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DataReportal於今(2021)年1月27日發布「2021全球數位總覽報告」(DIGITAL 2021:GLOBAL OVERVIEW REPORT),年初全球78.3億人口中,總計有超過46.6億人使用網路,社群媒體用戶更已突破42億戶,顯示全球將近60%人口已經上網,且使用社群媒體人數超過總人口一半以上,數位媒體廣告將逐漸取代傳統廣告成為主流。
精準目標受眾代操廣告投放服務興起
然而,相較過往傳統廣告的盲目曝光,社群媒體廣告可以透過演算法進行數據分析,找出欲精準溝通的「目標受眾」(Target Audience;TA)進行廣告投放。社群媒體的廣告投放操作介面十分簡易,個人或企業用戶容易上手,但實際上投放廣告是否具效益卻是另一回事。因此,如何善用社群媒體提供的後臺分析資訊,進行投放監控,適時調整投放對象或行銷策略,以提升行銷廣告效益,成為一門新興業務,坊間不乏廣告行銷公司協助企業投放社群媒體廣告(或俗稱代操廣告投放業務)。而廣告主願意花錢找上廣告行銷公司代為操作廣告投放,主要著眼於廣告行銷公司累積相當經驗,甚至開發數據分析工具,可以操作出較佳的廣告效益。
由於廣告行銷公司之收費計價項目,通常包含支付給社群媒體公司實際投放廣告之金額及依前項金額之某一百分比計算之服務費,針對計價項目中支付給社群媒體公司的實際投放廣告之金額,廣告行銷公司若是主理人身分,需將向廣告主所收取之全數對價總額(含廣告費用及服務費)認列為收入,並就支付予社群媒體公司之廣告費作為成本費用;相反地,若是代理人身分,僅能就所收取之服務費作為收入,支付予社群媒體公司之廣告費金額則屬代收付。
衍生主理人或代理人收入認列問題
針對主理人或代理人議題,筆者觀察,現行實務常見以合約協議或報價方式之表象作為判斷基礎,例如合約收費內容常見,實支實付給社群媒體公司之廣告金額外,另加計某一百分比計算收取服務費等,而認為廣告行銷公司與社群媒體公司係各自提供勞務並收費,廣告行銷公司不具主理人身分。然而,交易雙方如何計價收費,並不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判斷主理人及代理人之主要依據,且若再深入評估廣告行銷公司、廣告主及社群媒體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各自間如何滿足履約義務等,會發現其間不乏符合IFRS 15有關主理人身分之規定,評析如下。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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