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 星期三

《數位轉型專輯》台灣數位產業轉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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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第50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5000個專利打造出Apple第一款頭戴式裝置:Vision Pro
   
法規訴訟 抗體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最高法院2023年Amgen Inc. v. Sanofi案
胃酸抑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 (一):Yamanouchi Pharm. Co. v. Danbury Pharmacal,Inc. (Fed. Cir. 2000).
   
研發創新 《數位轉型專輯》-1 我國數位轉型最大隱憂:台灣企業對數位顛覆強度的認知遠低於全球水平
   
 
5000個專利打造出Apple第一款頭戴式裝置:Vision Pro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Apple Vision Pro無疑是今年全球開發者大會(WWDC 2023)中,蘋果公司帶給全球果粉最大的驚喜。在5000項專利加持下誕生的Apple Vision Pro,採用高解析度顯示系統,將2,300萬畫素置於兩個顯示器中,搭載Apple獨特訂製的雙晶片,確保每個體驗都感覺是在使用者眼前即時發生。Apple執行長Tim Cook指出,Apple Vision Pro標記了Apple運算新紀元的開始,Mac展示的是個人計算的能力、iPhone改寫了行動計算能力,Apple Vision Pro代表著將進入空間運算的時代,以及Apple改變人類溝通、協作、工作和娛樂方式的企圖心。

visionOS:世界上第一個空間操作系統

Apple在今年WWDC 2023中正式發布Apple Vision Pro,Apple將其定義為「一部革命性的空間運算設備」,Apple Vision Pro搭載的是全球首創的空間作業系統visionOS,以macOS、iOS 和 iPadOS 數十年的工程創新為基礎,將數位內容無縫融入實體世界,讓虛實之間的互動就像數位內容真實存在於使用者的空間之中,並讓用戶在使用Apple Vision Pro的過程中,與真實世界的他人保持連結。

在空間運算的時代中,Apple將Apple Vision Pro打造成一塊無邊際畫布,讓App超越傳統顯示器的限制,用戶不僅可以隨意使用任何APP,還可以把它們調成任意尺寸。Apple Vision Pro並推出全3D的使用者介面,直接透過使用者的眼睛、雙手與聲音,以最自然、直覺的輸入方式來進行操控和互動,只要用眼睛注視應用程式、在空中輕敲手指進行選擇、輕拂手腕進行滾動或使用語音指令,都能輕鬆瀏覽應用程式。

為了讓使用者在沒有手把的情況下,可以實現數位內容與真實空間的互動,關鍵就在於Apple近年來致力累積的眼動追蹤技術。

Apple眼球追蹤相關專利

1. 眼動追蹤設備和操作方法

Apple早在2019年夏天就曾獲得多項美國眼動追蹤專利,而這些專利來自於Apple 2017年7月收購了德國公司SensoMotoric Instruments(SMI)。SMI成立於1991年,是一家提供電腦視覺應用的德國製造商,專注於眼動追蹤技術並廣泛應用於虛擬實境(VR)。當時Apple收購SMI,是為了鞏固其在擴增實境和虛擬實境方面的地位。

收購SMI後,Apple在2019年7月獲得第一項眼動追蹤專利,美國專利號10,354,136「通過鏡頭系統提供無漂移眼動追�W的頭戴式眼動追�W設備和方法」(Head Mounted Eye Tracking Device and method for providing Drift Free Eye Tracking through a Lens System)[1];第二項專利是2019年9月獲得的美國專利號10416764「用於操作用於多用戶眼動追�W的眼動追�W設備的方法和眼動追�W設備」(Method for operating an eye tracking device for multi-user eye tracking and eye tracking device)[2]。緊接著在同年10月,Apple又獲得第三項眼動專利,美國專利號10437327「眼動追�W設備和操作眼動追�W設備的方法」(Eye tracking device and method for operating an eye tracking device)[3]。

從蘋果獲得的專利可以看出,蘋果的眼動追蹤原理主要是依照四項步驟來達成:

眼球追蹤器發射出紅外光;

使用者眼球反射燈光;

反射光被眼球追蹤器的相機捕捉;

透過過濾和計算,眼球追蹤器便能知道使用者目光注視的位置。

圖一、Apple眼動追蹤專利示意圖

圖片來源:USPTO,美國專利號10437327

蘋果的眼動追�W技術,可以用在頭戴式眼睛追蹤設備,或是其他VR眼鏡、AR眼鏡,而在獲得專利的四年之後,蘋果正式發表Apple Vision Pro,將蘋果發展出的各項眼動追蹤設備和操作的方法,落實為產品公諸於世人面前。

2. 融合眼球、手勢追蹤的GUI自然對話模式

而在2023年5月,歐洲專利局(EPO)公佈了Apple的一項專利申請[4],揭示了一種頭戴式顯示器的注視控制系統,可以在混合實境(MR)環境中解讀不同用戶的手勢。專利中描述了一種融合眼球追蹤、手勢追蹤的圖形使用者介面(GUI)自然對話模式,特點是使用深度映射來追蹤手勢,並通過注視點智慧識別用戶想要操控的虛擬元素,讓AR/VR中的交互更流暢,降低使用阻力。

根據Apple提出的交互介面,可根據使用者抓取物品時的習慣特性(例如手的方向、抓取的相對位置等等),以及眼睛注視點所在位置來判斷用戶想要做出的操作。智慧互動對於AR/VR很重要,因為3D場景比2D的操縱介面更複雜,透過結合眼球追蹤,讓使用者可從遠距離控制虛擬物體,無需伸手接觸或移動到物體所在位置,省時省力又減少出錯。

圖二、Apple融合眼球與手勢追蹤的專利示意圖

圖片來源:EPO專利號EP4182799/ Patently Apple

獨創的EyeSight 系統

EyeSight是一項幫助Vision Pro使用者與周圍的人保持連結的重要創新,Vision Pro可以讓用戶進入虛擬世界,而Eye Sight的功能是顯示佩戴者的眼睛,向外界傳遞佩戴者的狀態並進行交流。當有人靠近配戴Vision Pro的使用者時,使用者會感覺眼前變透明,除了讓使用者能看見顯示器之外的人和物,當有人出現在附近時,對方也能從Vision Pro的外螢幕看見佩戴者的眼睛;若使用者沈浸於空間環境或使用app時,EyeSight會提供他人視覺線索,讓他人知道使用者正在專心做什麼,解決頭戴式裝置使用者與外界溝通的問題......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5期:5000個專利打造出Apple第一款頭戴式裝置:Vision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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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體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最高法院2023年Amgen Inc. v. Sanofi案
楊智傑/雲科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
北美智權報先前曾針對抗體專利的充分揭露要件進行相關報導[1],美國最高法院於2023年5月18日做出Amgen v. Sanofi案判決,該案涉及生醫抗體專利說明書可據以實施要件的要求。原告Amgen所請求的抗體專利,乃以二種功能界定,在說明書中提供了26個實施例,以及二種找出其他抗體的試驗方法。被告Sanofi主張,具有這二種功能的抗體可能達數百萬種,但說明書只提供26個實施例和二種實驗方法,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最高法院最後支持被告主張,認為說明書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故專利無效。

結合PCSK9特定區域之抗體

本案涉及有助於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ow-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水平的抗體。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有時被稱為LDL膽固醇或壞膽固醇(因為它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心臟病和中風)[2]。

人體會產生LDL受體(receptors),而執行從血液中移除LDL膽固醇的功能。而PCSK9是一種天然存在的蛋白質,可結合並降解LDL受體。科學家研究何使用抗體來抑制PCSK9結合和降解LDL受體,以此作為治療高LDL膽固醇患者的一種方法[3]。

2000年代中期,許多製藥公司開始研究製造針對PCSK9的抗體的可能性。他們試圖創造可以結合PCSK9特定區域(稱為「最佳點」)的抗體。最佳點是PCSK9的692個總氨基酸中的15個氨基酸序列。科學家發現,透過結合最佳點,抗體可以防止PCSK9結合併降解LDL受體[4]。

Amgen對PCSK9抑製抗體的專利

最終,原告Amgen開發了一種PCSK9抑製藥物,並以Repatha為名上市銷售。被告Sanofi也生產了一種它命名為Praluent的藥物。每種藥物都使用具有其獨特氨基酸序列的不同抗體[5]。

2011年,Amgen獲得了Repatha中使用的抗體專利,Sanofi獲得了一項涵蓋 Praluent中使用的抗體的專利。每項專利都透過其氨基酸序列描述了相關抗體。在本案中,這兩項專利均不存在爭議[6]。

本案的爭議,集中在Amgen在2014年獲得的另外兩項專利,這兩項專利與該公司2011年的專利有關。其分別是美國專利號 8,829,165(2014年9月9日)、美國專利號 8,859,741(2014年10月14日),簡稱為'165 和'741 專利。本案涉及'165專利的請求項19和29,以及'741專利的請求項7。

說明書提供26個實施例與實驗方法

在這些請求項中,Amgen並未主張對氨基酸序列描述的任何特定抗體的保護。反之,Amgen聲稱主張自己擁有抗體的「整個屬」,只要這些抗體具有下述二功能:(1)「與 PCSK9 上的特定氨基酸殘基結合」;以及(2)「阻斷PCSK9與LDL受體結合」[7]。

在提交給美國專利局的說明書中,Amgen明確識別執行這兩種功能的26種抗體的氨基酸序列,並描述了這26種抗體中兩種抗體的三維結構。但除此之外,Amgen僅向科學家提供了兩種方法來製造其他抗體,這些抗體可執行其描述的結合和阻斷功能。

第一種方法是Amgen所說的「路線圖」。路線圖指導科學家:(1)在實驗室中產生一系列抗體;(2)測試這些抗體以確定是否有任何抗體與PCSK9結合;(3)測試那些與PCSK9結合的抗體,以確定是否有結合請求項中所述的最佳結合點;(4)測試那些與請求項中描述的最佳點結合的抗體,以確定是否有任何抗體阻斷PCSK9與LDL受體的結合。

第二種方法是 Amgen 所說的「保守替代」。這項技術要求科學家:(1)從已知執行所述功能的抗體開始;(2)用已知具有相似特性的其他氨基酸替換抗體中選定的氨基酸;(3)測試產生的抗體,看它是否也執行所描述的功能[8]。

控告Sanofi侵權,Sanofi主張不符可據以實施要件

在獲得這二項專利不久後,Amgen公司起訴被告Sanofi侵權[9]。

Sanofi提出抗辯,主張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112條之可據以實施要件,系爭專利無效。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a)規定:「說明書應對發明、創作與使用該發明的方式和工藝過程,以完整、清晰、簡潔而精確的詞句進行書面描述,使任何熟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或與該發明最密切相關的技術領域的人,都能製造及使用該發明。說明書還應該提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所思及的實施發明的最佳實施例。[10]」

Sanofi辯稱,雖然其說明書中揭露了26種此種抗體的氨基酸序列,因為其專利請求項涵蓋的範圍,可能高達數百萬種抗體。而且,Amgen所指出的二種找出其他抗體的方法,並無法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真的找出所有具有此二功能的抗體。反之,這些方法需要科學家參與一個反複試錯試驗(trial-and-error)的發現過程[11]。

最高法院判決支持一審、二審判決

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都支持Sanofi。上訴法院指出,沒有合理的事實調查者可以得出結論,Amgen除了在其根據其氨基酸序列確認的26個抗體實施例的狹窄範圍之外,已經提供了製造和使用所請求保護之抗體的「適當指導」(adequate guidance)[12]。

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3年5月18日,全體一致同意做出判決,維持上訴法院判決,認為系爭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無效。

可據以實施要件與合理數量的試驗

最高法院過去多次強調可據以實施要件(enablement)之要求。其強調,如果一項專利請求保護方法、機器、製造或物質成分的整個類別(entire class),則該專利的說明書必須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和使用整個類別[13]。

不過,過去的判決並不總是要求說明書必須詳細描述如何製作和使用所請求類別中的每個單獨的實施例。如果說明還公開了「一些通用品質……貫穿」整個類別,賦予其「對特定目的的特殊適用性」,那麼提出一個實施例就足夠[14]。說明書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事某種程度的改編或測試,也未必會導致說明書不充分[15]。說明書可能要求進行合理數量的實驗,來製造和使用所請求保護發明,至於是否合理,取決於發明的性質和基礎技術[16]。

Amgen在說明書中提供的二種研究方法需要過度實驗

回到本案中的系爭專利請求項。Amgen的請求項範圍比它根據氨基酸序列確定的26種實施例的抗體要廣泛得多。Amgen未能讓其所請求的範圍都能被據以實施,即便允許進行合理程度的實驗。雖然Amgen試圖壟斷一整類由其功能定義的東西——每一種抗體都結合到PCSK9最佳點的特定區域並阻止PCSK9與LDL受體結合,但記錄顯示,這類抗體不僅僅包括Amgen已透過其氨基酸序列描述的26種抗體,還含包括沒有描述的大量其他抗體[17]。

Amgen堅稱其請求項仍然有效,因為科學家只要遵循「路線圖」或「保守替代」方法,就可以製造和使用每種功能性抗體。然而,這兩種方法只不過是兩項研究任務。「路線圖」方法僅描述了Amgen自己尋找功能性抗體的試錯法的分步說明。而「保守替換」方法也一樣,其要求科學家對已知有效的抗體的氨基酸序列進行替換,然後測試生成的抗體,看它們是否也有效[18]。

駁回Amgen的其他論點

Amgen另指出,聯邦巡迴法院錯誤地將發明是否可據以實施的問題,與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廣泛的請求項中做出每個實施例可能需要多長時間,兩者混為一談。但聯邦巡迴法院明確表示,它並未將製造整類抗體所需的累積時間和努力視為決定性因素[19]。

Amgen進而爭辯,專利法提供了一個單一的、通用的可據以實施標準,而聯邦巡迴法院對Amgen的此種請求項(亦即由其功能定義的一整類實施例),應用了更高的標準。最高法院原則上同意存在一個法律的統一標準,但聯邦巡迴法院在本案中的處理方式完全符合美國國會的指令和最高法院的先例[20]。

最後,雖然Amgen警告說,此見解可能會破壞了專利法對突破性發明的激勵措施。法院認為,自1790年以來,國會在專利法中設計了許多制度,包括可據以實施要件,就是要在「激勵發明人」與「確保公眾獲得創新的好處」之間達成平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職責是根據專利法的要求執行可據以實施要件[21]。

【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5期:抗體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最高法院2023年Amgen Inc. v. Sanofi案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備註:

北美智權報322期:「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的最新進展 」。

Amgen Inc. v. Sanofi, 2023 WL 3511533, at 3 (May 18, 2023).

Id. at 4.

Id. at 4.

Id. at 5.

Id. at 5.

Id. at 5.

Id. at 5.

Id. at 3.

35 U.S.C. § 112(a).

Amgen Inc. v. Sanofi, 2023 WL 3511533, at 5.

Id. at 3.

Id. at 7.

Id. at 9.其引述Incandescent Lamp, 159 U.S., at 475, 16 S.Ct. 75.

Id. at 9. 其引述Wood v. Underhill, 5 How. 1, 4–5.

Id. at 10. 其引述See Minerals Separation, Ltd. v. Hyde, 242 U.S. 261, 270–271.

Id. at 10.

Id. at 10.

Id. at 11.

Id. at 11.

Id. at 11.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胃酸抑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 (一):Yamanouchi Pharm. Co. v. Danbury Pharmacal,Inc. (Fed. Cir. 2000).
郭廷濠╱專利師
喝咖啡、吃甜食,又讓你胃食道逆流了嗎[1]?相信這耳熟能詳的廣告標語大家都曾聽過。而廣告標語中的胃食道逆流症狀,主要肇因於胃部的胃酸分泌過多,因此,當胃酸分泌過多時有抑制的必要。

胃酸分泌過多的患者,每日都需要定時服用胃酸抑制藥物以避免病況持續惡化,而不同種類的胃酸抑制藥物有著不同的治療機制外,更有獨特的化學構造。此類藥物的化學構造不僅在臨床治療上十分重要,也是藥物專利著重保護的部分。藥物專利侵權訴訟的攻防中,亦偶而可見爭議胃酸抑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者。

筆者將以三篇系列文章詳細介紹胃酸抑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本文為第一篇:Yamanouchi Pharm. Co. v. Danbury Pharmacal,Inc. (Fed. Cir. 2000)[2]。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Danbury學名藥廠因為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提出了胃酸抑制藥物Pepcid�� (成分為法莫替丁,famotidine) 的學名藥許可之簡易新藥上市程序 (ANDA) 。原告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Yamanouchi Pharm. Co.) 藥廠於是向美國紐約南區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被告Danbury學名藥廠侵害了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Danbury學名藥廠則主張原告山之內製藥株式會社藥廠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因顯而易見性而無效,地方法院經過判決後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有效,且被告Danbury學名藥廠侵權。被告Danbury學名藥廠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所以提出上訴。

胃酸分泌及胃酸抑制藥物

胃部位於人體的腹腔中,其外層為胃壁,胃壁中有許多的胃壁細胞 (parietal cell) ,而胃壁細胞能藉由其上的氫離子幫浦 (Proton pump) 將氫離子分泌至胃部中,使胃部呈現酸性狀態以利食物的消化。當胃壁細胞的氫離子幫浦分泌太過旺盛時,就會造成胃食道逆流及胃潰瘍等症狀。

組織胺 (histamine) 接受器是一種能夠影響氫離子幫浦的接受器,當組織胺接受器受刺激時,連帶著會促進過多的胃酸分泌。因此,臨床上研發出一類能夠抑制組織胺接受器,進而改善胃酸分泌的藥物,稱為組織胺第二型接受器拮抗劑 (histamine 2 receptor antagonists) 的藥物[3],例如:西咪替丁 (cimetidine) 及法莫替丁。

本案系爭專利

本案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第4,283,408號 ('408專利) [4]。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總共有6項,其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與本案最為相關,又其依附於第1項,一併列出如下:

1. Guanidinothiazole compounds of the formula (圖1) wherein R represents a hydrogen atom or a lower alkyl group, R1 represents an amino group, a lower alkyl group, a halogeno lower alkyl group, a phenyl or naphthyl group which is unsubstituted or substituted by halogen, hydroxyl, amino, or alkoxy, a mono- or di-lower alkylamino group, an arylamino group or an aralkylamino group, R2 represents a hydrogen atom, a lower alkyl group, a lower alkenyl group or a lower alkynyl group, Y represents a sulfur atom or a methylene group, m and n, each represents an integer of 1-3, and the pharmacologically acceptable acid addition salts thereof.

4. The compound as claimed in claim 1 which is N - sulfamoyl – 3 - [ (2 – guanidinothiazol – 4 - yl) methylthio] propionamidine.

圖1.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化學構造

圖片來源:'408專利說明書

圖2. 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化學構造

圖片來源:'408專利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化學構造如圖1,此構造稱為胍基�庈�類化合物 (guanidinothiazole compounds) ,其中可以不同取代基替換的位置有R、R1、及R2,而m與n則可為1至3。

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化學構造如圖2,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附於第1項同為一胍基�庈�類化合物,其構造上的R與R2皆為氫原子 (hydrogen atom), R1則為一胺基 (amino group) ,而m為1,n則為3。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構造又稱為法莫替丁,其相關商品為Pepcid��,1986年於美國上市。

本案相關先前技術

為了支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顯而易見的主張,本案被告Danbury學名藥廠提出了一些先前技術如下:

● 西咪替丁:西咪替丁的化學構造如圖3,相關商品為Tagamet��,1977年於美國上市,其為第一個上市的組織胺第二型接受器拮抗劑。

● 美國專利第4,252,819號 ('819專利)[5]:'819專利中揭露了實施例44,實施例44的化學構造如圖4。實施例44的活性較西咪替丁高3倍。

● 美國專利第4,165,378號 ('378專利)[6]:'378專利中揭露了硫替丁 (Tiotidine) ,硫替丁的化學構造如圖5。硫替丁的活性較西咪替丁高11倍......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3期:胃酸抑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 (一):Yamanouchi Pharm. Co. v. Danbury Pharmacal,Inc. (Fed. Cir.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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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轉型專輯》-1 我國數位轉型最大隱憂:台灣企業對數位顛覆強度的認知遠低於全球水平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我國「數位發展部」(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於2022年8月27日成立之時,在國內掀動了一陣數位熱潮,大夥好像都已準備就緒,要在數位浪潮中迎風啟航。其實,台灣的數位巨輪早在2017年已正式啟動,如果沒有跟上的應當加速,因為前路還很漫長。

不可否認,「數位轉型」已站上風口浪尖,不僅我國政府在積極推動,全球各國政府及大型企業更是雷厲風行,深恐落於人後。為此,《北美智權報》特製作【數位轉型】專輯,以三篇文章分別從調研、企業、以及專家角度出發,圖一窺台灣數位轉型的現況及全貌。本文為第一篇,著眼於台灣在數位轉型的現況調研及挑戰

數位轉型指的是政府、公司、企業、機構、學校……等在各層面導入數位科技,將非數位化的產品、服務或營運流程數位化,進而提升績效。由於這個歷程攸關組織及企業文化的改變,因此相關企業組織必須不斷挑戰現況、從測試中學習並習慣失敗。然而,更重要的是,相關企業組織必須了解改變的必要性,才會邁開數位轉型的第一步。

你離數位漩渦中心點有多遠?

面對數位轉型的浪潮,台灣企業最大的問題是不了解其迫切性。身為國家發展的領頭羊,政府責無旁貸,理應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早在2016年底,行政院已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延續2002年開始推動的國家資通訊發展方案,在硬體與軟體建設並重的原則下,透過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鞏固數位國家基磐配套措施。此外,更於去年(2022) 8月正式成立數位發展部,專責推動數位科技應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方面的政策。

從日常生活的各種改變、以及不同媒體的大量訊息,一般人或多或少都會感覺到數位浪潮的威力,如果只是消費者個人,可能不用刻意作什麼改變,只要置身浪潮中即可;然而,身為企業主,必定會質疑「什麼是數位轉型?」、「一定要投入數位轉型?」、「現在公司營運好好的,不能就這樣嗎?」、「有需要那麼急嗎?再看看吧,過2年再說。」 

是否有迫切性,應視企業離數位漩渦中心點有多遠,然而,數位漩渦是流動的,可能因大環境的改變而一下子把你從最外圍推到中心點也說不定。

數位漩渦究竟是什麼呢?簡單講就是數位轉型過程中造成的漩渦。數位轉型是在公司各個層面導入數位科技,將非數位化的產品、服務或運營流程數位化,進以提升績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 利用漩渦類比法 (Vortex Analogy)[1] 將數位顛覆對企業組織與產業的衝擊概念化,將一切拉往漩渦中心的力量,物體以指數增加的速度被拉到漩渦中心,產業可能瓦解與重組,漩渦的中心是新數位常態。[2]

由於被拉到漩渦中心會有可能被瓦解而必須重組,因此,越接近漩渦中心的企業即越脆弱。從圖1可見,2023年最脆弱的產業(最接近漩渦中心的產業)分別為科技產品與服務、教育、金融服務與電信產業,而這些產業在2023年觀察是最易受數位顛覆衝擊的,像是數位化的核心產品與服務(例如軟體和貨幣)以及營收主要來自B2C的商業模式。而漩渦外圍則為資產密集的B2B產業,顛覆衝擊相對較低。

圖1. 2023年的數位漩渦

資料來源:全球商業數位轉型中心(Global Center for Digital Business Transformation),2023年5月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產業在數位漩渦中的位置會隨著時間及大環境的改變而改變,MIC的《數位漩渦2023│台灣與全球趨勢》報告指出,自疫情爆發以來,顛覆的力量在幾個領域特別顯著。像是教育產業自2015年後首次進入數位漩渦裡的前5名,上升了4名進至第2......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5期:《數位轉型專輯》-1 我國數位轉型最大隱憂:台灣企業對數位顛覆強度的認知遠低於全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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