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風險管理治理層級
風險管理治理層級,由下而上分為三個層次,請參閱〈圖3〉:
圖3. 風險管理治理層級
(1)作業層面 (Operational Level) 透過各種管理會議討論 (如經營會議、產品發展委員會、財務/理賠/核保/再保/精算聯席會議、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等) 與風險管理活動 (如整體風險評估、作業主要控制架構、壓力測試與企業風險管理遵循…等),在日常作業中管理與監控不同風險種類,並將風險見解與報告 (Risk insights & reports) 定期陳報管理階層之風險控制委員會。
(2)管理層面 (Management Level) 風險控制委員會 (Risk & Control Committee, 簡稱RCC) 設立之目的係報告風險管理與保證活動進度以及主要風險發現,俾讓管理階層能夠做出適當之決策並採取合宜之行動回應風險。該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主席,風控長協調召開會議,參加成員包括所有管理團隊成員,召開頻率原則上每季一次。
(3) 監督層面 (Oversight Level) 風險管理委員會 (Board Risk Committee, 簡稱BRC) 係董事會功能委員會,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參酌國際有關風險管理委員會最佳實踐而設立。該委員會主要功能係扮演風險管理監督角色並對董事會負責,將所提風險管理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而董事會則負公司整體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該委員會係由數名董事與風控長組成,並由具有金融保險、會計或財務專業背景之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召開頻率原則上每季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另亦得視議案內容需要,邀請相關主管列席說明。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規定包括但不限以下: • 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 • 監督公司整體風險限額及各單位之風險限額。 • 定期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 • 定期檢視公司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發展、建置及執行效能。 • 視環境改變調整風險類別、風險限額配置與承擔方式。 • 協調風險管理功能跨部門之互動與溝通。 • 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針對相關議案做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國內常見實踐是將管理層級之「風險控制委員會」與董事會層級之「風險管理委員會」混為一談,將二者整合為同一會議,這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陳素敏顧問簡介 (歡迎有興趣的保險公司洽詢陳素敏顧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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