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年前,兩名警察在台北重陽橋上攔下一位李姓男子臨檢,但因李男拒絕出示身分證件,警察便強行搜索他的身體,李男氣得大罵三字經,警察隨即將他逮捕,並提告妨害公務。李男經審判後被判處拘役廿天,判決雖宣告緩刑兩年,但李男不服,在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決定受理,作出了五三五號解釋。五三五號解釋的重點很簡單:警察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言之,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對人臨檢盤查。
但五三五號解釋公布廿年後,中壢一名警察在路上攔下一名女性臨檢,這名女性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與警察爆發言語衝突,這名警察在爭論中突然使出一記柔道大外割,將那名女性重摔在地,並以膝蓋壓制上銬後,將她帶回警局拘留,在警局中,那名女性還被釘上了腳鐐。
根據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而中壢那位警察的相當理由卻是「我沒看過你」及「你看我的眼神」等,這些理由顯然與大法官所定「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標準,相距十萬八千里,當然是違法臨檢。
違法臨檢之外,這名警察比廿三年前在重陽橋上被罵三字經的那兩名警察更狠,先是以大外割把那名不是彪形大漢也未與警察有身體衝突的中年女性重摔在地,繼之以膝蓋將她壓制上銬,帶回警局後又以重犯視之將她釘上腳鐐,拘留長達九個小時後才放人。
中壢警察的這些作為,明顯違反大法官所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標準。難道走在路上喝牛奶的女性與路上持槍歹徒一樣,必須以暴力當場強行制服不可?難道拒絕臨檢的人民像被捕的江洋大盜一樣,必須以上手銬釘腳鐐的手段「大刑」伺候不可?何況,五三五號解釋規定「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中壢警察將那名女性拘留長達九個小時,難道沒有故意稽延侵犯人身自由之嫌?
更不可思議的是,明明那名警察違法臨檢,並且以暴力對待民眾,中壢分局長竟然替他部屬撐腰,說「那名老師行動倉促、緊張、神色有異」,說「該女不但拒絕臨檢,更用言語羞辱同仁」,說「經查密錄器影像後,員警並無態度不妥」,甚至還說「查證身分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
依據這位分局長的說法,行動倉促或神色有異,就可以構成臨檢的相當理由,「你這樣真的很蠢」就是對警察的羞辱,大外割加上膝蓋壓制上銬就不是警察對民眾的羞辱、暴力?也不算警察態度不妥?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察違法臨檢,為什麼民眾非要配合?
事實上,「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這句話,暴露的就是管制者的心態。很多人都聽過這樣的問話:「你沒犯罪,怕什麼臨檢?」「你沒喝酒,幹嘛拒絕酒測?」「你不是中共同路人,何必擔心國安法與反滲透法?」「為了防疫,你的手機為什麼不能被監控?」這些問話乍聽有理,卻是政府侵犯人民權利的藉口,也是有些民眾逃避甚至放棄權利的託詞;「祇要民眾配合一分鐘」,就是要把有權利的民眾,變成放棄權利的順民。
但順民是民主的恥辱,況且,誰想當順民?廿三年前那名男性不想,廿三年後今天那名女性也不想。(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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