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關於離婚,你必須知道的事:諮商心理師和家事法專家給的處方箋》
內容簡介:「我都是為了小孩。」「都是他的錯,為什麼要我改?」「不然,就離婚啊!」但……法律上的離婚真的解決問題了嗎?
有人為了親權、子女會面探視、扶養費的問題而衝突不斷,有人將爭執衍生更多起家事案件……
離了婚,一切就海闊天空了嗎?
25個婚姻商談故事與法律指引,協助處理衝突,陪伴探索內在
這本書寫給:
◎ 正在婚姻困境與離婚過程中掙扎的人
◎ 社工師、諮商心理師
◎ 家事調解委員、家事商談員
◎ 代理家事案件的律師
◎ 司法家事場域的工作者
作者介紹:林秋芬,心理師、家事調解委員、婚姻諮詢門診駐診心理師。
近三十年的社工師、諮商心理師工作資歷,從醫院婚姻諮詢門診、社區家事商談、法院家事調解的現場,看盡婚姻關係衝突衍生更多的司法案件,更目睹因家庭關係的撕裂,許多孩子的身心健康葬送在父母的衝突中。
十五年前開始全心投入涉及司法的家事紛爭父母及孩子的工作,臨床工作為離異父母商談、離異家長共親職團體、父母離異的兒童諮商、親子會面等。研發相關服務工具與手冊,不斷思考與實踐如何協助離異父母降低衝突,至今仍在學習與努力中。
鄧學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教授離婚相關法制已經三十多年,又擔任法院家事調解個案研討的督導,也超過十五年,可謂完全融入離婚法的理論與實務。根據多年來的實務經驗,發現夫妻處理子女親權的四個矛盾:
要決定子女的未來,卻執著於過去的恩怨情仇;最熟悉子女的父母,卻交由陌生的法官做決定;應該用愛保護子女,卻用恨的方式讓子女受傷;金錢本應用於子女,卻毫不吝惜的花在訴訟上。
離婚問題在法庭裡是「結案容易了事難」,離婚訴訟沒有贏家,只有輸多或輸少而已。共同寫下這本書,並非勸和或勸離,而是希望藉由健全的離婚方式,借鏡書中的二十五個故事,讓一對不健全的夫妻,可以成為兩個健全的個人。本書就如同家裡的滅火器,可以百年不用,卻不可一日不備。
潘雅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很多人想知道法官怎麼判案?簡單說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裁判。但一樣的法條,為什麼有人勝訴有人敗訴呢?法律怎麼規定?拿什麼證據讓法官相信你說的是真的?這都是上法庭前需要知道的事。
擔任法官近三十年,其中二十年辦理家事案件,對當事人的家庭狀況甚為陌生,卻要決定他們婚姻的離合或孩子的未來,真是令人惶恐;而在看盡這麼多的恩怨情仇後,發現勝訴不一定會讓人幸福,而輸了官司人生也可能有好的轉變,或許只有愛和寬容才是家庭幸福的源頭吧!身為家事庭的法官,深切期待自己的作為可以給人溫暖和感動,用生命影響生命。
搶先試閱:〈1-3能不能原諒對方,其實與過去的自己有關〉
雙方都有責任時,誰能主張離婚?
志雄是位四十歲的公務員,說話慢條斯理,是被太太聲請保護令的家暴相對人,他接受保護令開庭的社工陪同、個別諮商的服務,向我們說出與妻子間的衝突。
太太外遇了,我們選擇繼續在一起
那天,我們第一次見到志雄。
他面色憂愁、話也不多,獨自坐在法庭大樓的開庭等候室裡。
志雄不太願意看向我們陪庭社工,眼神直勾勾地注視向前方。一開始,他也不太願意說出與妻子發生衝突的原因。他只是偶爾回話,重複說著:「我不太想講。我真的很氣,妳聽了也會很生氣……」
只是,雖然這位先生嘴上說著很生氣,但我們看得出,這位先生心裡其實有許多的憂愁與悲傷。
後來我們才知道原因:志雄的太太背著他外遇了,兩人因此發生許多衝突、爭吵不斷,志雄成了保護令相對人。
「當我知道我老婆外遇的時候,我內心真的很痛、很痛……」
「現在我在家都不知道要如何跟我老婆相處。」
「我看到她,我就會心情不好,會很難過。」
「所以我才會去查她的手機啊……」
「搞得我都睡不好、也無法專心工作……」
「我為此都瘦了七、八公斤……」
志雄不知道為什麼太太會外遇,更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明明選擇了原諒太太,
心裡卻還是那麼難受?為什麼自己明明不希望太太離開,卻會對她動手?
社工,我該怎麼辦?
對我們卸下防備的志雄,後來向我們緩緩道來他發現妻子外遇後,家中發生的事情。而從他的言談與動作中,我們也能感到他的混亂,甚至無助。
即使太太外遇,志雄也並不想和太太分離,他選擇了原諒太太,也去找了那名第三者,告訴他不要再來找太太了。
「可是,當我看到我太太時還是會難過。」志雄說。
志雄與太太的衝突並未在他選擇原諒後結束,反倒越演越烈。
「我們會因為一件小事就吵起來,之後我就動手打了她,她就來法院聲請保護令……」
「現在我老婆想要跟我離婚,可是我不想要她離開我。社工,我該怎麼辦?」對志雄來說,這一切都太混亂、太困難,他不理解事情怎麼會發生、怎麼會如此難以把握。而他嘴上雖然說著早已原諒妻子,行為卻似乎還無法真心的原諒,腦中的想法與內心的期望無法平衡,志雄的行為開始失控,兩人的關係也就更難以修補。
互相坦誠、共同面對
志雄心中雖然有許多氣憤與憂傷,但也說他還是很愛他的妻子,他不希望自己一輩子努力建立的家就這樣毀了,也不希望孩子就此成為單親家庭。
在社工與心理師的協助、陪伴,還有志雄自己的努力之下,他開始願意面對彼此關係。
後來我們也邀請了太太和志雄一起來做婚姻諮商,兩人都願意再嘗試溝通、嘗試對話。後來志雄又和我們碰面,他說:「我跟我老婆和好了。」
雖然在閒聊的過程中,志雄大多的時間都在抱怨與咒罵那個與妻子有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但他也告訴我們,他最終還是選擇原諒他的妻子,兩人溝通後也有了共識,要再嘗試一起生活下去。
原諒對方,也療癒童年的自己
剛開始接受諮詢時,反覆說著不想和太太分開的志雄,用力說著自己如何努力維護一手建立的小家庭,但經歷太太的背叛之後,當年那個內心的傷口開始被撕裂致滲血了。
回顧志雄的婚姻狀況,看似十多年來的平淡,直到雙方嚴重衝突時,志雄對太太使用暴力。他懊悔自己的失控,談起童年的目睹家暴經驗,他痛恨當年父親以暴力對待母親,小小的他早在心中立誓:長大以後絕對不能跟爸爸一樣,如今,他卻跟爸爸一樣了,使用暴力對待太太。跟我們分享這段童年經歷時,他低頭嘆
氣、自責不已。
即使志雄是家暴相對人,我們從他身上,也看到了一個曾經受過傷害的人。
反覆說著「我不知道該怎麼辦」的志雄,就像當年面對父親施暴時,那個在門後默默哭泣、恐懼又無助的小男孩。
但志雄忽略了數月前他對太太動手時,門後同樣有一位哭泣、恐懼又無助的男孩,也就是他十歲的兒子……
歷經這次婚姻的危機,志雄開始面對自己,太太也願意一起修復關係,而使婚姻開始有了轉機。
心理師想說
太太的外遇傷了志雄、傷了婚姻關係,同樣的,志雄用控制、暴力的方式來處理可能失去太太的焦慮不安,志雄與太太都受傷了。
獄卒與犯人
志雄處於「我挨了一刀,我原諒你,但我擔心再次挨刀」「你是做錯事的人,你理應為我的不安負責」,行為上如溺水人的不當反應,拚命要抓。志雄也如獄卒般使用監控、質問的方式來面對太太;太太如犯人般的處於「我做錯事了、我不會再犯,我理應接受你的任何拷問」。志雄生活中很容易被相關人、事而勾動內心的不安,難以停止追問外遇相關情事,不管太太說與不說、說了什麼,志雄自己也相當痛苦,兩人深陷於痛苦中,雙方都承受不住,衝突就加劇。這來自被背叛者潛意識想讓背叛者處於同等痛苦中,讓背叛者了解「你這樣做,我會有多痛苦」。所以面對外遇事件後的關係修復是極不容易的歷程,需要婚姻諮商師的協助。
我們的婚姻怎麼了
若雙方承諾走向修復之路,一方需承諾停止外遇,雙方都承諾修復,願意共同面對、檢視婚姻關係,而不是期待心理師搞定對方,例如讓對方不要再提、不要再想就沒事,或讓對方交代事件細節,如此婚姻諮商歷程就會脫離了「我們」、「關係」、「互動」,而在檢討個人。因此面對「我們的婚姻」,重建信任是極為艱辛的事,諮商如同走山路的上上下下,面對關係的真實、面對婚姻是有雜質的,而不是把外遇事件歸因於第三者的破壞。夫妻共同攜手往前面對不可知的前路,需要耐得住,而有些夫妻在修復路上可能就決定分道揚鑣了。
超越童年的無助
志雄願意進行個別諮商,探索童年目睹家暴的自己,了解親密關係中重蹈當年父親對母親的施暴,志雄是想要超越並走出與父母婚姻不一樣的路。除了意願,心理素質能探索這些心理深層的需求,不再使用暴力,就能避免讓兒子再重蹈覆轍,阻斷暴力的代間循環。
志雄的自我思考方向:
1. 我們的婚姻出了什麼問題,讓第三者可以進來?
2. 童年的自己受了什麼傷?希望藉由婚姻關係修復童年受傷的自己嗎?
家事法學者告訴你
本案因志雄太太外遇,志雄動手打了太太,顯然雙方都有責任。假如只有外遇的太太有錯,她可以主張離婚嗎?根據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換句話說,只有請求離婚的人有責任,被請求的人沒有責任或責任較輕時,是不能請求離婚的。這個但書的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的婚姻自由?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認為限制唯一有責的人永遠不能請求離婚顯然過苛,應該於二年內修法。
日本《民法》並沒有前面所說但書的規定,承認有責任的配偶可以主張離婚,但依據一九八七年九月二日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的判決有三個門檻:
第一, 結婚期間十二年與分居期間三十六年其年齡與期間顯不顯當(分居期間越來越短)。
第二,無未成年子女存在。
第三, 法院判准離婚會造成他方精神、社會、經濟的狀況極端苛酷,明顯不符社會正義。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只有責任少的人可以向責任多的人,或者責任相同的人才能主張離婚,但這種見解是對於這個但書做不當的解釋,限制原來可以主張離婚的人。
固然做錯事的人如果還可以請求離婚,婚姻制度將蕩然無存,但現行我國《民法》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應該僅限於原告一方唯一有責的情形,若雙方均有責或無責,都不能適用,都可以主張離婚。
因為有時候責任難分輕重,先生先外遇性交一次,太太後來報復外遇性交二次,或者先生家暴,太太外遇性交,究竟哪一個責任比較重呢?有時很難分清楚。因此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應該刪除,並搭配上述日本的門檻規定,或者德國法的「苛酷條款」。但從長遠來看,將來應該導入分居制度,將「難以維持婚姻」這種抽象的規定具體化,若分居達一定期間而且沒有構成苛酷事由就可以主張離婚。
本案志雄雖然選擇原諒太太,但因為心裡仍存有芥蒂,會因為小事吵架,甚至動手打人,此時縱使太太外遇,太太應該也可以請求離婚。本案志雄與太太願意一起修復關係,小孩避免被迫選擇父母是件好事,但建議雙方應該尋求心理諮商師的協助,這個婚姻才能繼續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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