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近期最受矚目的事件,應屬台新金(2887)與中信金(2891)爭取與新光金(2888)的合併案。雙方你來我往,引發各界關注,最後在主管機關明確表達以穩定市場秩序為首要前提下,中信金停止推動合併案。此事件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影響,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國際間因金融發展背景與法律制度不同,在金融監管的組織架構上差異頗大,但皆強調市場穩定與發展並重。金管會組織法第1條即闡明: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其次,在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上,金融機構合併案的財務穩定為強調之重點。例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剛通過的銀行合併交易最終政策聲明中強調,銀行合併後的財務風險必須小於合併前的風險,對於合併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案件將舉行公聽會,超過1,000億美元之案件將進行財務穩定性評估。
我國金融機構合併案之法規亦與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相仿。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6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四項因素: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進一步分析此四項因素:在擴大經濟規模與提升經營效率方面,由於新光金有深厚的保險業務基礎,與台新金及中信金的銀行業務強項互補,故不論是新新併或中新併,皆能藉由合併而擴大經濟規模;但是否能依此提升合併後經營效率,仍待市場檢驗。從主管機關角度而言,新新併或中新併的經營效率,宜由市場與雙方股東加以檢視,金融監管單位無法事前斷定。
對於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若合併成功,都將大幅增加合併後公司的競爭地位。以合併後總資產來看,新新併將成為國內第四大金控,中新併更將成為國內第一大金控。任一合併案都將成為擁有銀行與壽險雙獲利引擎的大型金控。從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整併後大型金控之競爭應能促進金融產業的發展。
關於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若此次合併案能經由兩造競爭,透過現金增資的方式提高新光人壽的資本適足率,這將是主管機關期望發展的方向。
而在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方面,目前金融機構的合併,有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兩種模式,而新新併與中新併分屬前者與後者。在法律基礎上,兩種模式皆有對應之法源,但非合意併購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公開股權收購。
此次合併案在兩造競爭過程中,產生許多非正常競爭之手段,已成為金融市場的不安定因素。由於金融產業運作乃以信任為基礎,若合併過程伴隨非正常競爭或甚至互相攻擊之手段,將不利於金融機構間的相互合作,也會對後續的金融合併案件產生不良示範,更遑論中新併將成為國內最大金控的指標性影響。
從此點觀之,金管會不同意中信金的公開收購計畫,應為考量合併案是否能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下所做出的裁量。
唯有在穩定的市場秩序下,大型金控的整併方可增進市場競爭並促進產業發展。我們期待透過此次事件與經驗,讓主管機關與市場參與者之間,能夠互相調適,建立更完備的機制,使金融機構能夠透過合併來擴展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並在過程中兼顧金融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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