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法院下令通緝,通常代表他被控犯罪後卻逃亡藏匿,例如那些涉嫌犯下重罪的經濟罪犯或槍擊要犯。但彭文正被檢察官以加重誹謗罪起訴,日後即使被判決有罪定讞,最高刑也祇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在大法官五○九號解釋的保障下,誹謗罪一般很難成立,即使成立,也罕見有被告必須坐牢服刑的判決。既屬輕罪,又不至於坐牢,按常理判斷,他應不會有逃亡的故意,而讓自己陷入長期流亡海外的絕境。
法院對屢次拒不出庭的被告,當然可依法下令拘提或通緝,對於被控輕罪的被告,法院也曾有通緝的前例,多年前一位女性因忘記歸還三本租借的漫畫書,即被通緝。但人民因觸犯輕罪而被強制通緝,卻難免會引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質疑,況且,疫情期間審判改採視訊開庭,應屬可行之道,檢察官與法官棄可行方案而不用,非以最後手段強制被告到庭,讓被告在未被判決有罪前,即變成公眾心目中負面形象的通緝犯,其目的顯然是為了羞辱或懲戒被告。
彭文正這幾年的言行,雖有許多惹人非議之處,他窮追猛打蔡英文的論文案,指控她學歷造假,更讓許多英粉恨到咬牙切齒。但審判是依法論罪,而非依人論罪,批評他的人雖不滿他死纏爛打的作風,也不同意他學歷造假的指控,但他調查論文案所下的工夫,甚至遠赴倫敦查案,是否能證明他確有「合理查證」的事實?而合理查證也讓他「合理確信」他的調查結論?亦即,他的言論最後是否能受到大法官五○九號解釋的保障?才是這場訴訟的爭點,至於他的為人如何,他是否挾怨報復,是否以言論牟利,並非法官認事用法時的判斷依據。
蔡英文當初決定提告,目的是想透過法院判決還原真相、還她清白,但總統控告人民,在民主國家十分罕見,馬英九當總統時雖亦有多次控告名嘴的前例,但前例不足取法,一個一再主張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總統,即使人民的言論嚴重誹謗了她,她自有無與倫比的話語權,可澄清可駁斥,一旦訴諸法律,企圖以司法規範甚至懲戒人民的言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主張,便立即變成莫大的諷刺。
以歐巴馬為例。他從初次競選總統開始,有關他出生地的質疑就不曾斷過,川普更對他窮追猛打多年,即使他公布在夏威夷出生的醫院證明,川普仍指控他偽造出生證明,同時還提出許多證據,包括歐巴馬的阿嬤證實他在肯亞出生,以及核發歐巴馬出生證明的夏威夷州衛生局長死於墜機陰謀等,證明歐巴馬竄改出生地、假造出生證明。
以案情相比,川普等人指控歐巴馬偽造出生證明,比彭文正等人指控蔡英文偽造學歷,更要嚴重百倍千倍,前者關係總統資格,後者僅關係博士學歷,但歐巴馬不但沒有控告川普等人,他甚至利用每年例行舉辦的白宮記者晚宴,當著川普的面,放映「獅子王」卡通片,自我調侃他是片中在非洲出生的辛巴,滿座笑聲,唯獨川普滿臉尷尬。
歐巴馬可如此處理誹謗言論,蔡英文當然也可以。況且,她提告後的訴訟結果仍未可知,卻已造就了一位前任大學教授的通緝犯,彭文正或許難堪,蔡英文又何嘗不應覺得情何以堪?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為了台灣形象,為了實踐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承諾,為了學習歐巴馬,蔡英文何不考慮撤回告訴算了?(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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