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機制(Carbon Pricing Mechanism;CPM)具成本有效性優勢,已成為全球因應《巴黎協定》落實國家淨零碳排的最主要政策工具。「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也積極鼓勵企業推動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ICP)作為檢視企業承受轉型風險的最佳壓力測試方法,進而成為企業管控碳風險及評估企業承擔減碳責任的衝擊參考。依據今(2021)年CDP的最新統計,去(2020)年全球已有5,900家企業實行ICP;而碳價型態具多樣性,以影子價格(shadow price)為主流,約占50.8%,其次依序是隱含價格(implicit price)占19.3%,及內部碳費(internal carbon fee)約占15%,顯示企業已逐漸重視與肯定ICP的價值與功能。
實務上,企業實施ICP將面臨4個重要課題,包括:(1)決定碳價水準:碳價水準應該要足夠高,亦即企業必須依據自己企業的特性與積極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訂定適當的碳價水準;(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覆蓋範圍:碳定價機制應納入價值鏈中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盤點與掌握價值鏈的溫室氣體排放熱點;(3)商業影響:碳定價制度應延伸至供應鏈企業,加深內部碳定價至外部供應鏈的影響力,從而提高ICP績效;(4)動態調整:應隨著碳定價機制的績效追蹤,適時調整碳定價制度的商業策略,促進企業邁向低碳經濟發展。
由於碳價水準是實施ICP的核心議題,也是反映企業碳排放活動的真實成本,抑或減排活動的真實價值,因此不適當的碳價水準,將影響氣候效益與提升氣候韌性機會。然而,檢視各國企業去年揭露的內部碳價水準,差異性相當大,例如隱含價格最高為918美元/噸CO2e,平均是27美元/噸CO2e;內部碳費最高為532美元/噸CO2e,平均是18美元/噸CO2e;而影子價格最高459美元/噸CO2e,平均是28美元/噸CO2e。若以我國20家申報2019年CDP的製造業為例,約有10家企業實施內部碳定價,碳價水準也存在差異(詳見表一)。此外,大部分企業採用影子價格型態,只有一家企業採用內部碳費型態。易言之,碳價水準如何訂定,採用不同碳價型態的意義為何?降低碳風險是實施ICP的最重氣候效益之一,亦是連結企業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的重要機制,然過去文獻較缺乏實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碳價水準型態與訂定
碳價水準是內部碳定價機制的核心課題,亦是影響內部碳定價機制成敗的關鍵。內部碳定價常見的型態包括影子價格及內部碳費,並分別以損害成本法(damage cost approach)及減排成本法(mitigation cost approach)(或隱含價格法(implicit price approach))衡量,相關經濟意義說明如下。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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