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權反抗、使用暴力、顛覆法律。這,是在法律之外的另一種「法」。《反民主》作者又一震驚世人的煽動之作!最狂的哲學書!政府怎樣對你,執法者怎樣對你,你就有理由怎麼對待他們?
內容簡介:人們普遍認為,政府、政府代理人和政治人物擁有某種魔法防護罩,人們有義務遵從他們頒布的規則,即便那是殘暴且不道德的。人們普遍也認為,無論原因為何,使用暴力就是有罪,即便不使用暴力反制將帶來慘重後果。 但我們難道沒有反抗的權利嗎?暴力真的就是錯的、不能作為反抗的手段嗎?你以為,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只能以非暴力的方式反抗嗎?不,傑森•布倫南告訴我們,反抗、暴力、顛覆的確可能成為最終解決方法,且在道德上絕對站得住腳。當你看到警察毆打手無寸鐵的老百姓,你可以襲擊警察;發現政治人物為私利做事,你可以砸毀其辦公室;發現政府危害國民時,所有人都有權利朝總統府扔汽油彈。
作者介紹:傑森˙布倫南(Jason Brennan) ,專業領域為政治、哲學與經濟。著述豐富,目前已出版十本書,包括《反民主》、《投票的倫理》(The Ethics of Voting)、《為什麼不是資本主義?》(Why Not Capitalism?)和《自由意志主義》(Libertarianism),《無限制的市場、義務投票和自由主義的簡短歷史》(Market without Limits, Compulsory Voting, and a Brief History of Liberty)一書的共同作者。
搶先試閱:〈公共理性與真誠性〉
當代許多政治哲學家都同意「公共證成原則」(public justification principle)。該原則認為,要用政治權力正當地強制規範一群人,就得先讓被規範的人能夠「自己了解」(by their own lights)規範背後的理由,或者用他們能理解的方法讓他們「相信該規範是合理的」(recognize as valid)。但這條原則的真正意義,卻引起了激烈的辯論。
乍看之下,公共證成原則似乎只是在討論某部分的政治正當性:關於強制性的制度規範,必須先公開建立一些無可非議的支持理由,才會具備正當性。然而某些(但不是所有)提倡公共證成原則的人認為,該原則的影響範圍不只如此。他們聲稱政治人物和公民在公開場合發表的政治言論,也需要受到該原則的約束。
據我所知,在根據公共證成原則去要求政治人物必須保持真誠的論證中,最有力也最縝密的一個,是麥卡.史瓦茲曼(Micah Schwartzman)所寫的。如果史瓦茲曼的論證和公共證成原則都是對的,我的理論可能就會出現問題。我自己是認為公共證成原則以及其衍生出的理論,都既錯誤又不合理。但既然這些理論都很流行,我決定在這裡先岔個題,檢查我的理論會不會和它們衝突。
史瓦茲曼想要把公共審議當成政治人物必須真誠的理由。他的第一個前提是,要讓公民好好審議,政治行動就必須公開說出理由。第二個前提則是,民主審議通常能「改善政治決策的品質」。史瓦茲曼說第二個前提是「論證的關鍵」,並以此為基礎額外補充幾個前提,最後推論出結論:政治人物必須保持真誠。
我不想重新爬梳整篇史瓦茲曼論文的真義。而是要相信他的說法,把第二個前提—由公民組成的公共審議通常能夠提高政治決策的品質—當成論證的關鍵。但我認為,如果它真的是關鍵,那麼這整個論證很可能站不住腳。
理想的審議者在審議之後會做出更好的決定,幾乎是一句同語反覆的恆真句。但理想的審議者是完全理性、沒有任何偏見、只用科學方法思考證據、只用理性下判斷的人。但現實中的審議,卻是由有血有肉的人類組成的。它的實際效果,是政治心理學研究的經驗命題。
事實上,政治心理學與政治科學家已經對民主審議的實際效果以及對參與者的影響做過大量實證研究,而大部分的結果都讓支持審議民主的人相當失望。政治科學家泰理.曼德堡(Tali Mendelberg)整理了當時(截至二○○三年)所有的民主審議實證研究,發現「幾乎完全看不到審議理論家想要的正面效果」。之後的研究也一樣,只有少數實驗得出正面結果。政治科學家黛安.穆茨(Diane Mutz)在回顧性論文中說:「政治討論在某一套目前無法達到的情境下可能會產生正面結果是一回事;但現實中的政治討論對參與者的真實影響卻是完全另一回事。」
因此,我們無法確定史瓦茲曼的論證是否適用於現實。我們很可能像史瓦茲曼所言,不應該欺騙理想的審議者,破壞他們的審議。但本書討論的不是理想的審議者,而是現實世界的選民以及參與審議的公民。如果後面這些人算是理想審議者的話,我大概就有資格加入復仇者聯盟(Avengers)了吧。
而且即使不管上述問題,公共證成原則也並沒有說政治人物完全不能撒謊。公共證成原則的基本原理是,要讓強制權力具備正義性、正當性、權威性,就得先用適合的公開方法讓所有明理的人接受背後的理由。但記得嗎,在公共證成理論中,要證成強制權力很難,但要推翻強制權力卻很簡單。每一個明理的人都可以阻止別人實施強制權力、推翻原本以為的權威性。公共證成原則最多只能說,政治人物一旦說謊,就無法公開支持以這些謊言為由所做的強制性行動,所以這些強制性行動會喪失正當性。但它並沒有禁止政治人物利用謊言去阻止別人實施強制性政策。公共證成原則的目的,是讓我們很難實施強制權力,而非很難阻止強制權力。它只說強制權力必須經過公共證成,可沒說阻止強制權力時也要。因此,即使以真誠為由的反駁論證成立,也只能禁止政治人物利用謊言實施強制權力,不會禁止他用謊言阻止強制權力。
舉例來說,假設選民想發動不公不義的戰爭、實施黑人歧視法、實施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貿易保護主義。這時我出馬競選總統,說當選之後會實現他們的所有願望,實際上當選之後,卻拒絕開戰、拒絕壓迫黑人、並繼續讓美國跟韓國買汽車。那麼我並沒有強迫任何人,只不過是阻止了強迫而已。因此,公共證成原則管不到我。即使公共證成原則真如史瓦茲曼所言,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禁止政治人物說謊,它也只能禁止我為了強迫他人而說謊,不能禁止我為了阻止強迫而說謊。它不適用這些狀況。
滑坡式的反駁:我們可以為了自衛而傷害選民嗎?
最後一種反駁方式,是認為我的論證會進一步導出很極端的結論。因為我的論證是根據防禦性欺瞞原則所建立的,而防禦性欺瞞原則和防禦性殺人原則的結構很像。所以也許有人會說:
如果選民的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嚴重的不公不義,那麼欺騙他們可能不足以解決問題。根據你的論證,壞選民就跟施放有害咒語的邪惡巫師沒兩樣。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為了阻止這些巫師而傷害他們。但這個結論不太可能為真。因此,這代表上述的想法很可能有問題。或許選民真的有某種不受傷害或殺害的特殊豁免權。照此說來,他們或許也有不受欺騙的特殊豁免權。
簡單來說,這種反駁認為如果選民不是防禦性暴力的合法目標,應該也就不會是防禦性欺騙的合法目標。
先說一下,這種反駁裡面的滑坡有時候可能是對的。至少我就認為,某些情況下選民真的會變成防禦性暴力的合法目標。例如我身處的民主城邦小國正在舉行公投,決定要不要用核彈轟炸手無寸鐵的隔壁城邦。這場轟炸違反正義,但我知道除了我之外的所有人都鐵了心要開戰,而且公投一旦結束,核彈就會發射。這種時候,我可能就會認為自己可以為了阻止選民前去投票而採取防禦性行動。當然啦,現實世界中的投票幾乎都不是這樣。
理論上,選民在某些情況下的確有可能變成防禦性暴力的合法目標,但這些情況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發生。根據防禦性暴力的常識理論,行使防禦性暴力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用這種方法才能阻止目標造成嚴重的不正義。這至少表示沒有任何其他非暴力的方法,可以同樣有效地阻止那個人。現實中要滿足後面這個條件太難了,而這剛好就是我們幾乎不可能允許對選民使用暴力的原因之一。
首先,政治人物可以改用目前他們常用的手段:欺騙選民。暴力是最後的防禦手段。只有在謊言和其他所有的防禦性干擾手段都失效之時,才有可能允許對選民使用暴力。因此,我聲稱政治人物可以欺騙危險選民,並不會滑坡到我支持可以用私刑殺死危險的選民;其實,政治人物可以欺騙危險選民可能是阻止我們對選民使用暴力的理由之一。
其次,防禦性殺人原則裡面有個但書:暴力必須愈少愈好。即使阻止恐怖分子造成嚴重不正義或嚴重傷害時必須殺人,你也不可以在只殺幾個人就能同樣有效地達成目標時去殺五十萬人。因此,即使我們可以對政府代理人正當行使暴力,通常也必須將暴力集中於一小撮人。例如假設南方選民投票支持奴隸合法化,而且投給那些支持《逃亡奴隸法》(Fugitive Slave Act)的政治人物。後來,我看見一個警察正在追捕逃亡奴隸。那麼我也許可以為了讓奴隸安全逃走,而用暴力阻止警察;但實在不太能為此殺害南方選民。畢竟阻止實施法律的人比殺害選民有效多了,而且後者可能根本不會有用。
這時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如此,政治人物也不該欺騙選民。畢竟如果防禦性暴力應該集中在一小撮人身上,我們也應該只對一小撮人說謊,對吧?這說法有點道理,而且提醒了我們一件重要的事情:如果有其他方法跟說謊一樣,都能同樣有效地擋住違反正義的爛政策,我們就該改用那種方法。
不過說謊的門檻,可能遠比防禦性暴力的門檻更低。理由之一就是很多時候(甚至大部分時候)的防禦性欺瞞都不會傷害任何人,但暴力與殺戮總是會。例如本章之前說過,當你同時欺騙黨衛軍與臥底的時候,並不會傷害臥底。但正當使用暴力的條件,卻比說謊嚴苛多了。
假設我們舉行公投,決定要不要用核彈轟炸一下吐瓦魯來玩玩,而民調顯示大部分選民都贊成。這時候,我可以炸掉投票所阻止公投,但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無辜人民死傷。或者我可以欺騙他們,讓他們產生假的信念,這就不太會造成什麼傷害了。
滑坡式的反駁說對了一件事。既然我認為選民沒有不受欺騙的特殊豁免權,我也應該會認為選民沒有不受殺害的特殊豁免權才對。沒錯,雖然我在這章只說我們可以欺騙選民,但我認為用來判斷什麼時候可以正當欺騙或殺害一般百姓的標準,以及用來判斷什麼時候可以正當欺騙或殺害政府代理人的標準是一樣的。只不過重點在於,正當殺害或傷害他人(無論是政府代理人、平民,或從事政治行動的平民)的門檻,比正當欺騙他人的門檻高很多。要讓暴力具備正當性沒那麼簡單。所以可以說,「你可以欺騙壞選民」與「你可以殺害壞選民」之間的滑坡,沒你想像的那麼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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