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有七位大法官將在十月卅一日任滿,賴總統在八月卅日提名七位繼任人選。立法院必須在兩個月內完成審查,那該怎麼審?現在還沒進入審查程序,掌握立法院多數的藍白聯盟已開始批評部分人選,也質疑賴總統提名的政治考量。看來賴總統再次聖躬獨斷,不顧立法院多數,事前未與在野黨協調徵詢,是故這次的提名—同意之戰,必然極為激烈。
最關鍵的問題是:立法院可否、如何考量「政治」因素?
多位立委質疑,這七位被提名人,除一位實務界人士外,均屬「綠油油」色彩,有害大法官公正中立。但蕭美琴副總統與民進黨方面則表示,這七位人選的水準素養都很高,都應該被通過。可見一方認為要考量政治,另一方則主張立法院只能作素質、資格的審查。哪一邊的見解,才符合憲法規定立法院同意權的意旨?
答案是:立法院當然可以考量政治因素,但是應該是與「憲法解釋」有關的政治因素,而不是單純批評被提名人的政治傾向。
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而不是如同一般法官那樣由國家考試與司法官訓練來任職,就表示大法官不是單純的司法文官,而是一種必須向公眾、民意負責的職位。除了基本資格、法學訓練,仍要倚賴總統與立法院的政治敏感度來挑出「全體國民可接受」的人選。
又因為憲法解釋不只是裁決個案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更能壓過立法、行政等政府機關,而以司法行為來界定社會根本價值。國會全面改選、羈押制度的改變、同性婚姻的承認、通姦罪的除罪化等例子,都讓我們看到大法官「一念之間」的影響有多大。尤其許多憲法解釋是在憲法未規定的前提下做的決定(同性婚姻、國大延任自肥案是最典型例子),大法官人選的「價值」與「觀點」當然就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尤其,總統的提名往往有政治考量,期待新任大法官與自己的憲法觀點一致。例如,美國前總統川普在當年競選時就承諾,要提名「推翻墮胎權的大法官」,後來也實現這個承諾;雷根總統更是花了多年時間,要用自己提名的大法官去實現「削減聯邦政府規模」的理想。賴總統也有許多「憲法觀點」,包括國會擴權是毀憲亂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等,他提名大法官人選之際,必然也會考慮他們是否與自己方向一致。
如果賴總統可以提名「符合總統憲法觀的大法官」,那立法院當然也可以只同意「與立法院多數的憲法觀一致的大法官」!若立法院多數認為「兩國互不隸屬」絕對牴觸憲法,或是對憲法權力分立有著與賴總統完全不同的標準,自然也可以被提名人「不合本院憲法觀點」為由予以否決。
大法官的提名—同意之戰,其實反映了總統與國會間的政治力拉鋸。因此,立法院在審查人選時,考量他們的政治立場以及憲法解釋的政策影響,是天經地義的。
然而,在「考量政治」之餘,立委也不宜單以被提名人之「政治立場」為質疑攻擊標靶,畢竟每個人都有加入、支持特定政黨的結社自由。美國有許多大法官都曾擺脫提名者的陰影,作出獨立判斷,成為司法獨立的最佳範例。因此,立委在審查、詢問及要求提供資料時,仍應盡量鎖定大法官人選的「憲法觀點」。從他們從前的論述行事、答詢階段的回覆,再參酌個人品格可信度,揭露這七位人選的憲法解釋方法論、釋憲哲學及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忠誠度,以此作為是否同意的依據。(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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