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2022年10大歐洲專利訴訟事件:醫療醫藥、行動通訊SEP成年度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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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評析 2022年10大歐洲專利訴訟事件:醫療醫藥、行動通訊SEP成年度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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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大歐洲專利訴訟事件:醫療醫藥、行動通訊SEP成年度焦點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歲末年終,又到了瞻前顧後的時節。總部位於德國的「JUVE Patent」線上平台於12月下旬發布了2022年歐洲法院的10大專利訴訟事件,這些案件反映了歐洲專利法院以及歐洲專利局過去一年多采多姿的動態。在過去12個月裡,歐洲法院除了對行動通訊和小分子醫藥產品等爭議做出了裁決或審議外,案件還涉及新興領域,包括葡萄糖監測設備、太陽能電池板及新冠病毒疫苗專利。在行動通訊部分,主要議題多圍繞 5G、SEP 和 FRAND打轉。另一方面,業界也相當關注UPC(歐盟統一專利法院)可能於2023年上半年開始運作。

JUVE Patent嚴選出來的2022年10大歐洲專利訴訟事件分述如下。

(1) 愛立信和蘋果的5G專利戰劃上休止符 全球 FRAND談判大和解收場

愛立信和蘋果的5G專利戰始於2021年秋,蔓延了美國及歐洲大部分國家。原本這件歐洲2022年度最大的專利案件之一預計將持續到 2023 年,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此案件已於美國法院審判的最後一天突然劃上休止符。愛立信在2022年12月9日的新聞稿中宣布,與蘋果達成和解,結束了在美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英國各地之間所有持續的專利相關法律爭訟。與此同時,在哥倫比亞及巴西的爭訟也一併結束,蘋果在哥倫比亞原本正面臨銷售禁令。

兩方最早的糾爭可以說是始於2015年,期間因為有一項7年期的授權協議可以讓雙方渡過一段平和的時光。然而,在授權協議到期後,愛立信於2021年秋季向荷蘭海牙地方法院針對蘋果申請禁訴令 (anti-suit injunction, ASI);與此同時,愛立信還在荷蘭和比利時地區對蘋果公司提出了7項標準必要專利和兩項實施專利的訴訟。糾爭主要源自授權金談不攏,愛立信指蘋果以不正當的手段希望降低授權金額,並在沒有授權情況下持續使用其專利技術。

然而,在2021年10月上旬的臨時初步禁令聽證會上,海牙地方法院駁回了愛立信對反禁訴令 (anti anti-suit injunction, AASI ) 的請求。而且在2021年12月,法官們還駁回了愛立信在荷蘭的主要訴訟程序中提出的 AASI 要求。此前,蘋果曾表示不會向愛立信提出任何 ASI 索賠。不過,這只是全球專利戰的序幕;2022年1月,愛立信在美國對蘋果提起專利訴訟,並同時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SITC)提起的三起訴訟中,要求美國禁止進口蘋果的4G和 5G產品。

愛立信隨後在德國、荷蘭和巴西對蘋果提起了幾項專利訴訟,而蘋果也在曼海姆(Mannheim)提起訴訟。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第 21 民事庭原本計畫於2022年12月 21 日審理蘋果提出的五項SEP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異議,並於2023年2月28日宣布判決,現在隨著雙方專利戰告一段落,審理程序也隨之終止。

(2) BioNTech、Pfizer、Moderna 和 CureVac的 COVID-19 疫苗專利大戰

在BioNTech、輝瑞(Pfizer)、莫德�矷]Moderna)和 CureVac於各方提起多起訴訟後,歐洲將於 2023 年舉辦第一次關於 COVID-19 疫苗專利的重大辯論。

新冠病毒疫苗專利成為訴訟標的是意料之中的事。2022 年夏天,CureVac 在德國提出的第一起COVID-19 疫苗侵權索賠,隨後在美國、英國和荷蘭發生了進一步的糾紛,當中還涉及莫德�矷C

CureVac 通過向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向 BioNTech 提起訴訟,指控其mRNA疫苗 Comirnaty 侵犯了它的1項歐洲專利和3項德國實用新型。 CureVac 的基礎專利 EP 18 57 122 B1是歐洲專利局於2010年授予的專利。

針對CureVac的起訴,BioNTech在美國的合作夥伴輝瑞公司在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地方法院提出反訴,以確認其針對 COVID-19 的mRNA疫苗沒有侵犯 CureVac的美國專利。2022年9月,BioNTech 和輝瑞開始在英國及威爾士高院對 CureVac和Moderna 提起訴訟。

與此同時,Moderna 已分別在德國和美國起訴 BioNTech 和輝瑞公司侵犯其 mRNA 專利。在杜塞爾多夫地院,原告Moderna共主張EP 35 90 949 及 EP 37 18 565兩件專利。

在以上提到的侵權索賠訴訟中,雙方索賠人都要求損害賠償,完全沒有考慮從市場上撤回涉訟疫苗的意思。在新的一年裡,預計雙方會進一步在更多司法管轄區展開訴訟。

(3) Dexcom和Abbott為醫療設備訴訟築起了舞台

僅在歐洲就有大約6000萬人患有糖尿病,這是一種很普遍的疾病。傳統上,患者通過刺手指的方法來監測血糖水平,但 Dexcom 和 亞培 (Abbott) 都推出了將小型傳感器插入皮膚下的設備,以提醒用戶當前的血糖水平。這設備是透過連接到無線葡萄糖監測設備(連續葡萄糖監測或 CGM)運作的。

現在兩家公司正準備推出新的、成本更低、且明顯更創新的產品,這些產品涵蓋了各自的12項CGM專利。目前,雙方的爭訟遍及英國、德國和美國;而歐洲專利局的異議程序也在進行中。

在歐洲地區,雙方的糾紛始於 2021年7月,當時 Dexcom 在曼海姆地方法院就其4項專利向亞培提起侵權訴訟;亞培則在同一法院對 Dexcom 聲稱其4項專利受到侵犯而提出反訴。杜塞爾多夫地院同時正在審理由亞培對Dexcom提起的另外兩起案件。兩家公司在起訴對方同時也提出禁令救濟要求,但兩家公司均沒有提交初步禁令申請。

雖然曼海姆地院駁回了亞培針對 Dexcom 針對EP 24 76 223的第一起案件,但曼海姆地方法院審理了亞培針對Dexcom的另一起EP 21 46 627專利侵權案件。此外,曼海姆地方法院於2022年4月和2022 年5月也審理了兩起Dexcom的專利案件,Dexcom 再次指控其競爭對手侵權。在美國,由於雙方都準備推出新產品,因此仍處於激烈競爭狀態。

在英國部分,共有8件專利存在爭議,雙方都對競爭對手的涉案專利進行挑戰。亞培已向高院申請加快對Dexcom專利的有效性審判,以避免所謂的禁令差距(injunction gap),即分支的德國系統分別審查有效性和侵權兩起爭訟,這可能會導致法院在得出有效性結論之前發出禁令。然而,法官James Mellor拒絕了亞培的請求,法院於2022年11月審理了第一起涉及5項專利的案件;另外兩項進一步技術審查預計於2023年4月和7月進行。

(4) 隨著諾華公司與學名藥廠的鬥爭,有關Fingolimod的辯論在泛歐洲地區展開

在一場跨越多個歐洲國家的糾紛中,諾華正在努力行使其第二醫療用途專利EP 29 59 894。該專利涵蓋每天 0.5 毫克劑量的活性成分Fingolimod,它構成了諾華藥物 Gilenya 的基礎。該產品用於治療復發緩解型多發性硬化症。

Gilenya 延長的市場獨占權於2022年3月22日結束,諾華於2015年提交了分案專利,但歐洲專利局審查部門於2020年11月以缺乏新穎性為由拒絕授予專利;諾華對此決定提出上訴。儘管EPO技術上訴委員會於2022年2月否決了最初的決定,但直到同年9月才正式批准 EP 894。

一方面,原廠研發人以歐洲專利局在原研藥市場獨占期結束前為授予第二醫療用途專利開了綠燈為由申請初步禁令;但迄今為止,德國、荷蘭和法國的法院均駁回了諾華公司的初步禁令請求。另一方面,歐洲的眾多學名藥廠利用市場獨占期結束和專利正式授予之間的空檔,在各個市場上銷售學名藥。諾華分別在英國、荷蘭、西班牙、希臘、德國、瑞典、丹麥、奧地利、芬蘭、比利時、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士等多個國家,對包括 Mylan、Zentiva 和 Biogaran 在內的幾家學名藥廠採取了行動。

(5) G 2/21 讓合理性成為EPO焦點:殺蟲劑成分爭議引發關於合理性標準的爭論

申請後的實驗證據能否用於證明可專利性的技術效果?如果是可以的,那是在什麼條件下?這是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s)在 2022年11 月底的 G 2/21 (合理性)案件口頭聽證會上提出的問題。該決定可能會對EPO成員產生深遠的影響。

迄今為止,已建立的 EPO判例法要求,為了考慮這些數據,必須從提交的申請中結合公知常識,合理地認為該技術效果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實現。

G 2/21 案是基於住友化學(Sumitomo Chemical)和Syngenta(先正達)之間,先正達反對住友化學 EP 24 84 209專利的爭議,該專利保護殺蟲劑組合物。在異議部(Opposition Division)於 2017年駁回異議後,先正達在 T 116/18中提起上訴。在其判決中,上訴委員會確定了關於評估合理性的不同判例法。【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4期:2022年10大歐洲專利訴訟事件:醫療醫藥、行動通訊SEP成年度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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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智財系列》匈牙利專利法制介紹:專利之權利要件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匈牙利共和國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以專利保護發明法》(Act No.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2022年修正)、《實用新型保護法》(Act No. XXXVIII of 1991 on the Protection of Utility Models,2018年修正)、及《設計法律保護法》(Act No. XLVIII of 2001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2013年修正)。

《以專利保護發明法》規定「發明」如何取得專利保護,而「發明」指在任何技術領域中屬於新的、涉及進步性、且其可供產業上應用之發明。「專利」的保護年限為從申請日起20年。

專利之權利要件

若發明未構成技藝狀態的一部分,該發明應視為新的。「技藝狀態」應裁定為包括所有事物,其於優先權日之前,以書面溝通或口頭解釋等手段、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等已提供給公眾。

國內專利申請案或實用新型申請案、且具有較早的優先權日者,其內容亦應視為「技藝狀態」之組成;但條件是在本案專利核准的程序中,其於本案之優先權日後已經公開或公告。另對於指定匈牙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與國際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各該國際協定之公開規定時,可視為國內申請案,而即應且僅於此時視為「技藝狀態」之組成。不過,該等申請案的摘要不應視為申請案內容之組成。

又該等「技藝狀態」之規定不應排除任何成分(化合物)或組合物之可專利性,即使該成分或組合物屬「技藝狀態」之一部分,若其在對人類或動物等身體以手術、療程與診斷方法之治療方法中利用,且該手術、療程與診斷方法等係於人類或動物等身體上施用;但其條件是該等治療方法之使用並不構成「技藝狀態」,或該利用不屬於「技藝狀態」之一部分。

然而,關於「技藝狀態」之範圍,發明之揭露不應考量為「技藝狀態」之一部分,如果該揭露之發生不早於優先權日前六個月,且若:(a)該揭露係導因於對申請人或其申請權之合法前手等之權利傷害;或(b)該揭露係源自於申請人或其申請權之合法前手等將發明於展覽會上展示事實,且該展覽會明確由匈牙利智慧財產局的首長公告在匈牙利官方公報。

針對在特定展覽會上展示的事實,申請人得請求在決定「技藝狀態」時應將該展覽會上對發明之展示排除於考量,如果:(a)其於本件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兩個月內提出該請求之聲明;及(b)其提出由該展覽會之負責單位所發出的認證,以佐證該展示與展覽會日期,且提出日為本件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四個月內。另該認證必須附帶說明、且必要時應有圖示,而該圖示有標示該展覽會負責單位之公證。該認證僅可於該展覽會期間、且當該發明或該揭露能見於該展覽會上時所發出。

除了新穎性要件外,如果發明於「技藝狀態」之考量下對熟知此技藝者而言非屬顯而易見者,其應視為涉及進步性活動。但在衡量是否有進步性活動時,不應考量下列資訊:(a)國內專利申請案或實用新型申請案之內容,其具有較早的優先權日、且在本案專利核准程序中於本件申請案優先權日後所公開或公告者;(b)指定匈牙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與國際專利申請案,其符合各該國際協定之公開規定,且其他條件同(a)。最後,發明應視為可供產業上之應用,如果其能在產業或農業的任一區塊中所製造或使用。

不授予專利之發明

關於不授予專利之發明,其有二類;一是非屬發明之事物,另是法定不予專利之發明。關於「非屬發明之事物」,下列標的不應屬於發明之範疇:

  1. 發現、科學理論、及數學方法。
  2. 美學之創作。
  3. 計畫、執行心智動作的規則與方法、玩遊戲或做生意、及電腦用的程式。
  4. 資訊的呈現。

不過,上述四類標的之可專利性其受排除的範圍僅限於與該等標的有關之專利申請案或專利。此外,人類身體(於其成形與發展中的不同階段)、與對人類身體元素之簡單發現(包括就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等不能構成可專利性之發明。

另涉及生物技術的發明,有特定者必屬於發明之範疇,如下:

  1. 發明如符合相關可專利性規定時,其應具可專利性,即使:(1)其所觸及的產品係由生物材料所組成、或係包含生物材料;(2)其所涉及的製程係製造、處理、或使用生物材料時所用之手段。「生物材料」指任何具有基因資訊的材料,且該材料能自我繁衍、或能利用生物系統來繁衍。
  2. 生物材料若從自然環境所分離、或以技術性製程之手段所製造者,其可為發明之標的,即使其之前已發生在自然界中。
  3. 從人類身體所分離出的元素、或以其他技術性製程為手段(包括就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所製造的元素,其可構成具可專利性之發明,即使該元素的結構係相同於自然元素的結構。

專利保護所應給予的發明,其係滿足可專利性規定、或係屬發明範疇之生物材料,且不是相關規定所排除專利保護之標的,及相關申請案係符合法規的要件。而關於「法定不予專利之發明」,有如下規範:

  1. 若發明的經濟利用在經濟活動的架構內將有違公共政策或道德性時,不得對該發明授予專利保護;但該經濟利用不能僅因被法律或法規所禁止而可被視為與公共政策所相違背。
  2. 在前述的情境下,下列事項不應給予專利保護:(1)複製人類的製程;(2)人類生殖細胞系之遺傳身份改造製程;(3)為產業性或商業性目的而利用人類胚胎;(4)動物遺傳身份之改造製程,其有可能造成動物的苦難而卻無法對人們或動物有任何實質的醫藥利益;(5)動物,其源自於第(4)點所指之動物遺傳身份之改造製程。
  3. 受植物多樣性所保護之標的、及動物品種。但是涉及植物或動物之發明應具可專利性,如果該發明的技術上可行性並非侷限於特定的植物多樣性或動物品種。另植物多樣性可藉由其他條文來給予植物多樣性保護。
  4. 本質上為生產植物或動物之生物性製程。若生產植物或動物之製程整個係由交配、選擇、或其他自然現象所組成,則該製程即屬本質上生物性製程。另本類的可專利性排除事項不應對下列發明之可專利性造成偏見,包括涉及微生物或其他技術的製程發明、或以該製程為手段所獲得之物品發明。又「微生物製程」指涉及微生物材料、藉由微生物材料所實施、或產出微生物材料之任何製程。
  5. 對以手術、或療程與診斷方法來治療人類或動物身體之方法,若該手術、或療程與診斷方法係施於人類或動物身體時,則該治療方法不應給予專利保護。但本事項不應適用於使用在該治療方法之物品,特別是成分(化合物)及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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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美國的商標權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程序一樣適用!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外國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一般透過美國事務所代為申請,在法律上需指定一代收送達人,負責代收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往來的文件。但是,將來若發生法律訴訟(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法院文件該如何送達給外國申請人?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認為,法院程序一樣可向最初指定的代收送達人為送達;但若沒有指定,就直接向專利商標局長為訴訟送達。

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需指定送達人

美國聯邦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若在美國沒有住所,需指定一個美國居民為文件的送達代收人。第1051條(e)規定:「如果申請人的住所不在美國,其可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影響商標之程序(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mark)之通知送達或程序送達(served notices or process)之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此類通知或程序送達可向指定之人當面送達,或者寄到最後指定文件中記載之被指定人的地址以為送達。如果在最後指定文件中的地址找不到被指定人,或者註冊人沒有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應送達的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此類通知或程序可以送達給專利商標局(PTO)局長。[1]」

一般來說,這一條適用於專利商標局行政程序上的通知。但是,若該商標後來引發法院訴訟程序,即他人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或不得註冊,法院程序上是否也適用?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判決認為適用[2]。

中國貿易公司註冊同名商標

聖安東尼奧酒莊(San Antonio,以下簡稱「聖安東尼奧」)是一家歷史悠久的洛杉磯酒莊,以其Stella Rosa品牌的葡萄酒而聞名。該酒莊是由Riboli家族經營。聖安東尼奧註冊了「RIBOLI」和「RIBOLI FAMILY」二商標,從1998年開始就使用於葡萄酒產品[3]。

圖一:聖安東尼奧酒莊的RIBOLI FAMILY商標及其出產之葡萄酒
資料來源:RIBOLI FAMILY WINES官方網站

嘉興米卡羅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是一家使用Riboli名稱銷售產品的中國公司。 2018年,嘉興註冊了Riboli商標,用於服裝鞋帽。2020年,嘉興申請註冊Riboli商標,用於其他類產品,包括倒酒器、瓶架、容器、雞尾酒調酒器、餐具以及其他各種廚房和家居用品。嘉興所註冊之商品與聖安東尼奧在其酒廠和餐廳銷售的產品有相當大的重疊[4]。

在得知嘉興使用Riboli名稱在美國銷售產品後,聖安東尼奧在加州地區法院對該嘉興提起訴訟,主張嘉興侵害其商標。該投訴根據聯邦商標法就商標侵權、商標淡化和虛假原產地名稱以及相關州法向嘉興提出索賠。另外,聖安東尼奧請求法院禁止嘉興在其產品上使用Riboli商標,撤銷嘉興2018年所註冊的Riboli商標,並命令嘉興放棄其2020年Riboli商標的申請案,或禁止PTO核准該申請案[5]。

原告主張用聯邦商標法規定,透過專利商標局長為送達

由於嘉興是一家中國公司,所以聖安東尼奧的送達流程,照理說需按照國外送達的規則進行。在美國,此類規則的來源之一是《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4條(f)。根據規則第4條(f),除其他方式外,可透過「任何國際商定的送達方式合理地發出通知」送達海外之被告,包括《關於向國外送達司法和非司法文件的海牙公約》的程序[6]。

根據《海牙送達公約》,原則上,聖安東尼奧應將傳票和訴狀交給中國政府指定的「中央機關」,然後由其負責向嘉興送達[7]。聖安東尼奧考慮此種方式的送達,可能需要太長時間,故轉而主張根據聯邦商標法第1051條(e)的規定,可送達給嘉興的指定送達代收人;若嘉興沒有指定,則可送達於美國專利商標局長[8]。

為了利用第 1051(e) 條的送達程序,聖安東尼奧先詢問曾代表嘉興處理商標申請的美國律師,是否會代表嘉興接受送達。該律師沒有回應,故聖安東尼奧將傳票、訴狀和隨附文件送達PTO局長。收到文件後,PTO向嘉興寄送一封信,表示「根據 15 U.S.C. § 1051(e),訴訟程序的送達是已透過向PTO局長送達而生效」。PTO將文件副本寄給嘉興,並將其放入嘉興的商標註冊檔案中[9]。【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4期:不住美國的商標權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程序一樣適用!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


備註:

  1. 15 U.S.C. § 1051(e).
  2. San Antonio Winery, Inc. v. Jiaxing Micarose Trade Co., Ltd., 53 F.4th 1136 (9th Cir., 2022).
  3. Id. at 1138.
  4. Id. at 1138.
  5. Id. at 1138.
  6. Id. at 1139.
  7. Id. at 1139.
  8. Id. at 1139.
  9. Id. at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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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五)

林宗宏:導入對審制能讓有切身利益的當事人充分主張,專利師公會樂觀其成

中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上路,各平台進入「有章可循」全新時期

 
2022年中國AI專利技術趨勢回顧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工業資訊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工信部電子知識產權中心日前發佈了《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以下簡稱「報告」),截至2022年9月,中國深度學習、智慧語音、電腦視覺、自然語言處理申請相關專利分別為23萬餘件、8萬餘件、18萬餘件、8萬餘件,專利申請呈現穩步成長的態勢,其中又以百度、騰訊、中國國家電網、華為四家網路科技企業在相關AI技術領域表現最為突出。

中國AI基礎技術專利申請趨勢

在眾多基礎技術中,中國的電腦視覺技術起步較早,在人工智慧技術早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在2013年以後,伴隨多層神經網路技術的突破,基於反向傳播演算法的深度學習技術大幅進步,在中國技術與政策雙紅利的推動下,深度學習相關專利數量在中國呈現爆發式成長,2016~2021年年均複合成長率達到53%,成為引領人工智慧的技術。近年來,隨著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在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各種應用場景的廣泛應用,自2017年起相關技術創新開始加速,2021年自然語言處理的專利申請量僅次於深度學習和電腦視覺,發展後勢強勁。

圖一、AI創新鏈部分基礎技術專利申請趨勢
圖片來源: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

根據報告顯示,百度、國家電網、騰訊在深度學習領域的專利儲備雄厚,專利申請量均超過3000件。同時,中國高等院校憑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研究資源,浙江大學、清華大學、電子科大專利申請量均超過2000件,著重在深度學習的基礎通用技術研發。進一步從技術分佈上看,深度學習技術集中度較高,主要集中在G06N3/04(體系結構)、G06N3/08(學習方法)和G06K9/62(應用電子設備進行識別的方法或裝置)三個分支。

圖二、中國「深度學習」領域主要申請人排名
圖片來源: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

在電腦視覺領域方面,百度、騰訊專利申請量均超過3000件,在電腦視覺領域具備一定的專利技術競爭力。與此同時,西安電科、電子科大兩所高校專利申請量均超過1400件。從技術分佈上看,電腦視覺技術主要集中在G06K9/62(應用電子設備進行識別的方法或裝置)、G06N3/04(體系結構)G06N3/08(學習方法)和G06K9/00(用於閱讀或識別印刷或書寫字元或者用於識別圖形)四個技術分支。

圖三、中國「電腦視覺」領域主要申請人排名
圖片來源: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

自然語言處理領域方面,百度公司、騰訊公司、平安科技專利申請量均超過1300件,專利技術積累豐厚,從技術分佈上看,自然語言處理所涉及的分支較為分散,涵蓋了多個技術方向,如G06N3/08(學習方法)、G06K9/62(應用電子設備進行識別的方法或裝置)、G06F40/30(語義分析)等。

圖四、中國「自然語言處理」主要申請人排名
圖片來源: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

從智慧語音領域專利申請量來看,百度、騰訊、平安科技專利申請量均超過1000件,由於各個創新主體業務側重不同,其側重的技術方向有所不同,百度在G10L15/22(在語音辨識過程中使用的程式)和G10L15/26(語音—正文識別系統)兩個方向專利佈局最多,騰訊則選擇G10L15/26(語音辨識的特徵提取)和G10L15/02(識別單位的選擇)兩個方向,而科大訊飛在G10L15/26(創建基準範本)和G10L15/06(訓練語音辨識系統,例如對說話者聲音特徵的適應)的技術創新最為活躍,顯示中國AI市場參與者開始呈現競爭差異化。

圖五、中國「智慧語音」領域主要申請人排名
圖片來源:中國人工智慧專利技術分析報告(2022)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4期:2022年中國AI專利技術趨勢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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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技術範圍再擴大!USPTO癌症治療專利加速審查機制,2023年2月即將上路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世界各國對於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都會給予一定程度的政策鼓勵,而專利加速審查就是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在美國政府從2016年開始的癌症射月計畫中,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就曾經搭配推出癌症免疫療法的專利加速審查機制,至今已有約900件申請案。如今,隨著癌症射月計畫再升級,這項加速審查機制的適用範圍也不再限於免疫療法,可望引起更多醫療業者的關注。

本刊在前文(拜登延續消滅癌症使命,射月計畫2.0正式上路)曾經提及,美國拜登(Joe Biden)總統重啟癌症射月(Cancer Moonshot)計畫後,USPTO也在籌備新一輪的癌症專利加速審查辦法;就在今年12月初,USPTO就宣布現行的「癌症免疫療法試行計畫(Cancer Immunotherapy Pilot Program,簡稱現行計畫)」結束後,2023年2月將推出全新的「癌症射月計畫加速審查試行計畫(Cancer Moonshot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簡稱新計畫)」,延續消滅癌症的宏大目標。

即將上路的新計畫,給予的政策優惠在初期與現行計畫並無不同:只要符合相當資格,就不用跟其他申請案一起排隊等待,可以提早進入實質審查。就現行計畫的成效看來,從提出申請並核准,到申請人收到第一次官函的時間平均僅有31天,如果新上路的計畫也能有同樣的效率,對於想要及早獲得專利權的申請人來說確實是很大的誘因。

USPTO為癌症治療技術提供專利加速審查誘因

從結果看來,現行計畫的成績其實相當不錯。根據USPTO的統計,現行計畫自從2016年6月底上路至今,6年多來共收到886件申請案。其中,排除還在資格審查中的案件,共有821件申請案取得加速審查的資格,核准率高達96%。此外,這些申請案進入實質審查後,已有658案獲得專利權(表1)。

表1:癌症免疫療法試行計畫相關專利申請統計 資料來源:Patents 4 Patients, USPTO

申請案總數

886

資格審查中

33

駁回

32

已核准申請案總數

821

實質審查中

75

放棄、核駁……

88

已獲證總數

658

與現行計畫相比,新計畫的最大亮點,就是把適用的技術範圍再擴大。2016年起施行的現行計畫,從名稱就能得知僅適用於免疫療法,也就是激發人體自身的免疫系統對抗癌細胞的治療技術。雖然免疫療法有降低副作用、存活期長等優點,但價格仍然較為昂貴,也未能取代傳統的化學療法。因此,2023年上路的新計畫的適用技術範圍不只保留免疫療法,更擴大到其他癌症治療相關的藥物、方法等,涵蓋地更為全面。

根據USPTO的官方公告,想要符合新計畫的適用標準,首先技術必須屬於腫瘤學(oncology)或者戒菸(smoking cessation),而且至少有一個請求項符合新計畫要求的適格性方法。新計畫列出的適格性技術共有以下六項:

各類癌症治療技術,都在新計畫鼓勵範圍內

  1. 免疫療法相關
    這個是從2016年就開始給予政策優惠的技術範圍,新計畫也會繼續保留,而且還更明確地指出,癌症免疫治療的方法(method)以及治療方法所使用的免疫化合物/組合物藥物產品(product)都在範圍內。其中免疫療法的實例包括:(1)施用會引發免疫反應並摧毀癌細胞的抗體、蛋白質或核酸;(2)與化療、雷射、手術等一起施用的生物佐劑(biological adjuvants);(3)施打可以啟動免疫機制並降低癌細胞增生的疫苗;(4)使用自體或異體細胞,在體內(in vivo)、體外(ex vivo)和過繼(adoptive)免疫的癌症治療。
  2. 個人化醫療相關
    藉由標記特定基因片段或者突變位置來治療癌症的醫療技術,其方法與藥物產品都須包括在請求範圍之內。
  3. 罕見癌症(含兒童癌症)治療
    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的定義,包括兒童癌症在內的罕見癌症(rare cancer)為每年在美國影響人數低於4萬人的癌症類型,約佔整體癌症病患人數的25%。USPTO表示,目前只有NIH所指定的數項癌症種類(https://www.cancer.gov/pediatric-adult-rare-tumor/rare-tumors/about-rare-cancers),其治療方法和藥物產品在計畫範圍內。
  4. 檢測、治療癌症專用醫療器材
    此處的醫療器材可以是包括工具、儀器、機器或植入物。必須注意的是,申請範圍僅限於專門用在癌症治療用途上,若申請書有將該等醫療器材用在與癌症治療檢測無關的內容,將無法適用計畫給予的政策優惠。
  5. 癌症專門治療方法
    此處的治療方法為檢測出癌症之後的專門施藥方法,必須包括癌症的診斷步驟以及後續施用各項藥物。
  6. 尼古丁成癮與戒菸治療
    用於治療尼古丁成癮症或是促進成功戒菸的藥物治療方法,也被納入新計畫的範圍裡。這也是新計畫中較側重於預防的部分。

須注意的是,在新計畫中USPTO規定每件申請案的獨立項不得超過3個,請求項總數不得超過20個。此外,這項新計畫從2023年的2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預計進行到2025年的1月底為止,案件上限為1000件,額滿時就會停止受理。如果有意使用新計畫提供的加速審查方案,可以從2023年2月份開始,直接透過USPTO的Patent Center(https://patentcenter.uspto.gov/)提出電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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