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大同公司董事長林文淵宣布請辭,但真正的原因是大股東王光祥告知要更換法人代表。雖然只擔任五十天的董事長,就算不願意,但依現在公司法規定,林文淵也只能辭去董事長職位,否則大股東直接更換法人代表,林文淵連董事都當成不成。在國際上而言,法人代表董事算是台灣的特有制度。大同公司董事長到底是誰?不是林文淵本身,其非以自然人身分擔任,而是競殿投資公司的法人代表;亦即在今年股東臨時會,林文淵先以競殿的法人代表當選董事,再由所有董事推舉為董事長。如果林文淵是以自然人身分當選,在符合董事消極資格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因其為法人代表,只要競殿公司更換代表,林文淵就不是董事,自然也當不成董事長;連帶著總經理、財務長也跟著請辭。之後,競殿公司更換法人代表為盧明光,並當選為新任董事長。
本文並非論斷誰適合擔任大同的董事長,也不想論述私下的運作過程與動機;而是藉由大同案例說明法人代表董事被改派的特性。
基本上,法人代表董事制度並不尊重股東會的選舉結果,也讓大股東更容易控制公司的決策,就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與建立制衡制度,台灣應該廢除法人代表董事制度。讓股東選任一個法人當董事,而法人可隨時改派代表,這使法人代表董事就得聽從背後大股東的指示。
台灣上市櫃公司之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以選擇不用自己進入董事會,而利用投資公司、財團法人等帳戶持有股權,並由「這些帳戶當選董事、監察人」,再安排親朋好友、親信以法人代表的身分執行職務。
為何有上述現象?主要是我國特有的「公司法」第廿七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後,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者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這兩種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由於此條法規,許多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可以增加控制董事會(監察人)的席位數目,增加對公司的控制力。
由於有法人董事制度,常使大股東(包含官股)樂當「影子董事」,自己在幕後掌控公司資源主導權。更徹底的是這些影武者不僅隱身於上市櫃公司幕後,亦無法從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之法人的董事觀察得到,做到法律上不用負責之最高境界。
若要解決影子董事的問題,最根本的作法是刪除公司法第廿七條董事、監察人法人代表制度,政府與法人皆不能指派!或者至少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不存在法人代表制度。至少讓台灣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皆是自然人身分,每任任期為三年,不會被隨時改派補足其任期。
然而此政策不僅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反對,連政府公股管理決策者亦不贊同,因此甚難推動。要廢止或修正公司法第廿七條,有賴立法院的覺醒,驅使大股東要控制公司就需要進入董事會,否則權利有旁落之虞,逐漸降低影子董事的現象。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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