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等法院合議庭許永煌、雷淑雯及郭豫珍法官審理高虹安助理費案,認《立法院組織法》有關助理費之規定違憲,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勇於捍衛法治的精神,值高度肯定。
筆者不禁想起北高行審理廿七人赴陸工作案,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三位法官指出:「面對(大陸)統戰,最佳回應之道應係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交流」判內政部敗訴,擲地有聲。
除廿七人敗訴後律師未能協助聲請釋憲令筆者扼腕,若當時法官能進一步依「民主、開放」理由聲請釋憲,挑戰兩岸條例對工作權之箝制,即便大法官不受理或判決合憲,也不影響三名法官以「更民主、更開放」為由作出判決。雖此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抽象危險」為由廢棄,但北高行之司法勇氣,已為台灣司法書寫重要篇章。
而今柯文哲羈押案,再顯下級法院法官之挑戰。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兩度裁定交保,然北檢抗告,使高等法院以柯文哲「有串供之虞」廢棄發回,地院終以「尊重審級制度」裁定羈押,不難見承審法官層層壓力下之無奈。
更令筆者不解係撤銷交保的高等法院審判長謝靜慧,在一○五年抗一○六八號裁定曾言:「在偵查中已依防免勾串之事由,羈押被告,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之便利,檢察官也據此順利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審判中的法官卻仍然幫著檢察官,繼續以有勾串事由羈押被告,不僅有接棒偵查,延續以往遭國人及社會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之司法文化,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外,更可能是對檢察官偵查不利的一種嘲諷。」卻在柯案改變見解,何令人民信服?
依刑事訴訟「直接審理原則」,羈押與否,應由「親自聆聽、目睹」被告言行舉止的法官為之,始能評估是否有串證、逃亡之虞。因此,承審法官對被告之認識,遠非「隔空書面審理」的上級抗告法院所能替代。
釋字六六五號固認檢察官得對法院停止羈押裁定提抗告,然僅係宣告「檢察官抗告權」不違憲。起訴後高院動輒以有串證之虞撤銷地院交保裁定,豈非干預地院獨立審判?
筆者十九年前《檢察官的品第選擇》一文指出:「下下品者,概有瀆怠執法的檢察官,這些人把『追訴不法』的天職,當作交換上級長官關愛眼神,以便平步青雲的籌碼。」今日檢察官起訴後仍執意羈押柯文哲,不正是為求表現而過度追訴?同理,地方法院法官也不應以「尊重審級制度」為由妥協。畢竟在憲法法官獨立審判鐵衣下,至多僅是「不得升遷」。今解嚴近四十年,法官「抗拒政治」完全可能,面對檢察官濫權抗告或高等法院干預審判,法官更應「秉持良知而奉行」。
筆者認為,地院有兩種作法:
第一,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時,至多僅能認「具保責付等替代羈押方式不合法」,而非指示地院應羈押。換言之,地院大可如常山趙子龍,七進七出高院,照舊交保。
其二,地院可參高虹安案法官,停止審理後,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以「檢察官於起訴後就具保裁定抗告,高等法院廢棄發回,有違直接審理原則及審判獨立」為由,聲請憲法法庭變更或補充釋字六六五號。
地院法官與高院法官學問並無不同,莫認「官大學問大」,願意捍衛司法獨立、保障人權才是「上上品法官」,若我國法官皆能如高案合議庭般勇於任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必能建立起「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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