到網路上供大眾欣賞,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權」。在著作權法上,詞跟曲分別是不同的音樂著作,如果要使用詞跟曲,應事先向詞跟曲的權利人分別取得授權,未經同意不可隨便修改。即使主張沒有實際收費的行為,還是要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圍,並非只要主張有特殊目的,就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

賴文智認為,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單獨規範戲謔仿作,會回到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但因涉及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利用他人著作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尺度。不過,應該限於具有高度利用他人著作才能完整表達的情形;像是YouTuber谷阿莫以快速介紹電影內容方式,因為欠缺言論自由的高度,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領域中戲謔仿作的類型。

另外,網路上也有主打風格設計的YouTuber團隊,專門幫客戶改造原本陳年未理的房間,並拍成影片分享,卻因為在營利的影片「即興創作」的片段中,手機擺在一旁邊照著 Pinterest的圖仿畫,其中還有原畫作作者公開販售的作品,因而陷入「二創抄襲」風波,最後該團隊將涉及侵權的10支影片全數下架,並公開道歉。

賴文智指出,照著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重新再繪製一次,即使略有不同,還是屬於「重製權」的侵權,最多被認為是自己有另外投入改作,但仍屬於「改作權」的侵害。當然,該YouTuber影片中所參考的圖片,有些本身可能創作性不夠高,或是自然界存在的物件,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整體而言侵權的比例算是蠻高的,賴文智再次強調,「不是用Copy就沒事,絕對是錯誤的觀念」。

賴文智也提醒,網路上常看到有人直接拿國外網紅的照片來使用,除了很難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甚至還可能因為故意將攝影著作裁切,而被認為「不當變更著作內容」。除了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外,還涉有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因台灣已加入WTO,目前對於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基於互惠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給予保護,所以別以為使用國外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透過著作權管理降低風險

隨著網路影片日漸受到大眾歡迎,網路創作也如雨後春筍冒出,但抄襲爭議也是時有所聞。若由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主題、觀念、想法的參考,並沒有侵害著作權法,但如果是拍影片的腳本都雷同的話,還是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賴文智建議,網路創作者必須從溯源管理檔案資料庫外部契約管理先授權再使用做起,才能有效將侵害著作權的風險降到最低。

溯源管理:
著作權因無登記制度,故必須由創作或取得的源頭即控管好合法取得權利或授權,必須保留原始創作資料或取得權利的文件。

檔案資料庫:
網路賣家、網紅幾乎每天都在產出或利用「著作」,但通常沒有特別紀錄,當發生權利歸屬或侵權爭議時,即不容易「證明」創作者、創作完成時間、權利歸屬、著作創作的歷程、權利來源等。

外部契約管理:
各種專案合作都可能有著作的創作、改作(衍生)或利用他人著作、與他人共有等議題,網紅在與他人簽署各種行銷或活動的合約時,需要注意智慧財產權條款,留意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授權的範圍,確保與自己的認知是一致的,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智慧財產權約定共有,並不是只要共有人就可以自行利用,還要得到其他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先授權再使用:
著作權的議題比較接近國民的「日常」,幾乎每個人都可能遇到著作權問題,網路賣家及網紅在合作專案時,利用他人著作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較低,應建立先授權再使用的觀念,避免被控侵權時,事後處理將增加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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