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通路商不販售專利產品而改賣可替代專利產品的侵權產品時,通路商即涉及專利侵權行為。當專利權人欲對通路商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其必須繳交裁判費,而該費用的計算乃基於個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本文欲透過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101年民專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1](下稱101年民專抗字8號裁定),來介紹該訴訟情境下之訴訟標的價值可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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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與裁判費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裁判費之計算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而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基礎(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並採累進費率如下:
(1)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
(2)10萬元至100萬元(未滿):每1萬元徵收100元。
(3)100萬元至1,000萬元(未滿):每1萬元徵收90元。
(4)1,000萬元至1億元(未滿):每1萬元徵收80元。
(5)1億元至10億元(未滿):每1萬元徵收70元。
(6)超過10億元:每1萬元徵收60元。
本案背景
在101年民專抗字8號裁定中,抗告人(被告)是個人及其所經營之KZT藥局,而相對人(原告,即專利權人)為PFI藥廠。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第083372號「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系爭原廠藥為「威而鋼膜衣錠」。被告販賣訴外人NKHS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NKHS,系爭學名藥之製造商)所生產之「美好挺膜衣錠100毫克」藥品(系爭學名藥)。
原告於2012年2月7日向智財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針對被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本案一審法院就排除侵害請求權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2,525元,但被告因不同意該價額而抗告。本案抗告審理法院於2012年5月30日廢棄原價額,並另為計算而得391,805元。本案抗告裁定已為最高法院所維持。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本案智財法院指出「請求排除專利權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非屬不能核定」,而「應以『原告因被告停止侵害所獲利益』核定該部分價額,且依法亦應以起訴時之利益定之」。
關於所得利益之期間,本案智財法院於計算時先考慮系爭專利期限係到2016年7月2日為止,並因本件訴訟於2012年2月7日提起,故計算起訴時至系爭專利期間屆滿時約為4年5個月。再者,本案智財法院指出原告於排除侵害之聲明中亦請求宣告假執行,則排除侵害係於本案一審法院「為第一審判決後即能發生執行力」。因而,本案智財法院以司法院所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要點》之規定而認為第一審辦案期間為1年4個月,故據此計算所得利益之期間為3年1個月(即4年5個月 - 1年4個月 = 3又1/12年)。
在估算所得利益部分,本案智財法院先計算「原告因被告停止販賣系爭學名藥每年所可獲得之利益」。本案智財法院考量被告於2009年至2011年間分別向原告之經銷商以每盒1,520元之價格依序買入480盒、360盒、與480盒之原廠藥「威而鋼膜衣錠」;另被告自2012年1月起才開始販賣系爭學名藥,其售價為每盒1,120元(原告於2012年1月6日向被告所購買之價格)。
其次,本案智財法院參考NKHS人員的證詞,即因系爭學名藥與原廠藥「具有相同品質及療效」,且消費者認為系爭學名藥即為「本土威而鋼」,又價格較原廠藥低廉,因而「具有市場之替代性」。據此,本案智財法院認為「倘容任被告繼續販賣或為販賣要約系爭學名藥,則系爭學名藥將侵蝕系爭專利藥品(即威而鋼)於專利有效期間之市場經濟價值」。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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