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高管根據在大陸待的天數不同,有不同個人所得稅繳納計算方法。
台商的台籍高管,與一般台籍員工相比,個人所得稅繳稅義務有所不同。
所謂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包括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等職務,比如財務負責人、總工程師;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普通台籍員工可能兼任董事或監事;台籍高管雖不能兼任監事,但可以兼任董事。外部董事和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與高管繳稅義務一致。
所以本文討論的台籍高管是一個廣泛的稱謂,包括台籍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董事或監事的台籍員工,以及台籍的外部董事和監事,除此之外的台籍員工稱為一般台籍員工。
台籍高管工作地點流動性大,參與公司決策和監督管理方式很多,既可以面對面,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視訊等方式。所以台籍高管繳稅義務與一般台籍員工不一樣,即使履行管理職能的地點不在大陸境內,但只要收入由境內公司承擔,就需要在大陸境內繳稅;如果收入由境外公司承擔,但由大陸境內公司支付,也需要在大陸繳稅。
下面分三種情形詳細比較台籍高管與一般台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差異:
1、一個年度內在大陸累計居住不滿90天
一般台籍員工只需就大陸境內公司支付的境內所得繳稅,當月境內薪資收入金額為當月境內外薪資總額,乘以當月境內支付薪資金額占當月境內外薪資總額的比例,再乘以當月境內工作天數占當月西曆天數比例;這個公式實質上就是境外公司支付的薪資無需在大陸繳稅,大陸境內公司支付的薪資只需就對應大陸工作期間的薪資繳稅,對應境外工作的所得也無需繳稅。但若是台籍高管就需要就收到的所有境內公司支付的收入繳稅。
比如張三7月份在大陸工作十天,大陸支付10萬元薪資,台灣支付10萬元薪資。如果張三是一般台籍員工,7月份需要在大陸繳稅的收入為3.2258萬元(20*10/20*10/31);如果張三是高管,則在大陸繳稅收入為10萬元。
台籍高管即使未曾踏足大陸,只要收到由大陸境內企業負擔並支付的薪資,就需要在大陸繳稅。
2、一個年度在大陸累計居住滿90天不滿183天
一般台籍員工取得的所有境內收入都需要繳稅,不管是境外支付還是境內支付;至於境外收入仍然無需繳稅。若是高管除了所有境內收入外,還有境內支付的境外收入也需要繳稅。
一般台籍員工在這個期間內,當月繳稅薪資收入為當月境內外薪資總額,乘以當月境內工作天數占當月西曆天數比例;至於台籍高管當月繳稅的薪資收入較複雜:
台籍高管當月繳稅薪資收入=當月境內外薪資總額 x(1 - 當月境外支付薪資/當月境內外薪資總額 x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西曆天數)
若張三為一般台籍員工,7月份在大陸的繳稅收入為6.4516萬元(20 x 10/31);如果張三是高管,則繳稅收入為13.2258萬元(20 -10/20 x 21/31)。
3、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
一年內在大陸居住滿183天就屬於是大陸居民個人,居民個人有義務就全球收入在大陸繳稅,但大陸稅局有優惠政策,台籍員工不論是否為高管,取得由境外公司負擔並支付的收入,無需在大陸繳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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