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英國法院判出第一件全球性的專利判決。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中,初審法院對於原、被告間的SEP授權費率爭議,訂出了一套可在全球範圍內適用的規則。隨後,高等法院以及終審法院也都認為,縱使英國市場僅佔被告(Huawei)的銷售總額約1%,而且原、被告間的SEP授權標的亦包涵部分非英國專利,但基於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所制定的SEP政策,只要兩者之間的爭議涉及SEP的授權問題,英國法院都有管轄權。
2017年時,英國法院首次判出「全球」的SEP授權費率
同一年在美國,聯邦加州中區法院(CD California)在TCL v. Ericsson案中,也訂出了另一套不同通訊技術專利在不同地區市場的費率表。例如,對於Ericsson所擁有的4G SEP在美國市場的符合FRAND原則的授權費率,法官定為0.45%,但若是美國以外的市場,FRAND原則的費率就降為0.314%(表1)。雖然這項決定因為後續的上訴歷程已被廢棄,但在美國法院有無SEP全球費率管轄一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都沒有表示異議。
被告Robinhood是一家金融服務公司,提供在APP應用程序上進行股票和基金的線上交易服務。此外,它還經營一個名為「Robinhood Snacks」網站,發布有關金融相關訊息的簡短消息。2021 年 3 月,Robinhood Snacks平台發布了數則市場訊息及分析報導,其有一篇討論科技股市場調整的文章《Why are tech stocks falling》引用了一些流行文化的訊息,當中引用了美國知名饒舌歌手Ice Cube (本名為O'Shea Jackson Sr.) 的單曲《Check yo self》中的歌詞 「You better check yo self before you wreck yo self 」(在摧毀自己前先自我審視) — Ice Cube認為這句歌詞不僅是他的「精神口號」,也代表了他身為饒舌歌手的形象。雖然Robinhood將原歌詞改編成「Correct yourself, before you wreck yourself」,但配上 Ice Cube的照片後兩者之間的連結就很強烈。
另外,2020年美國生醫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市場回溫,平均募資金額為近年最高,2020年IPO件數達64件,資金投資集中於研發前期新創公司,平均募資金額為10年來最熱,2020年新藥研發公司IPO總募集資金為100億美元、平均募集資金為1.92億美元,創下10年來最高紀錄。2021年癌症領域仍為投資熱點,自體免疫疾病、神經系統疾病、電腦運算同為生醫廠商關注焦點。
以色列宣布獨立前,該地由國際聯盟組織委託英國暫時統治,即「巴勒斯坦託管地」(Mandatory Palestine)(1920-1948),在此之前這片土地長年由鄂圖曼土耳其帝國(Ottoman)所統治,先後適用傳統伊斯蘭法系以及歐陸法系特徵之法制(源於鄂圖曼晚期現代化改革,主要以法國法為藍本制定一系列新法),該地居民和移民組成背景極為多元,更遑論以耶路撒冷(Jerusalem)為中心悠久且濃厚的宗教傳統(以色列國內亦設有專門審理宗教事務的特殊法庭),使該國形成以海洋法系為基礎,同時融合歐陸法系與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s)。以色列專利法是以1924年英國託管時期所施行的「專利與設計法令」(Patents and Designs Ordinance)為基礎,後根據各類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內容(如巴黎公約、TRIPs協定、PCT、WIPO專利法條約、布達佩斯條約、史特拉斯堡協定)而多次修改,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皆受到美國法影響,目前最新版本為2014年的修訂版。
關於專利申請規定
以色列專利主管機關為位於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專利局」(ILPO ),同時主管商標權及設計權事務,並與美國、歐洲專利局、丹麥、日本、芬蘭、加拿大、西班牙、中國大陸建立「專利審查高速高路計畫」(PPH),涵括世界五大專利局中的四個(獨缺韓國),亦包括科技發達的北歐國家,有利提升審查效率和效能。而就審查過程,以色列專利法設置特殊的「申請人揭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主管機關通常會於進行實體審查前的數個月通知申請人,請申請人提供任何與既有技術相關(prior art)的資訊清單(如申請日前相關技術公開情形與公開日期、於外國之平行專利申請案審查情形等),申請人應於收到該通知後四個月內回覆,或透過繳納規費來申請延長回覆期間,該義務期間將持續於整個申請和審查過中,直到核准專利經繳費而公告於專利權簿為止,即申請人須持續性地滾動式更新通知。
此外,若申請人在此過程誤導主管機關,或故意不通知主管機關重要的變動資訊,則可能面臨以下後果:申請案遭核駁或不予核准,即使核准後可能會成為強制授權之申請標的,或是被縮減專利保護期限,甚至被異議撤銷,而法院亦能依職權處以罰鍰。這種看似要申請人「自證不利」且「自招危難」的規定,實際上是奠基於「誠實信用」(in good faith)的法理,也有利於節省整體審查成本,該義務規定於美國專利法亦有類似規定,即申請人須提交「資訊揭露聲明書」(IDS),但美國法對於相關期間規範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70期文章:《USPTO翻新MPEP諸多章節》)。對於ILPO實質性或程序性決定若有不服,可向「耶路撒冷地區法院」或「特拉維夫(Tel Aviv)地區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2016年以色列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曾向公眾徵求針對現行領證前異議制度的修法意見,然而之後並未對此進行修法,如今隨著實務界的改革呼聲日益升高,於2021年五月底,當局又針對相同主題徵求限期一個月的公眾修法意見。現行以色列專利法自專利申請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對該核准決定提出「異議」(opposition),主要事由為「未滿足專利要件」以及「異議人為真正發明所有人」,而申請人於收到異議書後三個月內提交答辯書,後再由異議人針對答辯書提交證據,然而於該階段異議人通常會請求延長製作證據期間,而申請人通常也會同意(因為考量到自身未來可能亦需長於三個月的期間來準備答辯)。若異議成立則使該核准決定被撤銷,若異議不成立,法無明文禁止其他異議人援引相同事由,或是禁止原異議人於後續的司法救濟訴訟中援引相同事由爭執有效性(例如原異議人成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而該領證前異議程序常嚴重拖延專利權人取得請求權基礎進而主張侵權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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