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 星期三

《2022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科技的專利檢索與專利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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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第43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2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科技的專利檢索與專利佈局
   
法規訴訟 UPCA進入臨時適用階段 歐洲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現在該做什麼?
宏觀微觀大不同——從Ace of spades案看商標近似
   
深入報導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產業學院真的有解決人才的問題嗎?
   
研發創新 從Magic Leap混和實境的GUI設計探討Meta沉浸體驗的UI設計趨勢(一)
   
 
《2022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科技的專利檢索與專利佈局
葉咨甫/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跨領域轉譯醫學博士生)
專利數據庫是免費且蘊含大量情報的數據庫,如果能善用相關資源,不僅能夠幫助企業掌握競爭情報,也能從中找尋新的合作機會以及解決方案。早期美國及日本的企業常通過專利情報來監督競爭對手的技術發展;近年來中國大陸也積極培訓科研人員掌握專利檢索與信息情報蒐集的能力。創新的基礎不再是從0到1的發想,而是通過前人的經驗積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大步邁前。

專利分析是一門公開的競爭情報學

台灣近期在修訂《國安法》,要重懲經濟間諜,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洩,但條文中所針對的是「營業秘密」而非專利。專利制度鼓勵「公開換保護」,發明人向政府提交專利申請,經過審核通過後,國家給予該專利範圍內的獨占權,專利權人可以從中獲取收益的權利,但是必須將技術公之於眾,以利技術的疊代創新。專利檢索及分析就是建立在專利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技術的蒐集及競爭對手的監控。

當今專利檢索與分析已經可以做到遠端操作與分析,技術情資人員可以遠端監控與查找世界各國、各個領域與其研究主題相關的信息。掌握專利檢索能力如同進入技術領域的寶山,醫療新創業者若能善用該檢索資源,對於自身技術領域的研究與商業合作必能有所助益。

圖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統計報告
資料來源:WIPO

根據WIPO的統計,專利說明書紀載了世界上90%-95%的研發成果,善用專利資料庫,可以縮短60%的研發時間及節省40%的研發經費。我們可以把專利數據庫視作一個技術情報的數據庫,在這個數據庫中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跨越時空維度:從中可以看到早期愛迪生燈泡專利,福特亨利有關汽車的專利,也可以看到太空電梯或VR隱形眼鏡等黑科技。
  2. 涵蓋各個領域:從電學到化學,從土木到生醫領域,與創新發明相關的技術都包含在其內。
  3. 超越國界:專利的公開不僅限於該國,而是全球的公開。
  4. 包含不同語言:Google翻譯的誕生化解了語言的隔閡,近年來日本、韓國、歐盟的專利局都開始使用Google翻譯協助使用者更方便閱讀。
  5. 專利是領先指標,提前市場5到7年,所以業界常有報導指出通過專利公開的方式了解IPHONE造型和其他科技領域最新的技術發展方向。

配合技術的發展,專利數據庫也有大規模的整合,更多的商業軟體以及分析軟體的釋出,每個研究者都可以嘗試著檢索或學習,入門者可以嘗試著使用Google Patent 或智慧財產局在2020年所推出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以上都是免費的資源。

專利檢索的類別與差異

專利檢索的類型很多,不同的檢索需求關注的重點也不大相同,坊間有人進行相關的分類,細分為33類或66類之多,本文在此針對比較常見的4類進行介紹,如圖2所示。

圖2. 專利檢索分類
資料來源:葉咨甫製圖

  • 產業檢索:產業檢索主要是針對特定的產業或大趨勢進行分析,該檢索分析會偏重在產業的背景資訊與專利競爭情報之間的鏈接,秉持抓大放小,趨勢方向必須正確的方針,呈現產業發展脈絡,核心技術的分支圖,以及相關技術核心專利權人的專利佈局概況,檢索內容會針對相關專利權人的技術實力進行整體的綜合分析,包含申請數量、專利屬性、核准率、技術競爭優勢等內容進行分析與評比。
  • 技術檢索:技術分析是專利檢索中常見的一種類型,該檢索類型通常是針對前案專利進行檢索,案件比對數量不需要很多,但是要能精準切中比對的專利。最常見的案例是各國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委員對於專利技術進行的審查,通過找尋與該專利相近似的前案,以評定該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是否應授與專利。關於技術檢索的應用類別還有許多,例如:業界常用的迴避設計則是建立在補足現有技術缺陷,經過改良或迴避所提出新的解決方案。
  • 法律檢索:法律檢索通常是基於訴訟事件延伸的檢索行為或者提前預防的行為,是最辛苦但是收益也最大的一種檢索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專利本身乃是將技術內容以類似法律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成,因此專利撰寫者如何將相關技術「轉化」為文字上最大權利的保護範圍,與經驗的積累有高度的關係,因此,聘用一個好的專利撰寫者對於技術的保護有重要的影響。
  • 合作檢索:專利可以買賣也可以授權,在中國大陸的專利還可以質押或借貸,這些資料有些會反映在專利文件上,有些不會,所以檢索起來並不容易,需要通過專門的軟體協助查詢才行。但是合作專利不僅限於上述法律狀態的查找,其實還有一個很好用的功能,是查詢是否存在新的潛在合作機會,例如:一家新創公司想要找尋與自身技術領域相關的企業合作,可以通過專利檢索進行搜尋,相關專利的專利權人可能有機會成為合作的對象,另外,合作檢索也能協助企業拓展新的市場或應用,例如:一家安全氣囊的公司在汽車市場已經達到飽和,想要了解該商品是否還有其他用途,可以通過合作專利檢索找尋該技術在全球的專利申請案中是否有其他的應用。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5期:《2022台灣新創醫療學會》科技的專利檢索與專利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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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SPR專利在美爭訟緣起、最新裁決與競合趨勢

 
UPCA進入臨時適用階段 歐洲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現在該做什麼?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歐盟統合專利法院協議(UPCA)2022年1月19日進入臨時適用階段,距離協議生效、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PC)、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正式運作又再邁出重要一步。依EPO Unitary Patent特別委員會規畫,相關準備工作預定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官方準備工作既將就緒,歐洲專利所有權人、申請人現在該做些什麼?

歐盟統合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2022年1月19日進入臨時適用階段(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eriod;PAP),距離協議生效、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正式運作的歷史時刻,又再邁進重要一步。EPO及UPC籌備委員會官員2月7日特別為此舉行會談,商討UPC、UP啟用準備事宜,依EPO Unitary Patent特別委員會規畫,相關準備工作預定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官方準備工作既將就緒,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EP)所有權人、申請人現在該做些什麼?

首先,UP類似EUIPO就核發的RCD設計專利保護,可一案在全部批准UPCA的歐盟國家取得發明專利保護,有機會壓低翻譯及其他行政服務開支,每年年費金額等同EP案進入四個指定國需繳交費用。因此,針對審查中的EP申請案,申請人可開始考慮分類:哪些要循傳統EP進入指定國(National Validation)途徑,分別取得個別指定國的專利保護?哪些又要採未來將生效的新辦法,統一在批准UPCA的歐盟國家取得UP單一專利保護?若屬後者,這些EP申請案可能需先放慢申請節奏,因為只有UPCA生效日起公告授權的EP案有機會轉作UP。

其次,UPC開始運轉後,不只是UP案侵權、舉發等訴訟將集中於UPC審理,除例外狀況,傳統EP案在歐盟多國的專利侵權、舉發之類訴訟,也可在UPC一次搞定,傳聞有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正加緊補充EP案庫存,摩拳擦掌準備等UPC開張後一試身手。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UPC集中審理,可以省下分頭到各國法院興訟的成本負擔,卻也有多國專利保護一次全滅的風險。不管是申請中或已授權的EP案,若不希望其舉發、侵權訴訟統一由未來的UPC審理,EP所有權人及申請人也應開始與相關人員協商,研擬Opt-out預備清單。

EP案改請UP過渡期新辦法

歷經多年等待,UPCA進入臨時適用階段的第一天,EPO立即發布兩項過渡期新辦法。若有EP案申請人打算等EPO授權後改請UP,不用等到UPCA正式生效,依EPO規劃,只要德國完成UPCA相關批准文書交存程序,即可向EPO遞交以下請求:

  1. 暫緩授權公告
    凡是已依Rule 71(3) EPC寄發核准預先通知的EP申請案,申請人於回覆EPO確認授權文本當天或當天前,可提制式表單FORM 2025、請求EPO把授權公告日押至UPCA生效後,以俾該EP申請案准證後能適用新制,有資格在授權公告日起1個月內另提Form UP 7000,把所取得的EP改請作UP。
    未在規定期間遞件或未使用規定表格,EPO皆視為未收件。已請求暫緩授權公告者,之後可視情況需求撤回這項請求。另應注意,EP申請案暫緩公告期間,若有第三人提出觀察意見或遇其他狀況,EPO審查官隨時可再重啟實審。
  2. 提前改請UP
    而如前段所述,EPO授權公告日起1個月內,EP案所有權人需再以Form UP 7000正式提出申請,所取得的EP才能轉換作UP。在UPCA正式生效前,EPO開放收到核准預先通知的申請人搶先行動、提前遞交這份改請請求書。
    EPO收到Form UP 7000改請表單後,若判斷符合各項改請要件,將待UPCA生效、UP啟用,依法把相關EP案件登錄為UP;但若有文件遞交瑕疵,EPO也將視情況通知補正,或直接宣告拒予登錄作UP。

UPC Opt-out

UPC誕生啟用後,將成為UP專利侵權、舉發訴訟的管轄法院,而傳統EP案的侵權舉發訴訟,若未先在進入的指定國法院開戰或利用Opt-out排除UPC管轄,也可能在UPC單一戰場比拼輸贏。對此,有人躍躍欲試,也有人想先作壁上觀,假使想先避開UPC,在UPCA正式生效前的3個月日出期間可先辦理Opt-out,排除以UPC作EP案侵權、舉發訴訟管轄法院的風險。

當然,Opt-out不是只有UPCA正式生效前的3個月日出期間可辦理,除例外狀況,這段期間結束後,一般仍有Opt-out機會,可是UPC畢竟是無任何歷史數據經驗可資參考的新法院,如果擔心較具市場戰略價值的歐洲專利被盯上,被迫在UPC啟用第一天就需在這裡捍衛自家專利,不妨考慮提前在這3個月的期間先行Opt-out。

Opt-out需由EP案全體申請人、所有權人共同提出,如有授權協議、用作融資擔保,可能需先知會利害關係人並取得其同意,因此EP案申請人及所有權人現在應可開始篩選Opt-out案件名單,並與相關案件共同申請人、共同所有權人、被授權人、放款人等,就其認知意向展開協商。

然而,Opt-out儘管需由前段所述之資格人等共同提出,但實務上,官方資料庫不見得能正確反映實際EP案所有權人及其代理人資料,所以按UPC Case Management System這套官方申請系統的設計,非官方記錄的EP案所有權人及其代理人仍可請求Opt-out。因此,為預防萬一,建議所有權人注意監控自家EP案件,要是發現自家EP案莫名其妙有Opt-out記錄,可先釐清是否是共同所有權人在未知會相關單位、未取得全部利害關係人共識的情況下擅自辦理?若真是有第三方錯填案號資料,UPC開始接受Opt-out申請前,會先擬妥更正辦法,讓這類烏龍事件有更正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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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微觀大不同——從Ace of spades案看商標近似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即使是相同商標,從整體觀察或從細部檢視,有時會造就截然不同的印象。在Ace of spades一案,便是因為觀察角度的差異而造成判決結果反轉。

本案[1]參加人Munich Accessories GmbH(繼受者為Messrs Krupp and Borrmann)於2017年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如下圖,後稱系爭商標),其由金、黑及白三色構成且附有標誌「JC JEAN CALL Champagne PRESTIGE」,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33類(包括受地理標示保護之「香檳」)。本案上訴人Ace of spades Holdings LLC隨後提出異議,主張系爭商標與其數個立體商標近似,違反歐盟商標規則(EUTMR)第8(1)(b)條及第8(5)條而應予撤銷。然而,EUIPO無效部門與上訴委員會(BoA)仍維持系爭商標有效之決定。

上訴人主張之先使用商標包括:

  • No.6538987––包括金及黑色,指定使用於第33類,包括香檳(2008年)
  • No.12013801––包括金色且屬於位置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2、33、43類,尤其是「酒精飲料(不含啤酒)、葡萄酒、氣泡酒及香檳」(2013年)
  • No.12019683––包括金及黑色,指定使用類別同上一項(2014年)

系爭商標

上訴人已註冊商標
No.6538987No.12013801No.12019683

系爭商標可能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誰是相關公眾?

針對如何解釋本案之相關公眾(relevant public),EUIPO與BoA的看法不同:前者認為應侷限於香檳的消費族群,由於香檳價格較貴且並非定期消耗的日用品,故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也略高。後者認為(普通法院也持相同看法),香檳價格可能極高或是相對平價,消費者的注意程度自然會隨之不同,然而,相關公眾仍應是指對香檳有興趣且具備普通注意程度的一般公眾(general public)。

涉訟商標比較

根據判例法,判斷是否構成EUTMR第8(1)(b)條混淆誤認之虞時,必須從整體角度檢視涉訟商標在視覺、讀音及概念上之相似度,而非逐一分析各個細節。當然,在近似之認定上,具顯著性與主導性(dominant)的要素舉足輕重,但這不代表毋須考量其他組成部分——唯有在其他部分皆屬於微不足道(negligible)時,才能單就主導性的要素進行判斷;亦即,相關公眾心中留存的商標整體印象僅受到該主導性要素左右。再者,涉訟商標之間共有要素的識別性高低,也必須納入考量。

本案兩造並未爭執BoA在商標讀音及概念上之比較結果。至於視覺比較方面,普通法院大致贊同BoA看法,認為先使用商標與系爭商標並未存在具主導性的要素,BoA也正確指出這些商標間相同及相異之處:相同處包括曲線外形,瓶身覆蓋不透明且有光澤的有色箔片;相異處包括瓶頸的圖形要素,下半部的描述性文字,瓶身中央的黑桃圖樣(尤其是No.12019683既無描述性文字、也未覆蓋箔片)。

不過,普通法院指出,BoA認定這些商標在視覺上並不近似,僅是著眼於彼此間相異之處,而未從整體角度去考量其他相似之處。普通法院強調,即使要素不具顯著特性(non-distinctive),BoA也不該忽視其中的相似程度而逕認定商標不相似;換言之,不得因系爭商標與先使用商標共有的要素不具顯著特性,而認定這些要素對整體印象不產生影響,而毫不斟酌其數量、相似程度以及「並非屬於微不足道」之事實。

普通法院認為,在斟酌「系爭商標與先使用商標共有之要素數量」、「涉訟商標各自組成要素之數量」、「要素組合之特殊程度高低」等情況後,應可得出系爭商標與先使用商標至少在視覺上相似之結論。BoA判斷結果顯然未通盤考量所有相關因素(例如視覺上的相似程度),故BoA及無效部門先前所為之裁決應予廢棄。【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5期:宏觀微觀大不同——從Ace of spades案看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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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試點期結束,中國即將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

降壓藥物之禁反言:Schwarz Pharma, Inc. v. Paddock Laboratories, Inc. (Fed. Cir. 2007)

《產學合作專題報導》從新東向談台灣的國際人才培育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產業學院真的有解決人才的問題嗎?
Abby Lin╱北美智權 專欄作家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行政院於2021年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原意為希望借重企業在技術研發、資金挹注、趨勢掌握的專長下,將創新能量與學術實驗做一整合,進而培養產業中專職領域的前瞻技術人才,以期彌補過去產學落差過大以及「人才找不到工作、企業找不到人才」的窘境,目前已經有台大、清大、陽明交大、成大等學校已經成立半導體相關學院,其他如台科大、中山、中興、政大等也陸續提出,可以見到台灣前端大專院校相當積極參與,或許是政策誘因,也可能是深刻感受到競爭力逐年下降,又或是在半導體強勢發展下看到新的機會。

一番美意真的能解決產業的人才問題?

確實,在數位經濟與國際局勢變遷快速的時代,台灣需要更多具備預測能力的工具與尖端技術的人才來維持產業競爭優勢,這點我們應給予肯定。不過產業學院成立的背後,也可發現這些機制的不完善,本質上來說,產業學院的機制能不能真正解決產業實際的問題,值得我們探討,並非一句產學合作就能帶過所有人才缺口問題;此外,當前產業界線已相當模糊,許多科技與軟體人才當前幾乎為全產業所用,若特定領域的產業學院吸收大量這類人才,是否可能造成其他產業的弱化,甚至未來更被國際拋在一邊?筆者先就在當前所觀察到的現象,提出產業學院未來可能面臨的巨大挑戰,到底解決的是產業人才的問題,還是造成另一個更大的產學落差?

亞洲•矽谷產業學院?似乎可行度不高

細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一條說明:「為促進我國重點領域產業發展,例如強化 5+2 產業創新(智慧機械、亞洲• 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等相關產業發展,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一串洋洋灑灑的文字幾乎將所有新興產業都涵蓋進去,看似讓各產業雨露均霑,但實際上執行起來可能大有難處。第一,因少子化趨勢,台灣高教生源持續銳減,其中又以學士班首當其衝,接連影響碩、博士生招生狀況,雖然2019年開始有止跌回升的趨勢,但平均每年有若6萬名碩博士生畢業準備進入求職市場,雖然高科技產業興起帶動博士生需求成長,但整體而言能為這些重點產業有用者人數還是有限。當前已成立的產業學院以半導體領域為主,電子、電機、材料、機械、物理、化學、軟體無論有沒有產業學院,人數就這�l多,若半導體產業學院開始成熟,可能這些前瞻人才未來集中在特定產業,人才往高薪處走沒有問題,但可能讓其他產業在技術人才面臨更空洞之窘態。

第二,對於「重點產業」的定義雖然明確,但何者才是真正的「重點產業」卻讓人混淆。五加二產業中的類別幾乎都是鎖定台灣關鍵戰略物資為主,綠能、生醫皆是台灣當前極力扶持之產業,但筆者最有疑問的是如何建立「亞洲•矽谷」產業學院?根據亞洲•矽谷網站(Asia Silicon Valley Development Agency,ASVDA)的定義,該計畫為以「智慧物聯加速產業進化」及「創新創業驅動產業未來」為兩大推動主軸,鼓勵AIoT解決方案向國際輸出,白話而言是智慧物聯網的解決方案輸出國際。確實,國際機構如麥肯錫指出,未來智慧物聯網市場可能達到11.2兆美元,應用百花齊放,當前也是不少業者積極發展,故智慧物聯網人才的培育較無疑問,但創新創業領域要怎麼培訓相關人才?

當前許多大學設有創新創業課程,加上過去的價創計畫鼓勵教授創業下,曾經掀起一股學校創業潮,具備技轉技術的教授透過分拆方式與領取補助的方式成立新創,但不少人也面臨市場狹小與人才不足的挑戰。當前如要成立這種創新產業學院有幾大問題,一來,創新創業需要的是實戰能力,培養相關領域的碩博士人才,未來是要鼓勵他們創業?還是希望他們成為業師?如果是前者,要做平台式新創並不需要特定學位,若要做前瞻技術的新創,先前所學的技術底子可能也不夠深厚;如果是後者,輔導新創多半都是具備數十年以上實務經驗的業界人士擔任,3-5年的碩博士生有辦法提供新創建議嗎?

再者,多數學校本身已具備加速器、孵化器等育成機構,台、政、清、交、成等學校甚至每年都有固定新創團隊進駐,事實上某種型態已類似新創產業學院了。最後是師資問題,如果學校要找企業合設,那該找哪類企業?電子、傳產、還是新創本身?由於各產業對於創新定義不同,心態也不一樣,怎麼合作都可能還需要打上大問號。雖然台灣近年來雖出現如91 App、沛星等獨角獸,也有如Just Kitchen、iKakla等新創之星,但整體而言數量依舊太少,且政府許多部會、民間企業、學術機構都想要這塊大餅,投入的資源可能最終被迫分散,這類產業學院很可能最後不了了之。

最後,台灣新創整體發展上的種類大致上可區分為應用型新創,如當前常見的各種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SaaS),以及技術型新創,如人工智慧晶片、雲端底層運算、半導體相關等,雖然說新創最需要的是市場、資金、人才,但兩者還是有相當差異。首先,應用型新創最需要的是市場規模,由於SaaS 業務模式一般可為客戶提供分層訂閱的模式,單一服務平台只要設定完成,底層的雲端基礎架構的詳細資料,可藉由快速拖曳,讓使用者快速上手。無論是要傳送電子郵件訊息,即時檔案協作,或是管理企業資源計劃(ERP)工作流程,而台灣本身的問題即是市場規模太小,國外類似業者數量龐大,競爭者眾,要培養相關人才談何容易,且這類新創似乎也不需要太多博士人才。

另種則是技術型新創,但由於台灣的技術型新創本身與產業發展有相當大關聯,不少創業家甚至本身都在大型企業任職過,晶片、人工智慧、半導體還是這類技術新創主力,那麼問題來了,現有的實驗室甚至其他半導體學院皆已具備這類人才培養能力,刻意設立針對創新創業的技術人才重疊度(overlap)相當高,窒礙難行。從各方面來看,單用五加二產業來匡列產業學院的範疇未免過於草率。【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5期:《產業學院系列報導》產業學院真的有解決人才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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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納入專利法之考量

俄羅斯以智慧財產權作為被制裁的報復手段

 
從Magic Leap混和實境的GUI設計探討Meta沉浸體驗的UI設計趨勢(一)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從Facebook創辦人Mark Zuckerberg宣誓在社群媒體的基礎下,投入5千萬美元打造元宇宙王國,各界熱議如潮,「Metaverse」已成為2021年的科技熱搜名詞。元宇宙是一個連接到現實世界的虛擬實境空間,跳脫虛實定義,使用者可以在其中與電腦生成的環境和其他使用者進行互動,是社會聯繫的下一個演變。

這幾年,虛擬實境強勢登場,Oculus、三星 Gear VR、Sony Project Morpheus、Google Cardboard、HTC Vibe、OSVR、Magic leap以及其他暫未公布的頭戴裝置產品比比皆是(如圖1所示)。元宇宙是由兩種類型的設備建立的(全息AR和沈浸式)。全息成像設備將數位對象置入現實世界,就好像它們真的存在一樣。沉浸式設備通過隱藏物理世界並用虛擬現實代替它來創造沉浸式體驗。VR/AR/MR的技術和載具就是讓我們進入元宇宙虛擬世界的門戶。

圖1:現有厚重的VR/AR頭戴裝置

Magic Leap是美國一家的新創公司,目前正在開發一種安裝在頭部的虛擬視網膜顯示器(如圖2右側所示)。該項技術是將3D 圖像疊加在現實世界的物理環境上,很像 AR或VR,但完全是先進的。通過在使用者眼睛上使用數位光場,圖像看起來就像是在現實世界中真實呈現。實際使用範圍從遊戲到辦公室應用。目前,光場芯片是利用矽光子學完成的。Magic Leap推出了一些頗具影響力的MR遊戲,其中包括憤怒鳥(Angry Birds)等備受矚目的電子遊戲。

到目前為止,虛擬遊戲中對數位對象的感知往往僅限於佩戴頭戴裝置的人,這是一種完全孤獨的遊戲體驗。借助MR,可以通過讓多個使用者佩戴多個頭戴裝置創建一個公共虛擬世界來改善這一點。藉此,他們可以一起分享遊戲體驗。另一方面,MR 遊戲還允許使用者在與虛擬世界互動時,沉浸在他們的直接環境中,而無需摘下頭戴裝置。

圖2:較輕薄的VR眼鏡

這幾年Magic Leap發展了一些應用於MR(混合實境)的GUI設計,從這些設計可看出一個應用於平板螢幕的GUI和設計一個身臨其境場景的GUI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目前,有關虛擬實境體驗的層次思考還很缺乏。很重要的是,當我們為VR/AR/MR設計UI流程時,應捨棄平面設計轉換為構建360度沉浸式的UI設計。UX/UI 設計師需要轉變他們的思維模式、技能和方法來設計體驗,這是進入另一個虛擬世界的通道。設計發展中,講故事能力、多學科工作和3D設計等都會成為製作UX/UI良好工具。以下我們解析Magic leap的GUI設計發展來探討虛擬實境和元宇宙UI視覺化設計可能的趨勢。

四下觀望的寬廣視野

到目前為止,虛擬實境仍然局限於使用者手中的一個矩形平板螢幕,只有透過頭戴裝置才能成為通往另一個世界的窗口;才能實際應用在我們的生活中。要跟虛擬實境溝通的介面好像是從三維空間中剝離出來的一堵牆,眼睛的聚焦從平板螢幕的中心的位置,擴展到眼前視線所及較寬廣的虛擬牆面上(如圖3所示)。

圖3:應用於混和實境的圖形化使用者畫面

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事物,我們有著廣闊的視野。未來就是視野的前方,而過往在身後。在這個空間中你可以四處移動。畫面可以定格在牆上或空間中的某個平面上。現在,UI設計師有了全景視角的做法,可以將2D的平面GUI拓展到3D的空間。曲面排列的GUI環繞在使用者前方周圍,就像是組合螢幕一直正對使用者,使得閱讀文字和圖像變得更簡單(如圖4所示)。

圖4:曲面排列的GUI設計

因為人們總習慣於轉動他們的腦袋或整個身體,我們從可能遭遇危險和機遇的廣闊草原,搬到了需要依靠標誌識別方向的大城市。最終來到了依靠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通訊的電腦時代。每一個介面都可以看作是一個互動模型,環繞式的GUI設計效果最好,實際上,使用者的眼睛聚焦在場景中心的錐形位置,透過靠近錐形的焦點來凸顯層次結構(如圖5所示),次要內容可以移出視區,但仍保留在一旁或下方。

圖5:環繞使用者的介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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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5日 星期二

葉銀華/SPAC上市:青蛙會變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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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2/04/06 第240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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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SPAC上市:青蛙會變王子?
葉銀華聯合報
台灣的Gogoro四月五日以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模式(SPAC,簡稱S公司)到美國那斯達克股票市場借殼上市,但美國證券主管機關卻於三月公布一系列強化對S公司之強化監管的新規定。

什麼是S公司模式?其本身並沒有營運業務的公司,其唯一目的是上市募集資金後,在一定期間內若有完成併購未上市公司,則會再進行反向併購,讓此未上市公司獲得上市的殼,繼續掛牌交易;此未上市公司可說是借S公司的殼上市。一旦沒有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併購,通常是二到三年,則S公司需進行清算程序,把錢退還給投資人。

S公司不像傳統新上市公司有實際營運業務,其可說是現金的殼公司,在上市時只會提到併購的方向或專注的產業,而投資人參與認股則是相信該公司的併購眼光,期待賺到報酬。再者,此一模式有助於新創企業在時間壓力下籌到目標資金,自然受到新創企業的青睞。

S公司早在一九九○年代就在美國股市出現,最明顯的成長是二○二○年因新冠肺炎的襲擊,美國聯準會迅速降息到接近零的水平,並巨幅重啟量化寬鬆政策所致;同時,S公司也得到專業投資機構與產業名人參與,使其更受注目。因S公司而增加新上市公司家數、融資金額有直逼傳統新上市管道之勢。

亞洲的S公司制度的發展,韓國可說是拔得頭籌!韓國自二○一○年開始啟動,自二○一四年開始有一些成效,當年度有廿六家,之後每年介於十二到四十五家。進一步,從二○一五年至二○二一年有完成合併上市企業家數則介於十至廿一家,共有約一百家。除此之外,馬來西亞雖然自二○一一年引進,但發展遲緩。而新加坡於去年九月引進S公司制度,今年一月迎來三檔上市案;香港則於今年初引進,二月有第一檔上市案。

然而,近年來在美國也有反省S公司制度,特別是資訊揭露與投資人所有隱含承擔之總成本的透明化。美國較早期的研究,以「青蛙不會變王子」來形容S公司完成併購上市之公司的績效表現,比傳統管道上市公司明顯差很多;透過S公司管道上市的公司傾向是高槓桿、高風險公司。

近來的研究得到比較混合的結果,重點是在S公司發起人與管理團隊的經驗、品質與能力。然而該研究著重指出S公司有強化監理的必要,其發現完成合併對一般投資人原始投資金額的稀釋比率可能達到四到六成!後來稀釋比率有下降,但仍然相當明顯。因此改革重點在發起人與管理團隊薪酬、發起人可行使之特別認股或轉換權的影響幅度、以及完成合併上市對一般投資人可能的稀釋幅度的揭露。

如果有一家公司在上市時,陳述其上市目的是要募集資金併購私人公司,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業務,政府要同意這類公司在台灣股票市場掛牌?外國的制度不一定要移植台灣,但台灣主管機關對S公司制度可採開放態度,亦即要透徹了解國際實行經驗,採取重要的修正措施,除了強化上述資訊透明外,還可強化發起人與管理團隊資格的要求,以及思考S公司在上市籌資時,只限專業投資人參與。(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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