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提升新冠肺炎疫苗全球普及率,專利強制授權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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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第39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提升新冠肺炎疫苗全球普及率,專利強制授權是唯一解?
工總兩岸線上研討會:中國大陸軟體專利之審查及撰寫
   
法規訴訟 美國UGG商標是否為澳洲羊毛雪靴的通用名稱?
   
研發創新 疫情加速全球機器人市場成長,三大應用領域揭曉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專利權讓與
   
 
提升新冠肺炎疫苗全球普及率,專利強制授權是唯一解?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的新冠肺炎疫情在5月突然升溫,使得政府準備給民眾施打的AZ疫苗一下子變得供不應求。出了台灣,其實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也都面臨疫苗短缺的問題,畢竟有能力研發、製造新冠肺炎疫苗的,還是以歐美國家的藥廠為主,例如已經在台灣從3月份開始施打的AZ疫苗,就是購自總部位於倫敦的英國、瑞典合資製藥企業阿斯利康(AstraZeneca plc)。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如果疫苗生產的量能有限,施打的速度也必然被拖累,全球只會更晚脫離疫情回復正常生活。因此,美國總統拜登(Joseph Biden)在5月初時就大力鼓吹這些業者主動放棄新冠肺炎疫苗的專利,讓更多國家——尤其是財力有限的開發中國家——得以自行生產,以加速疫苗的普及。不過,這個想法立刻被德國反對,德國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更表示,放棄專利無助於讓更多人獲得疫苗,加大產量才是當下最好的選擇。

從WTO/TRIPS到各國的專利法制,幾乎都有政府得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對某些專利進行強制授權的相關條文,代表各國政府只要有決心,都有能力讓一般藥廠生產這些仍然受專利權保護的疫苗。不過,專利是否真的是疫苗普及的唯一障礙?如果貿然進行專利強制授權,又會有哪些可能的潛在影響?

先從疫苗與藥品,尤其是小分子化學藥品的差別談起。首先,藥品的功能與疫苗並不相同,前者是對已染病者進行治療,後者則是主要提供給未染病者做疾病預防,尤其是傳染力高、容易在社會上大規模蔓延的疾病,都需要疫苗加以控制。此外,小分子藥品的作用機制為在人體內產生化學反應來緩解症狀或是抑制病菌,而疫苗主要是透過抗原、抗體相結合激起人體的免疫反應,產生對外來病毒的抵抗力。

隨著人類對分子生物學、尤其是基因、遺傳的研究開展,疫苗的產製技術也日新月異。以美國知名生技藥廠莫德納(Moderna)網站上的說明為例,DNA、RNA(尤其是乘載了特定遺傳信息的mRNA)、蛋白質(Protein)之間,就像是電腦系統裡的硬碟、軟體與實際應用:DNA儲存了生物體正常運作所需的全部遺傳資料,mRNA則是為了特定目的,從龐大DNA資料庫中揀選出的片段轉錄(Transcript)的資料集,蛋白質則是由mRNA轉譯(Translation)而成,可供細胞達成特定目的(圖1)。

大多數藥廠新冠肺炎疫苗,都是以基因技術產製而成

圖1:DNA、mRNA、蛋白質(Protein)彼此的關係與作用機制
資料來源:mRNA Platform: Enabling Drug Discovery & Development, Moderna, Inc

這與新冠肺炎病毒疫苗,尤其是疫苗專利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病毒本身正是一段被包裹起來的DNA或RNA;當病毒進入人體,就會透過上述的轉錄、轉譯機制,生成會對人體造成損傷的蛋白質。因此,當新冠肺炎病毒的基因序列在去年四月被定序完成後,各大藥廠就開始根據自己的技術與生產能力,分別從這個病毒的DNA、mRNA、蛋白質結構,以及外部的包裹方式下手開發疫苗,例如輝瑞與莫德納,就是以mRNA來製作疫苗。

由於新冠肺炎病毒早已存在於社會中,所以相關的DNA、RNA、蛋白質結構都不在可申請專利的範圍內,相對地,這些以免疫、遺傳工程為核心的生醫企業,主要的發明都集中在DNA、mRNA的標記、揀選,或是蛋白質的修飾、調控上,也就是以方法專利為大宗,與傳統小分子化學藥品以成份、化合物專利為主的申請策略相差甚大。這也造成了實施專利強制授權的第一個難處:到底要強制哪些專利進行授權?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其實也只有短短的一年半,就算各大藥廠從知悉疫情的第一時間就開始投入研發並同時申請專利,現在也頂多接近公開階段,更有可能的情況是相關的發明才剛剛送出申請。所以,如果與此次新冠肺炎相關的疫苗專利都還在審查階段,根本尚未取得專利權,又該如何強制授權?

貿然強制授權免疫技術相關專利,對生技業恐有負面影響

另一個途徑,是針對前述的分子生物技術,例如mRNA編輯與標記、蛋白質大分子修飾的專利進行授權。確實,這些技術都能用於生產疫苗,但其應用範圍不僅於新冠肺炎,甚至最具前景的商業價值,也不在疫苗生產上。許多過去被認定是絕症的疾病,例如癌症、神經系統疾病等,都是免疫療法正努力突破的目標。如果貿然將這些專利都強制授權出去,就算能夠大幅降低新冠肺炎疫苗的生產障礙,但也會使這些生技公司過去在癌症、神經系統疾病研究上獲得的技術成果毀於一旦,恐怕也非各國藥政機關所樂見。

更重要的是,就算專利上的障礙真能全部清除,疫苗也不見得就能因此大量生產。取得專利授權的意義,在於實施技術發明時已獲得專利權人同意,不受到專利排他權的限制,並不保證產品也能有同樣的效能。實務上,企業有許多前瞻、核心的技術成果,都是以非公開形式的營業祕密加以保護,這些外界無法透過專利獲得的技術或經驗,往往才是企業得以勝出的關鍵。

就以醫藥產業為例,許多大藥廠的明星藥品就算已經過了專利保護期,任何學名藥廠都能投入產銷導致價格大跌,但市場還是願意為原廠藥支付較高價格,就是因為這些專利以外的技術加持。總之,有了專利不代表能順利生產,一般藥品如此,疫苗更是如此。

比起較無彈性的強制授權,專利開放授權應該較能兼顧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可參考前文:開放授權平台,把專利變成防疫科技助力)。因應當前的緊急疫苗需求,握有相關專利的生技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專利開放授權規範上設計授權條件,明訂開放授權的專利標的與指定用途,再予願意接受授權條件的業者另行商討技術合作生產的細節,而政府也可提供專利開放授權期間年費減免等誘因來促成雙方合作。

好消息是,儘管各國對疫苗專利爭議尚未產生共識,但各大藥廠均已擴大疫苗產能,先進國家也承諾會盡可能輸出疫苗到其他國家。只不過,著眼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還看不到盡頭,不論採用什麼方法,疫苗的普及速度都必須再加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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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的顯而易見性系列-6:Daiichi Sankyo Co. v. Matrix Labs., Ltd. (Fed. Cir. 2010) 案

 
工總兩岸線上研討會:中國大陸軟體專利之審查及撰寫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為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效率,於2019年12月31日公告並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所增訂的第6節,涉及電腦程式相關創新的專利審查規則的重大修改,尤其是軟體程式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以及包括商業模式在�X保護客體等問題,備受創新主體、實務界的關注。另一方面,台灣智慧局(TIPO)也將針對電腦軟體的審查基準作適度的修正,這都是專利業界極為關注的議題。為此,工業總會特於5月10日與「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網絡知識產權委員會」秘書長劉芳所領導之「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合辦了兩岸線上研討會:《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有關電腦程式發明專利審查修正案探討》研討會,會中邀請了指標企業界和實務界專家共襄盛舉,作主題發言及進行兩岸交流分享。

兩岸電腦軟體審查發展之歷史及變遷

此次會議由TIPO副局長廖承威及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高級合夥人劉芳擔任共同主持及引言人。廖承威指出,在數位浪潮之下,軟體絕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預見未來,軟體可以說是一個驅動創新很重要的力量,而身處浪潮的前端,他感受到的是專利申請案的增加。然而,除了專利申請案的增加外,廖承威認為從後端訴訟的數據資料也可以看出端倪。從2008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專利訴訟件數統計資料來看,「資訊」類案件共226件,占7%,排名第3。雖然數量不是很多,但如果仔細觀察,即可發現與第1大類機械及第2大類電子的明顯下降趨勢相比,排名第3的資訊類是呈稍微上漲的情況。如圖1所示。

圖1.台灣軟體專利訴訟趨勢(2008年7月至2017年6月)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績效指標及相關訴訟制度之審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TIPO副局長廖承威簡報,2021年5月10日。

隨後,廖承威也簡介了台灣電腦軟體審查基準之變遷,如表1所示。

表1. 台灣電腦軟體審查基準之變遷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績效指標及相關訴訟制度之審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TIPO副局長廖承威簡報,2021年5月10日。

基本上,在1998年之前,電腦軟體都是著作權的管轄範圍。從2008到2014,在商業方法的門檻稍為有拉高的趨勢。在2014年中提到的「排除商業方法」是指把簡單利用電腦的部分排除掉。也就是說,如果請求項沒有技術在裡面,此一標的是不予專利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廖承威也預告了今年電腦軟體審查基礎的修改,主要是更明確定義判斷標準及充實AI、IoT相關案例。

接下來,劉芳分享了中國大陸軟體審查重要歷史和每一階段的變遷內容。她指出早在1972年的時候,菲律賓提出把軟體用著作權來保護,大家覺得還不錯,所以就學菲律賓以著作權來保護電腦軟體。但後來發現這樣沒辦法滿足技術創新主體之技術構思的保護需求,所以紛紛提出了各種專利保護的做法。

劉芳指出大陸是在1984年才開始以專利保護電腦軟體的,在制度面上比台灣晚了許多。在2002年的時候,中國專利審查指南專門增設了一章(第九章),針對涉及電腦技術的發明專利該如何審、及說明書該如何寫,作出指引。接下來2006年至2010年期間,CNIPA都在做兩件事,除了在撰寫說明書允許的寫法上不斷的作一些嘗試外,也同時在保護的標的上作一些案例的引導。在此一摸索及嘗試的過程中,大陸的軟體發展非常快速,就去年2020年的統計,整體產業規模已達到8萬億人民幣,各行各業都離不開軟體。

劉芳提到,大概是在2006至2008年的時候,大陸在軟體專利審查方面相關的研討開始和台灣合拍:同時展開了「商業方法」的討論。不過,雖然是不約而同的展開討論,但卻產出迥異的結果。在大陸方面,於2012年的時候,針對商業方法的討論開始出現一些放鬆,也就是說討論的結果是傾向比較開放一些。因為據簡報資料指出台灣在2014年時是「排除商業方法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因此和大陸是有明顯差異的。

在2012年以後的過程中,特別是在2014、2015年開始,大陸行動互聯網的應用發展非常快。在2015年,整個大陸互聯網+軟體平台形成了很大的經濟能量,影響很大。與此同時,大陸針對此一領域的審查指南又開始了廣泛的討論及研究。在2016年年底的時候,大陸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調整了方向,對於保護標的沒有太多硬性的規定,但對於商業方法是否可納入專利法保護的部分有明顯的放鬆。更重要的是對於軟體專利的撰寫列舉了若干允許的範例,也對於大陸原本很拘謹的寫法做了引導。

劉芳表示大陸在2019年針對商業方法、AI這些需要專利保護的創新技術作了一些研究及很多調研,並於2020年頒布了。首先是在保護標的上更開放了一些,而寫法上也有一些開放。不過,如果要算寫法上的開放,則是2016年時候的修改來得更大一些。劉芳指出整個大陸審查指南第9章的修改目前還在進行中,現在預估是在今年 (2021) 6月份會頒布實施,看來這一次與台灣在審查指南修正的時間點又合拍了。【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5期:工總兩岸線上研討會:中國大陸軟體專利之審查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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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GG商標是否為澳洲羊毛雪靴的通用名稱?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在澳洲,ugg這個字乃是指羊毛靴這種款式的通用詞。但是在美國,UGG卻是一知名的羊毛靴品牌。美國UGG商標權人Deckers Outdoor公司,對於任何澳洲公司銷售羊毛靴到美國,只要使用到ugg這個詞,就會提告侵害商標。但澳洲公司Australian Leather提出反擊,認為ugg是一個通用詞,不該獲得商標保護。
2018年時,美國伊利諾州東區地區法院判決,對美國消費者來說,ugg並不是一個通用詞,判決Deckers Outdoor公司勝訴。Australian Leather上訴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21年5月7日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並不附判決理由。以下說明,乃根據2018年一審判決內容而來。

圖片來源:Pixabay

UGG Australia商標的創辦人Brian Smith

本案的原告是Deckers Outdoor公司,在美國擁有UGG商標,以及之前的UGG Australia公羊圖商標。該商標最早的創辦人是Brian Smith,出生於澳大利亞,於1978年搬到美國並創辦了羊毛靴公司,也就是UGG進口行(UGG Imports)。

Brian Smith從1979年12月起,從澳洲的Country Leather 公司進口羊毛靴,並在美國以Country Leather America為名進行銷售。當時的吊牌上就寫著:「UGG靴讓你溫緩和開心」。1980年4月,Smith與自己成立的UGG進口行,成為Country Leather羊毛靴在美國的獨家代理者和經銷商。 1985年,UGG進口行向美國聯邦申請註冊UGG Australia及公羊圖商標,註明1979年12月28日為首次使用日,並獲得註冊。

圖一、UGG進口行於1985年申請的UGG公羊圖商標,美國商標號第1460992號商標
圖片來源:USPTO

1995年Deckers公司買下UGG公司及商標

1995年時,Deckers公司收購了Smith先生的UGG持股公司。之後,Deckers改變行銷策略,將UGG作為一種高級品牌形象,改到知名百貨公司銷售,也在其他大型零售店和自己的UGG概念店銷售。Deckers公司在2000年代初期,支出數千萬美元的廣告費用,讓這個品牌在名人之間變得火熱,從2011年起每年全球營收達到10億美元。目前UGG的產品線,包括各種男女兒童鞋類和服裝、手袋配件和家庭用品。

在2015年以後,Deckers公司不再使用UGG Australia,並重新設計商標,只剩下UGG。

圖二、Deckers公司2005年註冊的商標,美國商標註冊號第3050902號商標
圖片來源:USPTO

被告Australian Leather公司

本案的被告是Australian Leather公司,在澳洲成立於1990年代,製造名為UGG靴的羊毛靴產品。該公司並沒有直接在美國市場銷售產品,但因為在網路上販售產品,而有來自美國個別消費者的零星網路訂單。在2014到2016年間,有33筆網路訂單,賣了42個產品到美國。

通用詞不得註冊為商標

所謂的「通用詞」(generic term)乃指該詞已經成為某一類商品的名稱或描述。在任何情況下,通用詞都不能變成一商標。美國聯邦註冊的商標原則上被推定為有效,但若一註冊商標變成一商品或服務之通用詞,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廢止該註冊。判斷一商標是否成為通用詞,最重要的是看相關公眾之認知,而非購買者的動機。

美國極少數的衝浪者可能認為ugg為通用詞

判決中說明,從1960年代起,就有四家澳洲的雪靴商人,試圖在美國衝浪和滑雪用品市場,開始銷售ugg羊毛靴。同樣在1960年晚期,加州少數幾間衝浪品店就開始銷售羊毛靴,這些商店老闆認為ugg是一種通用詞。不過大部分的客人,除非去過澳洲,並不把ugg當成通用詞,而當成一個品牌。

根據上述證詞,至少在1970年代在南加州的衝浪者間,會將ugg當成一個通用詞。但法院認為,所謂的相關消費者,並不能只有這麼小群的人。因為購買靴類產品的消費者非常廣大,不能僅用極少數的衝浪者或衝浪商店的認知,就認為鞋類的相關消費者將ugg認為通用詞。反之,根據原告所提出2017年的調查,98%的消費者認知UGG是一個品牌。

美國目前消費者的認知

本判決非常重視美國消費者的認知。UGG靴在美國的主要消費者為16歲至54歲的女性。在2017年,原告Deckers公司自己進行了一個全美的調查,調查過去12個月買過或者在未來12月可能會買靴和鞋子(不包括運動鞋)的600位女性。這個調查問了四個品牌名稱,以及三個通用名稱,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知UGG是一個品牌名稱,而非通用名稱。

表一、原告在2017年做的消費者調查
資料來源:Deckers Outdoor Corp. v. Australian Leather Pty. Ltd., 340 F.Supp.3d 706, 714 (2018).

在2004年和2011年,Deckers公司也做過類似的消費者調查,在2004年時,58%的消費者認知到UGG是品牌名稱;到2011年時,89%的消費者認知到UGG是一個品牌名稱。

一個語言學教授曾經搜尋1970-80年代和2009-2015年間,美國的各種網路、資料庫等,發現這兩個時期,在美國都沒有將ugg、ug、ugh當成鞋類領域的通用詞。一位鞋業歷史學者經研究也認為,從1969到1984年間,不論一般消費者或美國鞋業,均沒有使用ugg或類似用語作為通用詞。其認為,也許只有極少數加州的衝浪者知道ugg這個詞與UGG品牌不同。

法院認為,就算被告證明ugg在澳洲是一個通用詞,但這對美國消費者對ugg的認知沒有影響。因而被告Australian Leather並沒有證明,ugg這個詞對美國的鞋類產品消費者而言,曾經或現在是一個通用詞。

外文等同原則(Foreign Equivalents Doctrine)

此外,美國有所謂的「外文等同原則」(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其內涵為任何人不可將外國的通用詞註冊為商標,如果允許其註冊,將會阻止競爭事業無法用最能讓消費者知道的外國語言來描述其產品。

法院提到,雖然澳洲人將ugg這個字當成羊毛靴的通用詞,但是這並無法證明,美國人也將ugg當成一個通用詞。

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外文等同原則,首先,該原則本來是處理「非英文」中的一個通用詞,能否在美國市場中取得商標註冊問題,並非用來處理外國的「英文」與美國的英文這種情況。其次,這個原則本來是想要禁止不讓某個廠商獨佔一個通用詞,但縱使ugg在澳洲是一個通用詞,卻無法證明,熟悉澳洲對該詞用法的美國人,或者來美國的澳洲旅客會因而被誤導,在美國只有一家公司可以販賣ugg風格的羊毛靴。

是否詐欺申請取得商標?

在美國,申請專利和商標時要對專利商標局誠實,倘若有詐欺取得專利或商標,其專利或商標將無法實施(unenforceable)。不但他人可以主張該商標無法實施,在美國商標法中還可以主張,因為商標權人詐欺取得商標,對他人行使商標造成的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詐欺取得商標,必須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分,明知事實而做成虛假(false)、重要的(material)表達。若要主張他人詐欺取得商標,必須提出清楚而具說服力之證據。申請過程中單純的疏失,不能算是詐欺。

本案中,被告Australian Leather主張, Deckers公司的前手,乃詐欺取得UGG公羊圖商標,因而請求因詐欺而受到損害賠償,並主張該商標無法實施。

1985年12月,UGG進口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了的UGG Australia公羊圖商標。在該商標申請案中,Smith宣示,他相信自己的公司是商標權利人,且沒有其他人有權使用該商標。他並將1979年12月28日列為該商標的首次使用日。該商標案於1987年獲得註冊為美國商標號第1460992號商標。但到2008年,Deckers公司並沒有延展開商標,因而該商標已於2008年屆期。

在美國商標申請過程中,審查官和商標申請代理人Brown會有一些問題往返。當時的審查官有問商標代理人:「UGG這個詞在相關交易或產業有無任何意義?」被告Australian Leather認為,當時代理人Brown一定是回答:「在交易或產業上沒有任何意義」,審查官才會在審查記錄中對這個問題的意見寫:「不重要」。但是,商標代理人Brown在後來的作證中說,他的回答是:他認為在美國沒有意義,但在澳洲ugg被用於指示羊毛靴。

Australian Leather主張,如果當時Brown有誠實以告ugg的其他意義,那麼審查官可能會在核准該商標時,要求就ugg這個詞聲明「不專用」(disclaimer)。但法院認為,就算當時審查官就ugg這個詞聲明不專用,也不代表ugg這個詞就變成通用詞。既然ugg在美國不是通用詞,Deckers公司在後續取得的其他UGG商標都沒有問題。

而且,UGG公羊圖商標已於2008年屆期,而Australian Leather是在2014年才開始賣產品到美國,所以不會因為這個公羊圖商標是否是詐欺取得而受到任何損害。而且,由於原告並不是用這個公羊圖商標提告,就算其屬於詐欺取得商標,被告都不能提出商標無法實施之抗辯。

結語

本案有趣之處在於,同樣是英語系國家,澳洲將ugg當成羊毛雪靴的通用詞,但美國並沒有將ugg當成通用詞。可是,美國另外有所謂外文等同原則,提到外文中對商品的名稱,不得註冊為商標。本案法院判決卻認為不適用該外文等同原則。這是否意味著,外文中對商品的描述,必須也被美國消費者認為屬通用詞,才不得註冊?如此一來,不就否定了此外文等同原則?本案被告Australian Leather對外表示,會將這個案件繼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因而,我們可以繼續追蹤這個案件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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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加速全球機器人市場成長,三大應用領域揭曉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新創募資平台Crunchbase統計,疫情促使創投提高對於機器人領域的投資,2020年機器人領域募資金額為55.6億美元,光是健康醫療、物流運輸、生產製造等三項應用,即佔所有投資總額的八成(79%),成為機器人研發的優先領域。

圖片來源:Pixabay

2020年機器人新創平均募資金額突破1,300萬美元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分析師盧冠芸指出,根據新創募資平台Crunchbase統計機器人領域的募資數據,疫情促使創投提高對於機器人技術新創的平均投資金額,期望機器人新創加速技術突破以應對疫情。整體而言,2020年募資總金額與投資總數雖有下滑,然而單一新創平均募資金額突破1,300萬美元,較前一年的1,150萬美元成長了13%。

2020全年機器人領域募資金額為55.6億美元、募資數量共計427筆,進一步分析應用領域,健康醫療(33%)、物流運輸(27%)、生產製造(19%)等三項應用的投資接近總額八成(79%);三大領域的投資數量亦占比近六成(59%),顯示此三項應用領域屬於優先投資領域。

圖一、2020年機器人各應用領域募資總額與件數統計
資料來源:MIC,2021年5月

另外,自主運作與遠距操控的組成技術占比增加,遠距操控技術由「感測/感知」、「聯網/通訊」、「人機互動(HRI)/觸覺」組成,比重由2019年13%增加至2020年15%,切合疫情下以遠距控制機器人達成非臨場作業之需求;由「AI/感測」與「定位導航」組成的自主運作技術,比重則從38%大幅增加至46%,顯示若要讓機器人在較少人為控制的無人化環境運行,必須投入更多資源突破技術。

新冠疫情增加產業對於「無接觸」環境、無人化的需求,加速全球遠距自主機器人的開發及部署。盧冠芸指出,遠距自主機器人是結合「遠距操控」與「自主運作」技術的機器人,透過兩種技術互補,得以提高生產力、多樣的工作方式、在限制下進行移動,進而提升生活品質。「 遠距操控」指的是在物聯網連結下,能以「無接觸」方式,理解機器人所處環境並執行控制;「自主運作」則是透過人工智慧(AI)分析機器人運作及環境數據,形成主動的決策分析或行為。

遠距自主機器人應用三大領域

要發展機器人遠距操控,會遇到不知道現場運作實況、一對一控制沒有效率、機器人與人接觸有安全疑慮等議題,而要發展機器人自主運作時,需要克服機器人教學成本較高、教學與任務執行分離、現場突發事件難應對,因此遠距自主機器人可說是遠距操控與自主運作的智慧融合。

健康醫療成為一線防護基礎配備

健康醫療是機器人最受重視的投資領域,為了防疫的「零接觸」需求,有些廠商研發能自主導航完成消毒的防疫機器人,或是透過精準成像輔助手術,成為輔助醫生判斷的遠距手術助手。

丹麥UVD Robotics研發出的紫外光(UV-C)消毒機器人,利用自主移動平臺(AMR)結合紫外光殺菌燈管,可使用APP指定清潔路線,自主導航完成消毒殺菌,並記錄任務的清潔歷程與路徑,機器人寬度僅55公分,適用於走道狹窄的醫院、飯店商場、工廠、辦公室等,偵測到有人會關閉燈管。

圖二、UVD Robotics的自主導航光照式消毒方案
圖片來源:UVD Robotics

大陸品牌優必選(UBTECH)推出多款具備自主導航功能的防疫機器人,主打功能像是室內及室外紫外光及噴霧消毒殺菌,防疫機器人亦可量測體溫、檢查是否佩戴口罩、引導疏散人群並提供警示。防疫機器人要能提供彈性、易使用的遠距控制模式,讓操作者能適時介入機器人運作,以確保安全。

圖三、優必選推出的消毒機器人解決方案
圖片來源:UBTECH

大陸上海微創醫療機器人集團從2014年開始,運用機器人、智慧控制、傳感與訊息領域的前沿研究發展機器人手術,陸續開發出腔鏡手術機器人、骨科手術機器人,具備手術導航與定位系統,以及血管、腹腔、支氣管等器官的模組化即時醫學成像技術,能按需求採購及使用成像模組,2020年4月微創開發出應用於新冠肺炎診療的支氣管鏡手術機器人,透過機器人進行遠端遙控操作,不僅可以降低診療過程中的醫護人員感染風險,亦有助於提高新冠肺炎的診斷率和治癒率,已完成首次人體試驗。

圖四、機器人輔助支氣管鏡遠端診療操作手術現場
圖片來源:微創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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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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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不過,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如由本國公司另定代表公司之人時,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有限公司:

  1. 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2. 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3. 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

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為了避免利害衝突,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與個人自己之間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因此,申請本國公司與其公司代表人個人間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其讓與契約書或專利申請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公司應簽署部分及應備具之證明文件,並比照上述處理原則辦理。但若是代表人將其所有之專利申請權無償讓與公司,並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因公司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不在公司法第59條禁止範圍內,故准予辦理登記。

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備文件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備具申請規費、申請書1份、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1份(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者,則為併購之證明文件)。若讓與的原因是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須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1份。

衍生設計專利、聯合新式樣專利,須與母案一併辦理讓與登記。根據專利法第138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案應逐案辦理讓與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及讓與登記規費;聯合新式樣專利案亦應逐案辦理讓與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無須另繳納讓與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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