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公布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變動範圍極大,共修訂了21條,增訂二條,刪除四條。修正重點有五大項,包括調降滯納金、延長重大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間、提高刑事罰與降低行政罰,以及延長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但縮短政府機關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等。
具體而言,滯納金由「每逾二日」降為「每逾三日」加徵1%;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間,延長十年;罰則部分,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的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由「處5%」修正為「處5%以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等,這些部分尚屬合理。
但是針對納稅義務人冤枉溢繳稅款部分,將可歸責於納稅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修正為十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所謂的「陳長文條款」的「無期限」縮短為「15年」,本條文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申請退稅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則顯然有失衡平。
因為稅捐稽徵法是針對稅捐的稽徵程序、租稅救濟及罰則做了統一規定的特別法,位階高於個別稅法。俗稱的「陳長文條款」,緣起於陳律師的房屋稅曾因政府的錯誤而溢繳房屋稅稅款,當初依稅捐稽徵法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大譁而促使稅捐稽徵法自2008年起,改正為「溢繳稅款多久就退多久」。
以此觀之,退稅期限一律改為15年,套用在陳長文的實際案例上,顯已對納稅人造成不利的後果。
其次,主張廢掉「陳長文條款」的是行政機關的財政部,立場上顯然向徵方的政府傾斜;更離譜的是,僅有少數在野黨的立委反對,一黨獨大的立法院幾乎淪為行政部門的橡皮圖章,尤其財政委員會的執政黨立委,竟無視於多數納稅人的合理權益因此受損,實在是愧對納稅人。
至於財政部廢掉陳長文條款,說是考慮法律的安定性和對稱性,因此參照民法的請求權時效,才將政府錯誤導致民眾冤枉多繳的稅額,退稅期限限縮為15年,實則是種倒退式的思維,根本不合時宜。
因為,民法請求權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量古早之前資料保存有相當的難度,查證也須耗費相當的成本,若請求權可以永久存在,隨時行使,可能阻礙社會經濟發展。可是,如今科技進步,早已進入數位時代,政府也花費納稅人的稅款,建立了財政資訊中心,掌握了納稅人的歸戶資料,對於政府自身的錯誤造成民眾冤枉多繳的稅款,怎能用過時的理由來自欺欺人。
何況,租稅屬於高度專業,納稅人本就處於相對劣勢地位;稅捐的強制性代表政府對人民財產權的破壞,民眾冤枉多繳稅款的可能性遠高於稅捐機關短徵少收的機率;溢繳稅款屬於政府在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政府沒有任何立場或理由占納稅人比較容易犯錯的便宜,套上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邏輯,實為引喻失義。
因此,立法院和行政院應當承認錯誤,並立即提出修正案,恢復「陳長文條款」,才對得起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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